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二)

作 者:

作者简介:
封越健,1965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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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上面我们考察了商人资本的七种来源,除了官项公帑外,基本上都是私人资财。实际上,一个商人的所有家庭经济收入乃至其亲友的所有经济收入都有可能成为他的商业经营资本。因此,商人资本的来源可以说包括了所有其它社会资财。商人资本的这些来源,从性质看,可以分为五类:一为劳动收入,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教书授徒和各种雇佣劳动收入;二为土地资本,包括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房屋宅基和房租,以及官僚资财、公帑官项;三为生息资本,包括高利贷资本和帐局、钱庄和票号的资本;四为生产利润,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利润;五为商业利润。商业利润和一部分生产利润转化为资本属于商人资本的自我增殖。这些社会资财流入商人资本的方式不外投资和借贷两类,有的社会资财通过投资方式直接转化为商人资本,赚取商业利润;而有的社会资财则通过借贷方式流入商人资本,获取借贷利息,这类社会资财并没有转化为商人资本,在计算商人资本总量时应将它扣除,但它对商人资本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上述社会资财的所有者,除官项公帑外,绝大部分是属于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商人是代表其家庭而经商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属于一些社会组织。如宗族组织,祁门彭氏“义庄条规”规定:“子孙始习业而无力者,由户报明,助钱四千文,备置铺陈;进店后至写立关书,由户查明,本店人作保,再助钱十千文,以示鼓励”[①v],这里虽然是资助族人进店学徒,但可以想见,对族人经商应也有资助。又如刘淼在研究了徽州祠产后认为:“宗祠提供的地租收入,完全有可能转向商业尤其是盐业经营”,盐商鲍氏在扬州用于结交官府、送礼行贿的文房四宝和各种物品,其资金来源很可能是由祠租余谷转化的,这些结交官府、送礼行贿实际也是商业资本一种用途[②v]。除资助族人经商外,有的宗族还从事商业活动,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族田租入经营有相当一部分成为商业资本的来源;在有的商业帐簿中还记有宗族祀会的资本,如徽商吴春熙正记茶号存有吴英公会、吴裕禧会、吴光裕会的本钱[③v]。另一是民间会社,徽州许多民间会社都将资金营运生息,有的是借贷给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如利济会会规规定:“议生贩必审其人诚实稳妥,方允立券,其谷公同随收,倘有失脱,责令经手出贩人赔偿。[④v];也有商人向会社借贷的。徽州《桃源俗语劝世歌》曰:“打个会,凑点钱,讨个老婆开个店”[⑤v]。有的商人资本中有会银收入,如《乾隆万隆号帐册》记载,资本收入中有官玉会、绳武会、以受会、关帝会、双龄会等会会银,应当是民间合会组织,其中有的是商人本人合股参加的收益,如乾隆十七年(1752)万隆号四位东家收会银13.968两,“系分双龄会二会四古[股]”[⑥v]。再一是会馆、会所。有的会馆、公所开设店铺,如湖南会同县江西会馆有“店一所”[⑦v],但会馆、公所自己开店比较少,较多的是将经费借与商人经营,如嘉庆十八年苏州嘉应会馆规定:“所有银钱,当众交出,公举殷实领借,某分生息”[①w],这类借货一般限于会馆、公所成员,反映清代开封社会的小说《歧路灯》第六十九回载:盛希侨道:“这一千两,是我昨日揭到关帝庙山陕客人积的修理拜殿舞楼银,每月一分利息,利钱轻,原只许他山陕社中人使着做生意,我硬要一千”。会馆、公所经费也有存入商号、钱庄等商业机构的,北京襄陵会馆乾隆六十年(1795)将钱150千文“存贮张可立名下营利”,嘉庆十七年(1812)收回钱403千文[②w];嘉庆二十二年(1817)药行会馆规定,每年八月廿六日结算收支,“归入公帐,交殷实存用生息”,每月“如遇有存钱一百千,值月司月领用,利八厘起息”[③w];道光十一年(1831)靛行会馆因屋宇倾毁无力重修,“公议出售,将钱付号生息”[④w];道光二十七年(1847)正乙祠规定:“馆内俟后积有存银数至五百两者,即交付殷实帐号、当铺生息”[⑤w];上海金华商人为修建会馆,“捐橐囊,权子母”[⑥w];道光三十年(1850)徽宁思恭堂规定,银钱“如有盈余数至五百千以上进,公同存于庄、典生息”[⑦w];广肇会馆规定:“所收房租,只准常存司月四五百两以应不时之需,若过多即须付妥当钱庄生息”[⑧w];光绪十年(1884)上海洋货公所也规定:“公所内向存积规银壹千陆百两,仍存同业,每月一分起息,归该司月收利”,每月盈余,“仍当存出生息,毋得擅用”[⑨w];其它如浙绍永福堂、建汀会馆、山东至道堂等亦有类似规定。上述宗族组织和民间会社的资金,大多属封建地租,而会馆、公所的经费除商人捐款属于商业利润外,其它也有官僚捐款、地租和房租收入,都属于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

      注释:

      ①a 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见《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

      ②a 如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06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等等。

      ③a 有关论文甚多,可参见《中国十大商帮》中有关部分。

      ④a 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a 李瑚:《关于清初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3辑;又见李瑚:《中国经济史丛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⑥a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3期;又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6—22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

      ①b 同治《河曲县志》卷5,《食货》。

      ②b 鲁九皋:《鲁山木先生集》,《禀后中水平粜事宜》,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2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版。

      ③b 光绪《宁远县志》卷第8,《风俗》。

      ④b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引济南志,商务版第一册,第1500页。

      ⑤b 咸丰《永清县志》卷2,《疆域》。

      ⑥b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318页。中华书局。

      ⑦b 《道光九年张姓阄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以下简称“屯溪资料”),编号:分327。

      ⑧b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⑨b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七,《列传·列女传第八》,第506页,文物出版社。

      ⑩b 同治乙酉《南海劳氏族谱》卷首,《训言》,三乐堂训言,转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360页。广东人民出版社版。

      (11)b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卷27、卷36。

      (12)b 民国《云阳县志》卷28,《士女·耆旧四》。

      (13)b 俞蛟:《梦厂杂著》卷2,第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84年7月。

      (14)b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国朝下》。

      (15)b 民国《续修陕西省通志稿》卷200,《文征》九,刘绍攽《孙母刘太夫人传》。

      (16)b 光绪《永济县志》卷14,节孝。

      (17)b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涂凤书《记吴氏两节母事》。

      ①c 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8,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236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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