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可能,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能必须作相应的转化,即由适应计划经济的教育管理职能转化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教育管理职能。 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靠行政管理方法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来实现的。这种管理方式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以人们思想觉悟整齐划一为假设前提,采用国家计划、政府直接管理形式进行。毫无疑问,这种管理方式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计划经济的成功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即国家包得过多、干预过硬、统得过细、管得过死,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活力和灵活性,学校也相应地缺乏办学主动性。因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其目标应从无所不包的全面管理向有选择的管理转化,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从过程管理为主转向目标管理,从行政方法为主转向法律、行政并行,从短期管理为主转向中、长期管理,从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 一、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和教育政策进行管理,目的是使教育工作在方针、制度、经费、人员、设施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有法可依,获得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以促进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其具体措施就是通过不断改变法律的约束力的程度和范围来调节各种管理对象。由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等特点,因而能保证管理系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规范性。正如有人所说的,它是人类社会管理活动进步的标志,是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方法。 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重人治、轻法治。在教育领域也是如此。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教育法规很不完善。目前,应着手系统教育法规的制定,使教育发展置于法治之下,以保证教育事业稳定地有条不紊地发展。象我国目前出现的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工资拖欠等,是政府行为不到位最突出的表现,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严重失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依靠法治。只能走以法治教的轨道,才能真正使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到位,保证教育的正常运转。我国当前应强调教育立法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的精神,抓紧完善教育法制,并使其正常运转。这是使教育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一环。 二、保障经费 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公共事业,要举办公共教育事业必须有经费保障。在发达国家,取得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两种方法:一是独立征收教育税,教育财政和一般财政分开,即教育财政独立制;另一种是从一般财政中分配一部分作为教育经费,没有独立征收教育税的权力,教育经费从属于一般财政。由此可见,各发达国家都把义务教育当作公共事业办理。义务教育不能指望急功近利的市场机制去养育自己,政府必须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中小学校走入市场,兼营企业活动以求自救,是与近代文明赖以建立的分工相违背的,不利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努力保证教育经费到位,并逐渐有所增加。 三、制定规划 教育计划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为选择理想工作目标和改善资源分配所采用的一种决策措施,是对教育实现其社会功能和自身发展所作出的规划和决策。当代世界许多有远见的经济学家、企业家以及国家领导人对教育规划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兴趣。他们逐渐认识到,要在更大程度上建立起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就必须从宏观着手,依靠国家行政手段和政策的干预,而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由国家统一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因此,从六十年代开始,被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才适用的、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计划”方式,开始被引入资本主义教育发展的规划中,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进行了教育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工作。 教育在当代越来越成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与经济、文化、人口、科技等发展越来越密切,要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为社会发展服务,就必须根据国家社会的整体发展计划,来制定教育规划。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和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发展教育的基础和条件差距甚大。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使我国教育较快地发展起来,必须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这不仅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而且有助于各级行政干部的知识更新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是实现我国教育管理从落后的经验管理向现代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振兴教育的一个关键环节。 四、督导评估 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在我国,实行垂直领导,信息传递慢,而且一般只有自上而下的却很少有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上下级之间难以沟通,大量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更需要督导来承担。我国当前开展督导工作,重在督政,使政府行为到位。因此,应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单独设置的、能行使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挑选一批懂教育、有经验、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督导队伍。省、市(地)、县(市、区)都应建立政府督导室,担负起督政、督学任务。应由当地政府聘请上级和本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教育督导(或称特聘督学),使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与教育督导结合起来,以增强教育督导的力量,提高督导机构的权威。督学方面应加强评估,建立包括教育质量评估在内的教育评估体系,形成办学水平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做到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