“强制阐释”的方法论危机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希文,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山东 烟台 264025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文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应遵循对应性、中介性、层次性和互补性原则有序展开。以此考量“强制阐释”,可以发现其选择方法突出主观目的、否定客观对象,其运行方法放大研究意图、否定方法中介功能,其操作方法倚重知性分析、忽视直觉感悟与理性综合,其运用方法自诩优越、忽视方法间相互补充。上述与生俱来的“顽疾”使得“强制阐释”不可能带来科学、公正的研究与批评。20世纪西方文论与批评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阐释”倾向,存在方法论危机,其研究结论注定主观意图突出,需要引起格外重视。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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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11-0071-06

      “强制阐释”是近年来张江先生针对20世纪西方文论发展特征提出的一种重要认识。“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认识”。①张先生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和混乱的认识途径。该认识一针见血,可谓把握住了西方文论的“病根”。抛开阐释结论不论,单就其运行逻辑而言,“强制阐释”存在方法论上的危机。任何一种方法就其具体运用来说,必须适应研究主、客体条件;同时,方法作为中介,又是对两者的超越。而方法本身,因主体采用思维视角不同,也有深浅层次之分:并且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不同方法还可以互补。而20世纪西方文论与批评在上述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具有“强制阐释”倾向。

      一、“强制阐释”方法选择的偏误

      马克思在论述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时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人的本质特点在于其活动必须遵循两个“尺度”完成。虽然文学研究不是艺术创造活动,不以追求感性形象和情感感染力为最终目的,而是诉诸人的理智以达到完美的科学形态,但其顺利完成也必须遵循人之思维两个“尺度”的统一:既立足研究对象客观存在及其演变规律,又密切结合研究目的,在超越两者基础上形成创见,真正做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方法选择的对应性和中介性就是产生于人类思维的固有规律。所谓对应性,就是方法必须符合研究对象和主体客观实际,适应主、客体的需要:所谓方法的中介性,意味着方法是沟通主、客体的工具和桥梁,是在超越两者基础上的提升和升华。方法的对应性和中介性是方法存在的前提,忽视前者,方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漠视后者,就成了单纯为方法而“方法”。

      1.方法选择讲究对应性

      方法的对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与研究对象内在本质相适应,二是必须符合研究需要,即对应于对象规律与自身目的,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当然,在上述两者中“合规律性”具有支配作用,研究对象的客观属性决定方法的选择和适应程度,方法的合目的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客体提供的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方法不是某种跟自己的对象和内容不同的东西”,方法是“对象的内在原则和灵魂”。②以烹饪为例,为了达到健康而合理的营养膳食效果,针对不同菜蔬必须采取不同方法。若炒做青菜,当以急火爆炒;否则不仅色味不佳,还容易造成营养流失。若烹饪肉食,当以慢火焖炖;否则肉类欠熟,影响健康。当然研究目的也很重要,在相当程度上对方法选择产生制约。以游泳为例,若短距离比赛竞速,自由泳较为省力且快;若长距离自由健身,仰泳和混合泳更具可行性。因此,方法选择必须对应主、客体条件和需要。

      在文学研究过程中,方法的选择也必须遵循对应性原理。

      首先,文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立足研究对象本身,符合并适应对象特性。文学研究方法的产生取决于对象本身,对象本身的多方面内涵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众所周知,文学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整体性,涉及到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事情,既要表现人物心理,又要揭示历史变迁:既要反映人物伦理道德意识,又不可避免涉及政治权力变化。同时,文艺反映社会还必须经过独特的技巧处理,使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风格和形式创新。因此,文艺存在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可以说,只要与文艺本质内涵相关联,任何方法对于文本阐释都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当然,在具体批评实践过程中,最佳选择必须与研究目的相结合,最有效的方法可能只有几种或一种。如对《荷马史诗》进行研究,社会学方法、人类学方法、历史学方法、考古学方法、神话学方法等都具有较大适应性,而维柯在《新科学》中自觉采用社会学分析无疑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文艺社会学方法对于该类作品研究更为可行。同理,若对“文革”作品进行研究,“意识形态分析”必不可少;若对诗歌作品进行赏析,审美批评势在必行。

      其次,文学研究方法的选择要与主观目的相适应,符合主体需要。一般而言,文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文艺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学术、学理性文学研究报告及结果主要服务于研究机构的从业人员,而不是一般读者大众。可以说,文学研究应追求客观性、科学性。在当前消费语境中,文艺批评领域出现了突出功利目的甚于尊重研究对象的奇观,这使得批评著述肤浅、苍白,失去了应有的认识价值。有些文艺批评论著过于随意,脱离了文本内涵,直奔“主题”;而另有一些研究过于讨好读者,应景随俗,批判价值全无。

      因此,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双重适应是选择批评方法的制约性因素。强制阐释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场外征用”理论与方法,其谬误源于对研究对象的忽视和对论者自身需求的盲目放大,没有很好地平衡两者关系,丝毫谈不上尊重客观存在。检视20世纪西方文论“强制阐释”倾向盛行,可以发现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固然与“理论的批评化”(文学研究和批评成为某种理论或学说的明证)趋势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乃是方法选择上的偏误。20世纪西方文论肇始于对传统社会历史批评和作者理论的扬弃,进而专注于文本和读者因素的张扬。一般而言,立足文本,像进行科学实验那样剖解文本,应该能够产生科学的文学批评。但遗憾的是这些理论家、批评家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一味突出作为特殊的读者——研究者本人的主观意识,偏向主观一端。科学意义上的文学研究,应充分尊重研究对象特质,充分了解、剖析客体本身,在探究文艺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精神指导下,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有序完成研究工作。西方文论中的“强制阐释”研究则对研究对象关注不够,甚至“背离文本话语”,夸大论者主观目的,过于倚重“场外理论”的指导,用“场外理论”肢解文学作品与文艺现象,得出不符合文学实际的片面认识。弗洛伊德分析《俄狄浦斯王》不是为了研究作品本身的艺术特色,而是为了宣扬其精神分析学说:格雷马斯通过作品分析提出“符号矩阵”模式,目的也在于探究语言叙事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对立”秩序,而不是作品的创作特色。他们在方法选择方面的“偏执”决定了其研究必然具有“强制阐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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