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中表现性评价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富强,西南大学科学教育研究中心、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教育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2016-2017学年访问学者;高倩,西南大学科学教育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助教。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德国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除了传统的笔试之外,还采用科研论文、口试、课堂教学实践、校长评价等表现性评价方式,且其每一种评价方式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具体可操作的实施过程及规范要求。其表现性评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评价不同层面的教师素养;不同阶段采用不同评价方式,循序渐进地实现评价目标;评价内容多维度,评价标准相对统一;通过一系列法律政策,保障评价本身有效、客观、公正。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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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1/4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6)12-0021-12

       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评价申请者是否达到合格教师所应具备的理念、知识、技能等教师素养标准的一次测试,是直接关系未来教师群体质量水平的关键考察环节,因而在教师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传统的笔试测验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好地考察申请者所具备的知识、理念等,但对于申请者能否合理应用相关知识、是否具有合格的教师技能等方面的评价则存在相对薄弱的环节。而表现性评价能有效补充传统笔试评价方式的不足,所以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引入、规范表现性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

       一般认为,所谓表现性评价是指“教师让学生在真实或模拟的生活情境中运用先前所获得的知识解决某个问题或创造某种东西,以考察学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实践、问题解决、交流合作和批判性思考等多种复杂能力的发展状况”。[1]因此,表现性评价具有如下的特点:以实际操作、书面报告、口头回答、实验、作品展示、演说等实践活动为载体综合评价学生所具备的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其评价更加全面;可以通过评价活动提供改进课程及教学的信息,促进学习者的学习和发展。[2-3]从主要考察知识到通过实践综合评价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这是各国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越来越多地采用表现性评价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德国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表现性评价具有较长的历史和较丰富的经验,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且其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从制度到评价方式都具有自身的独到之处。因此,本文将在文献研究与实地调查访谈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德国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中表现性评价的评价方式、评价内容与标准以及启示和借鉴。

       一、德国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对于其教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其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联邦层面的制度和各州层面的制度两方面组成,各州制度和联邦制度保持一致,但各州之间并不完全相同。

       传统的德国高等教育只有硕士、博士两级学位,学生大学毕业时获得工科硕士学位或文科硕士学位。未来从事教师行业的学生大学毕业时需要参加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die Erste Staatsprüfumg für die Lehrmter),通过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的申请者便有资格在教师见习学校(Lehrerseminare)及合作中小学(Seminarschulen)参加为期1年~2年的教育见习(Vorbereitungsdienst),见习结束时参加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die Zweite Staatsprüfung fur die Lehrmter),通过之后方能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证书。例如,巴伐利亚州到目前为止依然只提供上述传统教师教育模式。近年来,在欧洲教育一体化推动下,德国高等教育也开始改革引进“本科—硕士”学位制度,也就是实行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似的学士、硕士、博士制度,学生修完硕士学位之后需要参加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和传统教师教育模式不同,在新学位体制下,本科毕业之后学生根据自己是否适合从事教师职业,还可以再有一次选择的机会,也就是说,认为自己不适合教师职业的学生有选择其他职业的机会。柏林、汉堡、不莱梅、勃兰登堡州、下萨克森州、莱茵兰—法耳次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及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等州市主要实施该教师教育模式。此外,和大多数国家的师范生在大学学习阶段主修一门专业课不同,在德国无论是传统教育模式,还是改革后的教育模式,师范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或者主修两门专业课,或者主修一门专业,同时辅修两门或多门专业。

       如上所述,德国现行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在硕士修业阶段结束时进行,评价方式包括笔试、口试、科研论文等。其中,口试、科研论文属于表现性评价。考生每年有两次参加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机会,考试不合格者两年之内可以再考。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采用口试、科研论文、课堂教学实践、校长评价等方式。考试不合格者需要延长见习期限,再次考试时间约为半年以后。

       上述考试一般由各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委员会一般由各州文教部考试局代表、学科专家代表、学科教学法专家代表、普通教师代表组成;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由各州文教部考试局官员、见习学校领导、两名见习学校学科课程主管、合作中小学领导、教师代表等组成。两次考试的考试委员会成员组成之所以不同,主要和两次考试评价内容侧重点不同有关。

       另外,不同州的最终考试成绩的组成并不相同。例如,巴伐利亚州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由高等教育修业阶段的学习成绩与最终考试成绩,以及第一次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组成,前者占总成绩的40%,后者占60%。[4]黑森州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由见习教师见习期的表现与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前者占60%,后者占40%。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第二次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则由平时成绩、科研论文、口试以及两次课堂教学实践成绩等五部分组成,每项均占总成绩的20%①。

       两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均按等级给定。具体分为六个等级,分别是:1.0(非常好)、2.0(好)、3.0(满意)、4.0(合格)、5.0(有所欠缺)、6.0(不足)。申请者的总成绩和各单项成绩均需达到4.0以上方为合格。

       二、表现性评价方式

       19世纪初的德国教师资格考试中已经引入表现性评价,之后表现性评价的评价内容和方式不断得到完善。《1810年法令》(the Edict of 1810)规定,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任命的国家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共包含口试、笔试及课堂教学实践三个部分,该法令于1813年开始实施,之后教师资格考试评价方式虽有不断调整,但是口试、笔试、课堂教学实践基本一直得到保留。德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考试的模式主要源于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模式,表现性评价方式主要有科研论文、口试、教学实践、校长评价等。

       (一)科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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