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一些重量级的研究专著及论文合集的出版,德勒兹的音乐哲学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而对于20世纪兴起的种种更具实验性的声音艺术,也开始涌现出一些启示性研究。在这里,我们就试图以噪音这一声音艺术的极端形态为主线,切入德勒兹的艺术哲学乃至哲学整体的一个核心概念,即“事件(événement)”。 选择噪音—事件这个主题,还因为它更有一层切近当下的哲学意味。晚近最为重要的哲学思潮无疑是思辨实在论(speculative realism),其重要代表格拉汉姆·哈曼(Graham Harman)曾在《游击形上学》(Guerrilla Metaphysics)中将噪音形容为物的边缘介质(“peripheral material”),并进而细致刻画了黑噪音、白噪音等丰富多样的形态(184—85)。这就明确引向了噪音在物导向(object-oriented)的本体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而哈曼引入这段研讨的重要背景正是对因果性问题的重新反思,这又与德勒兹在《意义的逻辑》(Logique du sens,下简称LS)中经由斯多葛派的独特的因果性理论引入事件概念的思路形成呼应。在这个意义上,噪音本体论可说是德勒兹的事件哲学在晚近的最为重要的衍生形态。 一、LS中的事件理论:“非实体”(incorporel)与因果性 在德勒兹的著作之中,LS可能是最受冷遇的一本。主要原因在于,它显然是德勒兹思想发展中昙花一现的“结构主义时期”的失败之作(Lecercle 99-100)。此外,其中所充斥的浓重的精神分析的色彩也与他后期的思想形态(“资本主义与精神分裂”系列)格格不入。或许正是因此,勒塞克勒(Jean Jacques Lecercle)在他集中研讨“德勒兹与语言”的专著之中,仅将LS作为一个短暂的过渡章节,并最终试图从“结构主义者德勒兹”那里拯救出一些对于理解语言和意义问题的有益启示。同样,詹姆斯·威廉姆斯(James Williams)在全面阐释LS的《吉尔·德勒兹的〈意义的逻辑〉:批判性导引》(Gilles Deleuze's Logic of Sense:A Critical Introduction and Guide)(2008年)中,虽然仍以“序列(series)”这个典型的结构主义概念为出发点,却显然更为关注“悖论”“特异点(singular points)”这些更具后结构主义风格的异常形态。但总体说来,他们最终都只是将“事件”视作结构主义大背景之下的一个从属性的分支问题,而未能真正领会它在本体论上的基础地位。与之相对,肖恩·鲍登(Sean Bowden)的近作《事件的优先性:德勒兹的〈意义的逻辑〉》(The Priority of Events:Deleuze's Logic of Sense)(2011年)则多少起到了一些纠偏的功效。他明确指出,单纯以“序列模式(serial model)”(8)为主导所进行的阐释根本无从确立“事件的本体论优先性(ontologically primitive)”这个核心主题(18原文的斜体字)。不过,虽然洞察到了正确方向,但其整体论证却仍存在明显缺陷。即便他将因果性作为事件的首要特征,但随后的阐释却并未真正以此为枢纽而展开。此外,他对事件的本体优先性的论证主要依靠《褶子》一书,而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实在LS中已然给出了可能的论证方案。那就让我们先回归LS的文本一探究竟。 LS中对事件的阐述看似集中于序列21,但实际上却散布于全书各处,成为在不同序列之间引发共振的“悖论点(paradoxical point)”。“悖论”这个主题颇为重要,因为它实际上界定了LS的基本方法:“悖论的序列形成了意义的理论”(LS 7)。看似这并非极富创意的论断。比如,在索绪尔的结构语言学中,差异系列之间的共时并存(如聚合链)就已经是一个重要方面,而后来梅洛-庞蒂更是由此引申出“言说的话语/被言说的话语”(parole parlant/parole parlé)的关键区分。但德勒兹的独创性切实体现于随后做出的两点说明:首先,意义是“非真实的存在(une entité non existante)”(7);其次,意义是“纯粹的事件”,其根源在于悖论性的时间形式,即“生成(devenir)”(既是“将要”,但同时又是“已经”)(序列1)。正是这相关的双重界定明确标志着德勒兹从语言的结构(或后结构)分析转向意义/事件的本体论。而在这个转向的过程之中,斯多葛哲学占据着显著的“特殊地位”,甚至进而呈现出一种与柏拉图传统截然有别的新的“哲学家的形象”(7)。 斯多葛哲学对于LS的最为重要的奠基作用正体现于“物或物态(corps ouétats de choses)”与“非实体的事件或效应”之间的根本区分(16):somata/asōmata。在当代哲学的语境之中,则大致对应于“物(object)”与“事件(event)”这一对基本范畴。在经典论文《时空中的事件与物》(Events and Objects in Space and Time)中,苏珊·哈克首先批驳了将事件类同于物的主流倾向(2),进而区分了二者间的几点根本差异:物的本质是空间性,而事件的本质是时间性;物由物质(matter)构成,而事件则是非物质性的;物可以区分为部分(parts),但事件则应当划分为阶段(phases);物具有个体性、排他性,而事件则倾向于并存、融合,等等。一句话,物“存在(exist)”,而事件则“发生(take place)”(3)。事件不是物,而仅仅是物之中所发生的变化(change)。所有这些区分其实皆已经蕴含于斯多葛派哲学家的残编断简之中。不过,斯多葛派的真知灼见远不止于做出这些区分,而更是体现于从因果性和时间性的角度所进行的本体论证明。此种证明试图回应一个根本性的难题:既然“万物皆物质(Tout ce qui existe est corps)”(转引自Bréhier 6),那么又当如何正确理解非物质、非实体的事件的本体论地位?这里,德勒兹重点援引了哲学史大师埃米尔·布雷耶(Emile Bréhier)的相关研究,指出事件“并非存在,而是一种存在的方式”,作为“属性(attribut)”而非“性质(qualité)”,它首先以动词的形式被“表达”(exprimé)(Bréhier 12)。这也是为何在斯多葛派所列举的四种基本的“非实体”中,“可表达者(l'exprimable/lekton)”居于首位(1)。正是(甚至唯有)在语言的描述和表达之中,我们才真实而直接地把握到事件的“发生”。由此在随后的序列3中,德勒兹顺理成章地转向了对意义的语言哲学探讨,而语言也明显逐渐成为后文的主线,倒是因果性(序列14)和时间性(序列23)退而成为从属性的论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