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古代政体学说的终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训练,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西方古代政体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留,但其内涵和诸要素却一再变异和重组,直至19世纪在某种意义上宣告终结。从马基雅维利开始,以统治者的人数作为依据的政体分类越来越只具有形式意义,政治体善恶优劣的标准被置于他处:在博丹和霍布斯那里,是它能否更好地维护主权;在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卢梭和康德那里,则是它的统治方式是否合乎法治与分权制衡等规范。古代政体学说所坚持的德性原则逐渐被放弃,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原则。古代政体学说中的贵族政体、混合政体等要素逐渐融入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形态即代表制民主和立宪民主当中,代表制民主和立宪民主成为西方现代唯一正当的政治形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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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政体学说在西方古代政治思想中占据非常突出的地位,其内容主要包括:政体分类、政体比较、最佳政体,以及诸政体所对应的灵魂结构等;其主要成果包括:以柏拉图(Plato)的哲人王统治为代表的贤人政治论、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公民政体为理论结晶并以共和罗马为实践原型的混合政体论、对僭主制的剖析与批评、对民主制的批判与反思等①。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人类政治事务复杂程度的提高和观念的演进,政体学说虽然凭借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强大的理论惯性在政治话语中顽强地保留了下来,但其内涵和诸要素却一再变异和重组,直至19世纪在某种意义上宣告终结。

       本文旨在通过考查从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到康德(Immanuel Kant)这些现代西方最著名的思想家的政体分类思想与相关概念的变迁及其基本的社会—政治背景,揭示出从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古代政体学说的各要素是如何在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中逐渐演化并消解的。统而言之,在此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包括:①作为可塑性最强、含义最为歧出的一个概念,共和政体(共和制、共和国)是如何被不断改造并最终被现代民主所取代的②;②作为最初外在于古典政体分类的一个概念,专制(专制政体、专制统治)是如何被引入政体问题的讨论并最终占据重要地位的;③作为历史最久远、内涵最稳定的政体类型,君主政体(王政、君主制、君主国)是如何转型并融入现代民主的;④作为一开始被视为最恶劣的政体类型,僭主政体(僭政、僭主制)是如何被整合进专制概念并最终消解的;⑤作为一开始最被看好的两种政体类型,贵族政体(贵族制、贵族政治)和混合政体(混合制、混合政府)是如何逐渐被消解、转化,并最终被吸纳、整合进现代民主的;⑥作为一开始并不被看好的政体类型,民主政体(民主制、民主政治)是如何逐渐被改造和重塑,并与代表制(代议制、代表制政府)、立宪政府(宪政、宪制、合宪政府)相结合,直至最终被提升为唯一具有正当性之优良政体的③。本文当然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尤其是最后一个问题)都加以探讨和钩沉,但毫无疑问,它们构成了本文基本的“问题域”。

       不过,在展开相关论述之前,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古代政体学说最重要的面相予以简要地说明,并在古今之变的背景和视角下对古代政体学说的终结预先稍作铺垫。施特劳斯(Leo Strauss)认为,古典哲人以高贵与正当区分了最佳政体(the best regime)与正当政体(legitimate or just regimes),而在最佳政体问题上他们又持双重答案:“纯粹的最佳政体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而实践上可行的最佳政体则是高尚者依据法律的统治或者混合政体”;所谓“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就是“最好的人依据习俗来统治,或者说贵族制”。④这里所谓的贵族制或贤人政体涵盖了理想意义上的君主制与贵族制⑤;甚至在混合政体中,贵族制的因素“处于居间的亦即中心的或关键的位置”,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一种由于混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而得到加强和保护的贵族制”。⑥

       按照这种诠释,虽然正如下文将要揭示的,马基雅维利以降的政治思想家在政体三分法或两分法(其标准是“统治者的人数”)之外又提出了新的政体分类维度(法治、分权等),并逐步将其提升为评判政治体正当与否的标准,但他们实际上仍然没有超出古典哲人的政体再分类思路(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所坚持的“是否依据法律来统治”标准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提出的“统治的目的”标准)。然而,古典哲人所持守的纯粹“最佳政体”却被彻底放弃了,现代政治思想家只关注“正当政体”;而且,这种“正当政体”已经不再像古典学说所认为的,“在既定的环境下何种政体是正当的取决于环境”,而成为“那种在一切环境下都有可能实现的正当社会秩序”。⑦更重要的古今之别在于,古典哲人认为“最佳政体”就是“以德性为目标的政体”,他们关心共同体及其统治者所追求的目标甚于制度,关心“品性的塑造”(the formation of character)甚于“正确的制度”(the right kind of institutions),而现代政治思想家则反其道而行之。⑧

       与此相一致的是,在古代政体学说中,“统治者的人数”这一标准之所以成为政体分类的基本维度甚或首要维度,不单是因为它在经验上便于识别和区分;从理论上说,也是因为它所蕴含的“谁统治”问题与德性原则直接相关。然而,随着德性原则在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中的衰落,以及君主制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依据“统治者的人数”来划分政体类型便越来越只具有形式意义,直至彻底丧失重要性;相应地,越来越重要的是“如何统治”的问题以及据以评判制度优劣的个人利益原则,或者说自由原则。(参阅表1)

      

       二、现代早期政体二分法的产生:人文主义者与马基雅维利

       在中世纪的欧洲,古代政体学说一方面得到了保留,但另一方面又受到了抑制:之所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留主要是因为理论的惯性,以及基于政教斗争的特殊背景,君主与僭主的对分问题还是会被提到的;之所以受到抑制是因为君主政体在中世纪的政治实践中成为绝对的主流,独立的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几乎销声匿迹。中世纪早期主要的政治著作论述的基本都是君主制,中世纪中期的那些论著则专注于处理政教关系,很少关心君主制之外的政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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