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16)06-0040-07 西方现代民主是一种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前提、以个体权利为核心价值的自由主义民主,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服务于社会与个人的现代政治逻辑,其主导表现形式是代议制民主。西方现代民主以代议制的形式呈现,改变了民主历来被古代思想家认为是“多数暴政”的形象,也改变了民主原初含义中所蕴含的每个人都有权治理国家、真正能治理国家的应有价值。现代有产者对民主的蔑视与古代思想家如出一辙,他们迫于形势不得不接受民主,而又要尽可能的维护私有产权的底线,民主也因此被加上了诸多冠冕堂皇的限定词,由此成为“好东西”。戴上限定词“皇冠”的异化民主必然陷入深沉困境,引发了诸多对于西方现代民主的反思,而不超越西方现代民主政治逻辑的反思和改进根本无法跳脱历史的局限性。 一、重述现代政治逻辑:等级转变中的立法权争夺 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不仅国家幅员、人口规模及其适应性不同,而且目标与发展逻辑也有区别。古代民主是进行集体决策的城邦统治体系,城邦完全吞没个人而至高无上,城邦是自由的城邦,个人却非自由的公民;现代民主的起点不再是城邦(国家),而是具有人格独立性的个人,目标在于保护个人自由,发展逻辑表现为促使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其结果则是代议制成为必然选择。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指出:“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人都是政治的;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设定的。每个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就是私人领域的性质。在中世纪,政治制度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1-1]在封建制度下,生产者即使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至少也是占有者,这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从封建主义发展到资本主义,生产者被剥夺了劳动的自然条件,生产组织者也不再采取政治法律统治的“超经济方式”来侵占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而是形成专门的经济领域以及剥削剩余劳动产品的“经济方式”,并“发展以一种新的、更强的集权的公共权力行使作为其必要条件”[2]。这就表明,资本主义国家的形成需要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从政治等级到市民等级的真正转变过程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发生的。”[1-2]只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中产生的作为社会体制的官僚政治,其市民等级的社会差别还具有政治差别,只有在作为政治解放的法国大革命之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才真正完成,由此实现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说的:“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3-1]。政治革命瓦解了封建主义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市民社会,消除了各种政治桎梏,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具有人格独立性的个体成为现代政治国家的立足点,“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3-2],由此确立了“人民主权论”。在社会契约论的解释框架中,“人民主权论”是人民基于自我保全所做的社会契约和权利让渡,而从马克思对于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之关系的分析来看,“人民主权论”及其确立以来的具体实践总体上属于“政治解放”的范畴。 社会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分离展示了现代社会和国家之间真正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人作为私人归属社会组织,处于国家之外;另一方面人作为公民归属官僚组织,处于国家之内。“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3-3]人要获得政治身份必须超越市民社会的现实性,背弃自身所属的社会等级而进入个体性本身,“因为他那纯粹的、明显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国家公民身份找到的惟一的存在”[1-3]。据此马克思认为现代市民社会是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它彻底排斥普遍利益。从市民社会中抽象出来的政治国家彻底排斥特殊利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成为格格不入的两极。所谓的“国家利益”不过是一种装潢,只是市民社会私人等级利益的反映,表面上作为普遍利益的国家是规定者,实际上只是作为特殊利益的私有财产的代理人和被规定者,根本不存在与私有财产的本质相对立的国家利益。从市民社会成员的角度看,参与政治国家是私有财产权对作为国家整体的立法权的争夺,“市民社会的各等级虽然没有得到任何政治规定,但它们毕竟还是规定了政治国家。它们会把自己的特殊性变成整体的决定性权力。”[1-4]从国家公民的角度来看,政治统治权不再“被世袭于特定家族的血缘谱序树上的状况,使政治统治权力的获得不是通过出生,而是通过被赋予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地位的人民的‘同意’或‘授权’的方式”[4],政治国家及其立法权成为大众参与和进行选择的领域。 参与政治国家及其立法权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代表制原则被作为问题提出来,二是产生市民社会私人等级的特殊利益矛盾。 就前者而言,马克思认为,既然参与政治国家的立法权是市民社会唯一的政治活动,一切人都应当而且也希望参与,那么市民社会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来参与——是通过作为代表的议员参与,还是所有人直接单独参与?既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相分离的,就不可能一切人都能单独参与国家生活,假如一切人都成为国家的立法者,那么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前提就不存在,而且政治国家只有具备符合政治国家尺度的形式,才能容忍市民社会的存在,所以市民社会通过作为代表的议员来参与政治国家的立法权,本身就是两者相分离的表现,代表制原则由此必须被作为问题提出来。 就后者而言,这是前一个结果的必然表现。虽然黑格尔认为“具体的国家是分为自己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级的成员”[1-5],但他设想同业公会的代表在政治国家层面不应当再去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不会为了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反对普遍利益,反而是维护普遍利益。马克思则指出,黑格尔这是“把议员是代表这一本质规定和议员的同业公会的存在完全分离开来……就是说,它在进行选举时作为同业公会应当是非存在”[1-6]。市民社会在参与国家立法权的活动中是市民社会脱离了自我抽象,可是市民社会恰恰是以自我抽象参与政治活动,其自相矛盾表明,议员本来被委任为普遍利益的代表,但事实上成为特殊利益的代表,导致市民社会各种私人等级的特殊利益为争夺政治国家的立法权进行政治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