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444(2004)06-0012-03 近读清人笔记,恍然发觉时下某些商家弄虚造假、诱人上钩,赚昧心钱的惯用骗伎,诸如“大减价”、“托儿”、“水货”等等,原来是古已有之的老谱,早已被前人记录在案,不过是老祖宗的一脉相传,故伎重演罢了。而清代奸商的手段又绝不逊于今人,对他们形形色色的骗术加以扫描透视,无疑有助于今天的人们更真实地认识古代社会生活。 极尽机谲的招徕骗术 关于清人商业骗术,以晚清徐珂的《清稗类钞》记述最详,其篇幅又主要在招徕术上。就手法而言,清人的招徕骗术确乎极尽机谲,令人瞠目,其荦荦大者有如下几端: 一曰“休业迁移术”。 即商店以“本号休业在即,照本贱卖”或“迁移在即,脱货求财”为幌子,将此类字样“大书特书”,贴于门前,招徕顾客。不知者,以为有便宜可买,每每堕其术中。例如,宣统年间,吴越人陈俊生到上海,游逛街市时见此招贴,“以为货价必低”,购物而归,以示其朋友顾莲舟,而顾正好在别处购有同样物品,价钱比陈俊生所购更为低廉,陈俊生不禁为之愕然。顾莲舟告诉他:商店此类揭櫫,多为作伪,藉此以招徕顾客,尤以售舶来品(即进口货)者为多。此术“知人之贪买贱货”而设,屡用不爽,总有人上钩。有时为了显示休业迁移在即状,店家“仅留一小门以出入”,演得十分逼真。 二曰“减价折扣”术。 某商店门口赫然标明:“减价十日,自今日始,照码九折”,颇为诱人。然而,这则“减价宣言”却并非十日为限,而是“自春至冬,自朝至暮,皆如是也”。此术虽不足以欺骗本地土著居民,但过客见之,便会顿生“碰上减价好机会”之感。入其肆观之,则凡陈列之货品,皆以红纸标出原价码及减价折扣后现价码,如原价十元,九折则九元;原价五元,九折则四元五角。其实,“原码本非十元、五元也,已以应折之数加于其上”,而“购者不悟也”。 三曰“馈赠奖券”术。 晚清时节,已有商家利用当时从国外传入的博彩形式——“奖券”,作为促销手段。此术切中人的投机心理,又是“洋为中用”,果然独步一时,颇具轰动效应。但商家岂会做赔本的生意?故“重奖”之中,多有“猫腻”。如“某省某街有一西式门面之大商店”,“开幕数日,往购物者争先恐后,途为之塞。”原来,其“门首悬有重奖旗帜,标明得优等奖券,奖银千元。馀亦皆有奖物”,只要“购值银五角之物,即赠奖券一,券载何物,即以何物奖之。”当然,那诱惑着所有购物者的重奖“银千元”的“优等奖券”,仅只一张。时有顾客某甲,以银五角购药品若干,即拈奖券,打开一看,得香水一瓶。某甲一盘算,药品与香水合计,尚不足五角之值,心中顿生疑窦。这时,有某乙自外入,亦出五角购物,及拈券,作狂喜状,呼曰:“千元优奖,舍我其谁!”当众启视,果然是千元优等奖券,店主二话不说,当场兑现,“即取银如效与之”。某乙得银而去.某甲因疑其有诈,便尾随某乙之后,则见乙出门后绕道至某街,仍由该店后门而入,始悟“获奖者即本店使人为之”,而那优等奖卷“并非从券匦中出者”。所谓“重奖”酬宾,实是一场骗局。 四曰“屏风”导购术。 “屏风”者,即今之“托”也。换句话说,时下出没于市场的各色“托”们,其前辈在清代便甚为活跃,俗称“屏风”。此类人物旧时民间又称为“媒子”。“屏风”本是奸商之同伙,其任务是假充顾客,作购买状,以吊起他人的购买欲。此辈待其同伙“以物品陈于通衢”,“或就而赞赏,或与之谐价”。“就而赞赏”,当然是不好的偏说好,不妙的也说妙;“与之谐价”,似乎真要购买,于是,“行道之人闻之,以为此必物美而价廉者也,争购之,则堕其术中矣”。例如时有金山人陈某在上海福州路受“屏风”蛊感而购买一裘,“不半载而为鞹”。(鞹,去毛的兽皮。)细看之下,原来此“裘”是“以毛黏于纸”而成。由此又足可见“屏风”导购者,多是劣货也! 五日“广告宣传”术。 清代商人深谙广告之效用,利用广告作伪者层出不穷,其手法亦不断推陈出新。例如,利用传媒做虚假广告,便是当时的一项“创造”,彼时报刊渐次兴盛,提供了广告的最好载体,遂成为各商家广告的荟萃之地。常见报章所登广告,“每以他人赞美之函札胪列其中”,为了表明此函札确系出自消费者之手而决非虚言,“或且以真跡摄影”,“发函人之小像也,由政局之图记也,人名地名,应有尽有。”一看之下,由不得人不信,以为真是一个众口交誉货真价实的“精品店”。谁知却有知情人揭出此类广告炮制的底细,原来是“甲地商店自拟函稿,连同邮票寄往乙地,觅一人书写以付邮。”至于发函人的小像,可“于照相馆中搜买一日久弗取,不知谁何之照相玻璃,以制铜板”,胡乱编造一姓名,“旁列颂扬之语”即可。 利用名人做假广告又是一种手法。一些商店挂有“悬匾以致颂者”,即以他人名义伪造匾语,称颂该店。尤其药店爱用此法,悬匾上书以“上池神水”或“刀圭圣药”之类颂语,而落款姓名“皆负有时望之达官贵人也!”大概那时名人们还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署名权”,或者待价而沽向商家索要高额广告费。奸商们亦算定:“达官贵人深居简出,因亦不见不闻而任其作伪”。“名人效应”就是不一样,“于是乡愚过客,群以为是真上池神水、刀圭圣药”,无不争相解囊购买。 清代商人还有以“互讼”的方式做广告的。其情状颇有意思,照录如下: 有某氏父子者,苏人,各设肆于天津,相距三里而近,有特别之品,颇为人所欢迎。父之肆先设,不数月而子亦效之,其市招、其物品之名称悉同。又不数月而父子两肆之讼事起,彼此互以冒牌相诋。一时社会传述,报章登载,人皆骇诧之,谓两肆同一,且父子也,今何不合并而乃构讼乎?旋有知之者曰:“其讼之作用,将以扬名也,广告之新法也”。自是而两肆之生涯皆骤盛,讼亦不休。(《清稗类钞》第一一册,第54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