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的平衡发展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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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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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社会公正,是指给每个人所应得,亦即社会成员应当“得其所应得”。①对现代社会而言,社会公正极为重要,不可或缺。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改革发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②由此,准确理解并推进社会公正,必然成为事关基本制度安排与重要政策制定的重大议题。进一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普惠性公正和差异性公正构成的有机整体,③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公正的基本内容。考察不同学者对社会公正基本内容的理解及理论分歧,一个重要原因是单方面地强调了普惠性公正或是差异性公正。因此,科学认知社会公正内在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将对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政策制定的现实价值。

       一、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的内容及特征

       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对社会公正的需求和需求“权重”以及对社会公正的接受程度,具有明显的历史性特征。马克思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④恩格斯进一步强调:社会公正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⑤如果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就无法说明不同社会历史形态及其各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社会公正的实现形态、原则演进与实践诉求。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致力于社会公正的具体实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普遍利益需求和基本价值取向,即:追求人的尊严基本生存底线的平等对待和追求人的多样化需求的自由发展。

       第一个方面的基本利益需求和基本价值取向,侧重于社会成员的“人的种属尊严”的保护需求,亦即侧重于共享、平等权利一类事情的需求和追求。缔结社会的贡献以及“人的种属尊严”,使得每个社会成员相应地具有了“作为一个人”所应当具有的平等“资格”,是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恩格斯指出:“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⑥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成员在大范围内实现平等资格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平等不仅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且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只能出现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在传统社会,由于生存资源供给的极度匮乏,社会成员为了各自基本生存而客观形成的“动物性竞争”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平等的体系化制度建构与运行过程决定了现实中的平等实现问题便无从谈起,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只能是一种乌托邦目标,或者是一种批判不公正现象的武器。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巨大物质财富积累,完全改变了这种情形,从根本上结束了人们基本生存资源供给极度匮乏的局面。而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则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常态现象。“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⑦

       第二个方面的基本利益需求和基本价值取向,侧重于人的多样化需求和追求,亦即侧重于人的自由生活和自由发展空间的需求和追求。作为人,每个社会成员不仅生而平等,而且生而不同。诚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⑧这种自由的、多元化需求以及多样化追求,必然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样化、差异化的发展状态。这既表现为人们需求种类、需求层级的不同,也表现为个体化的能力、追求利益需求的具体方式以及最终生存状态的差异。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人的多元化需求及差异化追求的“类特性”,更是有着极大的助推作用。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的经济体制。为了实现经济的高效益,市场经济对于资源有效配置必然有着极高的要求。这就促使社会成员作为自主、独立的个体人,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以及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还使得整个社会的自由流动空间得以空前扩展,进而使得社会成员多样化的自主选择不仅成为一种现实,也成为一种不断累积扩张的需求。

       现代社会中,社会公正的具体实践状况总是动态性发展的,特别是“公正也需要通过不公正来理解和度量,其总是通过对不公正的否定来体现来实现的,而在实现了的公正中又会孕育和演化出新的不公正,它们之间的界限总是相对的、历史的、变化着的”。⑨因此,正是基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成员的差异性所呈现的上述两个方面基本利益需求和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必须包括两个方面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内容,即:普惠性公正和差异性公正。

       所谓普惠性公正,主要是指围绕基本的“平等对待”问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以及基本生活底线都能够得到保证,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以不断提高,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持续获得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由此,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⑩具体来看,普惠性公正大致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围绕着保护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受教育权等)这一前提,社会(主要是通过国家)通过必要的税收及再分配的方式,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并且是与该社会经济水准和财政实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公共卫生保障、就业保障以及住房保障,等等。

       所谓差异性公正,主要是指围绕基本的“自由发展”问题,社会成员多样化的需求以及多样化的自由发展空间能够得到保护,并随着社会发展水准的不断提升,每个社会成员差异化的生存和发展样式都能够愈益得到包容和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开发。对此,马克思将人的自由发展看得极端重要,明确指出公正理想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具体来看,差异性公正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自我选择的意愿以及相应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为确保社会成员差异性多样化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当保证畅通的社会流动渠道,消除一切歧视现象包括出身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信仰歧视、户口歧视、财富歧视、年龄歧视等,进而必须“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12)二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按照贡献实行合理的分配。在社会财富以及其他社会有益产品的创造活动中,每个社会成员的贡献必然有所差别,不尽相同。所以,一定社会在初次分配领域,应当依据每个社会成员有所差别的具体贡献实行相应的有所差别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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