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正义的教育公平及其方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国辉,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 510635

原文出处:
现代教育论丛

内容提要:

审视当前的教育公平研究,发现其侧重点在教育正义。考察公平和正义有两点发现:一是教育公平的理论探讨需要回归到公平本身;二是需要提出作为正义的教育公平,以求得公平和正义在教育公平中的融和。从教育目的和人性认识两方面分析发现:作为正义的教育公平具有教育正义公平和教育本体公平的双重意蕴。实现教育公平,有三条基本方略:保证和尊重受教育者的积极发展是教育公平的底线;保证受教育者的权利、机会平等和尊严是教育正义公平的基本条件;教育者的责任感和因材施教是教育本体公平的基本要求。社会和教育者在教育公平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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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62(2016)06-0009-07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是人文学科的基本命题,也是教育学的重要命题。教育公平及其实现策略是教育的基本问题,此方面论者甚众。然综观之,从教育人性化角度探讨者人数较少。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教育公平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教育人性化角度分析教育公平及其实现策略。

      一、当前教育公平论述的检视与归因

      (一)教育公平研究状况概览

      目前对教育公平含义的论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公平延伸论。这部分论者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强调教育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工具”。所谓教育公平,其实质是权利和机会的均等在教育领域的体现。[1]由于他们把教育公平仅仅视为社会公平在教育中的体现,这种研究不可避免地忽视教育本体领域的教育公平问题,使教育公平的理论在全面性和解释力上出现不足。

      2.教育资源分配论。这部分论者认为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是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胡劲松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指出,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的理想分配制度,“教育公平是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份额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2]。褚宏启从经济、伦理等角度强调教育公平在于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他指出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应遵循三个原则、处理好两个关系。其中的三原则,即教育资源配置要遵循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补偿原则;两个关系,即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的关系,教育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这部分论者主要是从教育资源分配的角度来阐释教育公平的内涵。褚宏启在论及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关系时指出,“不同的教育主体可以同时在宏观(国家和区域层面)和微观层面(学校、班级、教师个人层面),运用教育公平三原则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协力推进教育公平”[3]。这种论述对微观主体在教育公平上的要求方面或忽视或重视不够。

      3.教育机会公平论。这种教育公平论者强调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公平中的意义,将其视为教育公平的本质。吴德刚曾指出教育公平是“教育机会起点上的公平,而非结果上的公平。促进教育公平的意义在于消除由于性别、种族、社会地位、区域、宗教等差异给受教育者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每一个人都得到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4]。教育机会均等是其教育公平机制研究的立论基础。此论者把教育公平仅仅定位于教育机会均等,这对推进教育普及,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然而其对教育过程中微观的教育公平阐释不足。若是在教育普及的时代,其理论说服力不足。

      4.教育全程公平论。这种教育公平论者强调三个层面的教育公平:第一层面是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第二层面是制度政策对第一层面的保障,亦包含教育过程师生互动层面的公平;第三层面即结果公平。[5]这种理论既涵盖了社会延伸论和机会均等论的内容,也对教育过程提出了要求,还提出了教育结果公平的问题。对受教育者而言,就是起点—过程—结果的“全程”教育公平。此论点有两点尚待深化:一是在师生教育微观层面上的互动对教育公平仅仅有指向作用,是否有更深远的影响尚待挖掘;二是对教育结果公平的界定有待深入,对教育结果公平到底是何种意义上的公平亦需给予合理讨论。

      (二)教育公平研究状况的归因及实质

      从以上梳理来看,当前教育公平的研究优点和不足并存。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其现实和理论的缘由。

      从现实来看,它们适应了教育发展的公平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和沿海地区优先发展,这些地区和中西部在教育资源分配上失衡,存在宏观层次的制度不公平。理论反映了这种现实,其特点十分鲜明,论域大多集中在教育的机会、权利、资源分配等宏观领域。

      从理论上看,不少论者受到了西方教育社会学或哲学的影响。譬如不少机会公平论者是借鉴詹姆斯·科尔曼的教育机会均等观和T.胡森的教育机会平等论,亦有不少受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影响。这在资源分配的平等、差异和补偿论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和机会均等的原则。不少教育公平论者正是从这两个原则推演出教育公平及其策略的。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罗尔斯的逻辑,则会发现基于其所提原则的推演会导致难以避免的缺陷。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论证自己的正义观的优越性就在于其在制度上的意义。与之相应,基于这种正义观演绎的教育公平论就停留在制度和社会层面的教育,认为权利、机会平等就是自然的。从这种意义讲,当前的大多教育公平论实质是教育的正义论。

      (三)公平的回归及教育公平与正义的理论融合之道

      根据罗尔斯的意见,不难看出公平和正义的差别在于:正义是与社会制度有关①,而公平往往是参与者一种体验和判断②,虽然它也有外在的依据。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论”[6]。从罗尔斯的逻辑来看,正义是基于公平的,当然也是公平的。他的正义论是基于无知之幕的推论,而无知之幕的建立是基于人们对公平的体验,是以有体验的人为基础的。正义是在制度领域的公平,而公平的内涵则要广泛得多。不少的教育公平论往往忽视了公平这个前提,忽视了人对公平的体验,把正义中的平等当作了公平的一切③。因此,教育公平的讨论需要回归到公平。这种回归,不仅是教育公平自身发展和推进的需要,也是理论本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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