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制度下的两种择校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晓洁 北京师大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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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择校就学”是在近几年随着私立中小学、民办中小学的出现以及“就地入学”这种新的入学招生政策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现象,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的不正常的教育和社会现象。如何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择校就学”?可不可以择校?择校中可不可以收费?如何收取等等问题,已成为我国教育亟待解决的课题。下面尝试对此作出分析和建议。

      一、对私立学校的选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个新现象——私立学校的复兴和蓬勃发展,特别是1992年夏,上海新世纪中小学、四川都江堰市郊光亚小学等私立学校首批建立并向全国招生,收取“建校费”(赞助费)和高额学费(如光亚小学,建校费为1.8万,每年学杂费0.42万元),在教育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到1993年,据国家教委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已有2万多所。其中,中学近700所,在校生13万多人;小学近900所,在校生5万余人(当年全国初中总数为6.9万所,在校生4066万;小学71.3万所,在校生1.22亿)。虽然私立中小学在我国中小学总数中所占比例甚微,但它的出现对我国的教育体制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它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国家包办教育的单一办学模式,为多种办学体制的并存开了先河;它开拓了教育投资的渠道,满足了人们对教育的不同消费需求;它引进了竞争机制,在生源上实行开放招生,向公立学校提出了挑战等。所有这一切对教育的触动,都源于在私立学校开放招生、优价优教原则下,家长对私立学校的选择带来一个悄然而至的“教育市场”。将私立学校的这种选择与过去重点学校择优录取的选择加以对比,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私立学校给基础教育带来了“市场”,这种对比可从性质、原则及影响三方面进行。

      1.选择的性质——学校的选择权和家长的选择权

      重点学校的入学选择是学校对学生的选择。公立重点学校就其生源而言没有后顾之忧,在本质上这种选择实质是一种“筛选”、“选拔”,它以统一考试为检验尺度,按照分数标准的高低把学生分成不同的优差等次,择优录取。

      分数作为选择的手段,表明了重点学校这种选择的客观、公正和“学术倾向”。“客观”是指考试分数的确定规定性使学生之间的优差比较有了客观的依据,学校必须遵从依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公正”是指每个学生都可以凭着自己的努力获得这种入选的机会;“学术倾向”是指这种选择着重考察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有英才教育的内涵。

      私立学校的入学选择则正好与公立重点学校相反,它是学生家长对学校的选择。私立学校无权规定谁就地入学、或依分择优录取谁,它只能等待家长们对它的选择。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存在的这种“权力”的区别。因为正是没有了对生源的这种权力规定性,我们才说私立学校的选择具有“市场意义”——家长们对学校的选择是一种自主的选择,而且选择的手段是“优价”——高额的学费;以付款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教育以满足自己的教育需求。

      钱作为选择的手段,表明了私立学校这种选择的主观、非公正和“利益倾向”。“主观”是指这种选择不存在“分数”那样的确定规定性,成绩优异必定进重点学校。但有钱并不一定就进私立学校;“非公正”是指这种选择排除了每个学生都拥有相同的入学机会;“利益倾向”是指这种选择是家长注重自身利益对高质量教育的选择,强调满足自己的教育需求。

      从重点学校所遵循的学校对学生的选择到私立学校所遵循的家长对学校的选择,这种选择权和选择主体的转移似乎表明了对教育需求的满足已通过某个中介发生了转变,这个中介就是——市场,教育中存在的市场。我们不能否认在私立学校出现之前,实际上也存在着家长对学校的选择,例如高价进重点学校当“插班生”就曾打破就地入学或择优录取的规定,只是当时家长的这种选择不曾像现在这样普遍和突出。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竞争的激烈,教育已成为人自身发展的一种必然需求。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从未象今天这样强烈、自主和迫切。可以说,随着人们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家长对教育的选择必将日渐成为基础教育发展中值得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私立学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说“择优录取”是一种教育系统内部的选择,那么“择校”选择就是一种超出教育系统的选择,它们所遵从的原则是不同的。

      2.选择的原则——成绩原则和利益原则

      重点学校所遵从的选择原则,可归结为“优分优教”——给成绩优异的学生以好的教育。私立学校所遵从的选择原则可归结为“优价优教”——给付高价学费的学生以好的教育。有意思的是“优分优教”逆转一下关系,“优教优分”这种原则并不必然存在。但“优价优教”逆转关系,“优教优价”在私立学校中却合理存在。从优价优教、优教优价这对原则中,我们或许能找到一种利益互惠互利的交换。的确,私立学校除了家长对学校的选择外,也包含着学校按照收费标准选择家长、学生的另一面。这种含有“双向利益”选择的原则也许是私立学校区别于重点学校选择的又一根本之所在(第一根本区别是前面曾提及的重点学校的选择在生源上具有一定的权力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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