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7)08-0081-09 关于利益集团的讨论,上至政府高层,下至平民百姓,时有发生。至于将其作为理论研究对象而提出概念界定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一些较宽泛的定义把它与利益群体等同,用来指称在物质利益或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 从相对狭窄的含义上使用利益集团概念的当属政治学者,如阿尔蒙德指其为“因兴趣和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①。罗伯特·达尔认为:“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②。哈蒙·齐格勒认为利益集团是:“一群人自觉地联合起来,加强自己的力量,在同本组织有关的问题上商讨共同的对策并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根据戴维·杜鲁门的看法,“利益集团”就是“有着共同态度的团体,对社会上其他团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果通过政府或者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它就成为政治性的利益集团”③;《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这样定义:“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④ 法学家和经济学者则更多的从“具有相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组织起来,实施有计划的行为以达到共同的目标,界于现代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形式与调节机制”的层面上来界定利益集团,认为“利益集团也许是指望获得某些东西,它们或许是利润,或许是消费者保护。立法者想通过击败竞争对手、服务公众或增加个人财富而获取利益”⑤,因而利益集团是“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⑥。 从上述种种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的结论:利益集团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一些有着某种共同利益要求的社会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⑦。它通常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与价值认同;其次,集团成员必须有组织地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活动;最后,利益集团的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间接地介入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鉴于现有对利益集团理论的研究横跨了政治学、法学以及经济学三大学科,各领域的研究既各有侧重,也出现部分共通融合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廓清该理论的发展脉络,本文拟就不同学科对该理论的贡献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综述。 一、政治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 (一)理论背景 最早研究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作用的是政治学。18世纪,当一些政治学家逐渐意识到美国社会中出现了利益集团⑧,并开始着手研究这些作为政治主体的利益集团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时,政治学上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开始成形。 政治学者认为,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利益集团的存在是西方多元化社会的反映,并且是公民参政的一个渠道。尽管就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言,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经常表现出与公共利益相悖,其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权利都是有害的,比如,“它扰乱和破坏了人们对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的期望,并表露出它基本上对民主的不尊重;它使政府变得无能,不能计划;它以关心管辖权限(由哪些采取行动的人做出决定)来代替关心正义(作“正当的事”),使政府道德败坏;它用非正式的讨价还价来反对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⑨。但是,由于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来自部分人对其共同利益的维护,所以利益集团不可能自动消失,也不应该使用强制的方法将其消灭。在此基础上,政治学者发展出一套关于利益集团“遏制与平衡”的政治学理论。 继詹姆斯·麦迪逊被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之后,作为美国政治科学之父,Bentley在1908年又系统地提出了利益集团的政治理论,指出社会的政治常态是集团间的压力均衡。这一观点已被当代许多西方政治学家所认同。此后,Truman(1952)、Wilson(1973)以及Moe(1981)等进一步论证了集团是连接社会与政治的中介体。 (二)理论的主要内容 现代西方政治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发展,大致经历了美国早期的利益集团政治理论、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精英主义集团政治理论、后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等几个阶段。 1.美国早期的利益集团政治理论 早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宪法的时候,制宪者们就已经开始思考美国政治过程中有关个人代表制和集团代表制的两难问题。当邦联冲突使政府无法运转的情况发生后,“党争”给政府带来的“不稳定和不公正的影响”的问题也随之提出。 詹姆斯·麦迪逊主张以共和政体的原则来解决党争的弊端。一方面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通过间接民主制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另一方面,共和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使派别联合不致那么可怕”⑩,从而以联邦制来控制派别的祸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