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会均等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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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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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历史考察,探讨了各个历史时期教育机会均等的不同特点及其历史沿革过程,揭示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质和未来走向。

      教育民主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中心课题之一,作为教育民主化核心内容的教育机会均等,便成为许多国家教育政策优先要达到的主要目标。近几年,我国一些学者也开始探讨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并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提出一些促进教育公平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了解教育机会均等,本人拟从历史的考察中,揭示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教育机会均等的特点以及教育机会均等的未来走向。

      一、教育机会均等的涵义

      教育机会均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平等”的问题,它是平等问题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教育机会均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萌芽于古代社会,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教育机会均等的涵义也几经变化。现在,所谓教育机会均等,一般包括以下三层涵义:

      1.就学权利平等。就学权利,也称教育权利,就是指一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就学权利平等,是指与经济上、政治上的平等权利相对应的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每个人不论其种族、性别、家庭出身、经济地位、宗教信仰如何,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

      2.就学机会均等。虽然各国从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但法律上的这种规定只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如果不采取措施保障法律条款的实施,公民的教育权利就得不到落实。为了使法律规定的平等的教育权利得以兑现,必须保证公民有均等的就学机会,切实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了实现就学机会均等,世界上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育和世俗教育,规定国家有责任建立公共的、免费的学校教育制度,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社会有责任关心和支持教育,禁止使用童工等不利于学生就学的行为;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适宜其身心发展的学习环境;家长有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让其子女在一定年龄段内接受某种教育;个人有责任依法在一定的学校机构中接受一定程度和一定年限的教育。

      3.学业成就机会均等。就学权利平等和就学机会均等,并不能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的第三层涵义是学业成就机会均等,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教育阶段,学生在受教育年限、学校类型、课程内容、学校教学条件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在教育过程中应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享受符合其能力发展水平和潜力的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免费的、单轨的、统一的学校教育体系,在制度上、行政上、财政上为学校提供相对平等的外部教育条件,以便能使所有的人都能依据其个人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

      二、原始社会与教育机会均等

      教育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原始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该时期教育的性质。在原始社会,教育是整个氏族生存斗争的工具,而不是氏族中某一部分成员的特权,社会成员都平等地接受一定的教育。由于没有阶级分化,教育权方面的人为限制和不平等现象还没有出现,实行的是原始状态的教育机会均等。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一步改进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剩余产品;同时,由于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分工的扩大,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开始分离,出现了一批管理部落生产和社会生活、从事文化活动的脑力劳动者,于是出现了早期的教育分化。首先是教育设施呈现等级性。据《礼记·王制》记载,“有虞氏之学名庠”;“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有虞氏将庠这种学校的萌芽分为上、下,适应不同身份地位的人,表明此时的教育在教育权方面已出现等级性和不平等。其次,在教育内容及目的上,也开始出现分化。舜曾任命三名主管教育的公职人员,其一为司徒,负责“敬敷五教”;其二为秩宗,负责“典朕三礼”;其三为典乐,负责“教胄子”。可见,此时的教育开始以不同教育内容培养不同社会等级的人。

      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教育机会均等

      氏族公社会瓦解后,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阶级结构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但阶级都是以等级为基本表现形式的,阶级结构实际上构成一种等级结构。等级制度直接影响着教育,使教育成为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等级教育。原始形态的教育机会均等被打破,而代之以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之上的某一特定等级的教育机会均等。

      首先,教育权利严格等级化。在奴隶社会,奴隶根本无权接受教育,只有奴隶主阶级和自由民才有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奴隶主阶级和自由民内部,教育权利也是按照等级严格划分的。例如,在古埃及,王公大臣的子弟通常进宫廷学校学习,一般官员的子弟进职官学校,而城市平民则进文士学校。到了封建社会,学校教育规模有所扩大,学校教育制度也较前完备,但同奴隶社会一样,教育权利仍有严格的等级性和阶级性。例如,在我国唐朝时,由中央直接设立的学校有六学二馆:国子学招收文武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弟入学,太学招收文武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弟入学,四门学招收文武七品以上官员的子弟入学,律学、书学和算学招收八品及八品以下官员的子弟和通律学或书学、算学的庶族地主的子弟入学,东宫的崇文馆和门下省的弘文馆专门招收皇室及文武朝臣的子弟入学。地方设立的州学、府学、县学的入学条件虽无严格的等级限制,但由于名额所限,实际上只有地方官吏和富豪地主的子弟才有入学的机会,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子弟是无条件入学的。这样,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受教育权完全是和社会等级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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