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力:正当性支配及其“异化”

作 者:
陈明 

作者简介:
陈明(1985- ),管理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扬州大学基地特聘研究员。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传统中国的统治者试图建构一套关于土地权力支配的正当性结构,然而这种正当性建构的努力却总是无法阻止土地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这种“异化”具体表现为官方的“苛捐杂税征用无度”以及由此映射到民间之后有权者“大肆兼并”与无权者“以田多为累”的对立统一。从根本上讲,土地权力的“异化”是传统社会权制逻辑下的必然现象,而其匡正与消弭则寓于国家治理从传统向现代的整体转换当中。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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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种稳固的支配结构都必须建立在一套有效的正当性基础之上。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存在一套支配性的土地权力,历代统治者在不断完善这一支配结构的同时,也在不断为其持久运作寻求各种合法性支持。但是,历史的现实却往往与各种合法性宣称以及统治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古代统治者历来是以重农自居的,可是从“秦之‘上农除末’而农不堪命、汉之‘法律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直至明代朱元璋之‘享我农师’而不免凤阳花鼓之讥,我们是不是可以看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呢?”①除了意识形态层面的合法性建构,国家正式制度是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即便是有限的)的,特别是明清时期国家法律对诸如土地财产的继承、买卖、典质、让渡,土地经营的出租、雇佣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②可是在传统社会农民的土地权利却屡屡遭到侵犯,成了小农权利流失的“千年之痛”,其根源又在哪里呢?

       从传统国家治理的逻辑来看,国家税权和权贵特权之间的制度对冲,往往会将土地权力的运行引入困局。从传统乡村治理的逻辑来看,社会激变时期,基层官吏的“匪”化与地方乡绅的“劣”化,成为农民权利流失和乡村社会凋敝的直接原因。以上两方面分析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都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实际上,农民土地权利屡遭侵犯的元问题,是传统中国以完善的合法性建构和制度规定为基础的土地权力越轨何以竟成常态。也就是说,正是土地权力支配结构本身的“异化”将各种制度和合法性宣称付之阙如,带来了对土地权利的持久破坏。

       为深入辨识这一现象的本质逻辑,本文设置了三个层次的分析进路:一是阐述传统中国的土地权力及其支配社会学,呈现一个清晰的土地权力支配结构;二是从历史现象出发还原出土地权力“异化”的表现形式;三是揭示传统中国土地权力发生“异化”的内在逻辑。

       土地权力及其支配社会学

       本文讨论的土地权力,是指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与皇权专制体制同构并由皇权所掌握的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这一支配权的运作依赖一套能够获得民众服从的支配体系展开。土地权力的支配体系可以理解为国家为土地权力的运行所作出的结构性安排,这包括了与之相关的权威类型、支配方式与合法性基础。③

       从权威类型看,传统中国的土地权力寄身于一套传统型权威和克里斯玛型权威有机融合的权威结构当中。专制皇权,就其作为一种制度,总体而言是传统的,两千年专制统治中并没有多少人能够否弃皇权专制这种政制的正当性。但是于某一个王朝而言,开国之君又往往是具有特殊魅力的克里斯玛型领袖,且在其后代子孙那里又会被神圣化为王朝的象征。这意味着,历史上大多数朝代专制皇权的权威类型并非单一的,而通常是皇权专制传统、帝国开创者的神圣化和当朝君主自身魅力权威相融合的结果。土地权力与皇权同构,因此土地权力的权威类型与专制皇权的权威类型是一致的。皇权对土地的终极支配权来自于传统,而君主对地权的调整要么托寄于祖先圣君的教诲,要么归功于当朝君主的伟业,这便是对其所属的权威类型的反映。

       从支配方式看,传统中国土地权力的行使一方面依托于君主官僚制体系的传递和复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准官员、退休官员和乡绅等附属集团的赋权和保护来作为对正式制度的补充。从皇权角度来看,传统中国应该归为“家产制国家”。帝王通过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强制,将其政治权力扩展到“家产”之外的土地和人民,但其权力的行使仍依循家权力的行使方式。④而考虑到其又存在着高度成熟的官僚体系这一客观事实,西方学界将之称为“家产官僚制”⑤或“官僚君主制”⑥。从官僚角度来看,具体的官僚集团或者个体往往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成长为具有独立取向的行动者,故而在历史上往往呈现出整体的官僚机构高度依从、服务于皇权,而具体官吏高度利己、自行其是的矛盾样态。同时,附属集团在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结构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乡村社区内部土地权利的安排和调整往往要仰赖他们的权威。以上三者及其权力关系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土地权力的支配方式。

       从合法性基础看,传统中国土地权力支配的合法性通过土地制度和土地象征两个层面建构起来。韦伯指出:“任何支配(就此字之技术性意义而言)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⑦从整个传统社会来看,皇权对土地权力的合法性辩护是从两个方面出发的:制度层面,通过表面上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来宣示合法性;象征层面,通过农神祭祀以彰显土地权力的合法性。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史的前半期和后半期又有所区别,宋代之前,统治阶层更多去渲染民间土地兼并之烈、地租之重,进而采取均田均役的制度措施并宣称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宋代以后,田制不立,兼并不抑,统治阶层转而采取以法律规范农民土地转移、交易过程的形式来巩固合法性。在象征层面,历代帝王祭祀天地、封禅泰山皆是彰显皇权和巩固其王朝的合法性的仪式,而农神祭祀和劝农亲耕等仪式则是用以彰显自身作为天下农耕总代表的身份。从政治意义上来思考这一仪式可以发现,帝王祭农除了表示对农耕的重视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向天下昭示自己具有为黎民祈福的资格,而这一资格正是从最高的政治权力中衍生出来的。

       可见,传统中国的土地权力支配体系是受约束的,而且从创制并不断完善这套支配结构的统治集团之初衷来看,他们也是希望土地权力能够在这套支配框架当中长久、稳定地运行下去。但事实上,传统中国土地权力的支配结构自身常常聚合为一种不受制度控制的、与统治愿望背道而驰的并且将合法性基础化为乌有的结构性力量,也就是说皇权专制体制下土地权力的支配结构发生了无可逃遁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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