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 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73(2007)05-0022-04 引言: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民间组织 在中国,起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社会的转型,民间社会发展迅速。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承担了组织社会生产、管理社会生活的全部功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管理模式因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发生改变,一方面,政府逐步退出市场竞争体系,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仅仅行使监督和调控职能;另一方面,企业也逐步转化为专业性的生产组织,原来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职能也发生转移。再加上全球化、民主化的影响,政府对民间社会的管制逐步放松等原因,民间组织遂走到了社会生活的前台。[1] 到2006年,全国的民间组织增长至33万多个,而这还只是根据中国法律在政府统一登记和监管视野中的数字,未注册的民间组织应该大大地超过这个数量,估计多达300万个左右。在广大农村地区,形形色色的行业组织、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正式制度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遍地开花;在城市,社会公益类、经济签证类、商务咨询类、社会团体类等中介型组织以及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在大规模成长。中国的志愿者组织成员就高达1000万人,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的志愿者组织还会有一个高速成长期。由公民自愿发起、为公益目的设立、独立运作的义工互助组织,据估计在全国各地已有上百万个。来自民政部的统计表明,在2006年全国共募集的100亿元慈善款项中,通过政府渠道募集的为35亿元,其余均为民间各类慈善组织或个人募集,民间慈善组织的力量可见一斑。尚有大量的国际性民间组织进入开放以后的中国,对中国的政治生活发生着缓慢但却深远的影响。 民间组织的崛起对中国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因此,党和政府近年来十分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然而,对于我国新兴的民间力量,无论是党和政府还是社会各阶层民众都知之甚少。中国的民间组织到底有多少?它们都在做些什么?可以动用多少资金?产生的社会影响究竟有多大?等等,都无法在短时期内做出全面准确的回答。本着积极探索转型期中国民间组织的成长这一目的,本文试图从政治学角度对中国的民间组织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中国民间组织遭遇的法律困境 中国民间组织的崛起,源于社会转型的需要,从这一点上来说,不断生成的民间组织大多具备一定的正当性。然而,正当性是以多元、抽象、主观的价值准则来评判的,与以具体,严谨、事先设定的法律规则为评判标准的合法性完全不同,因此,具备正当性并不表示它一定就具备合法性,反过来也是一样,具备合法性不一定就具备正当性。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大多遭遇这样的困境:大多数民间组织的存在虽然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衡量,却不具备合法性;另有部分经过注册登记的合法民间组织虽然具有存在的资格,却因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活动项目和活动时间,或从事法律并不允许的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而不具备正当性。[2] 困境之一:现行民间组织法规(包括1998年由国务院修订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0年由民政部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以是否登记为唯一标准来划分民间组织的“合法”与“非法”,依照这个标准对前文所列的民间组织的数量进行分析,就很容易发现占总数80%以上的民间组织因未经登记而不具备生存的法律资格,属于“非法存在”。[3] 几百家在中国大陆生存的海外民间组织,实际上百分之百没有获得注册,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根本没有任何法定身份。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些“非法存在”的民间组织,是因为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尤其是社会民众的结社需求才产生的,随着社会环境的进一步改变,这些需求将会持续增长,民间组织的数量也会进一步扩大。以当前的境况来看,民间组织数量的增加,就意味着“非法存在”的民间组织也在增加。很难想象,一方面是广泛的社会需求催生了大量的民间组织,另一方面却是这些不无正当存在理由的民间组织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身份。 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应当归之为我国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不当。到目前为止的民间组织立法均采取控制精神,即通过立法抑制、堵塞公民的结社需求,控制民间组织的数量。基于这一立法精神,现行立法对民间组织设置了较高的法定登记条件,划定了合法与非法之间“非此即彼”的清晰界限。尽管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阻止或者有效解决民间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依法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数的确得到控制,但那些由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而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即转为“地下活动”,而成为所谓的“非法组织”。非法民间组织增多,民众又有了不进行合法登记的侥幸心理,导致非法民间组织的恶性膨胀。大量非法民间组织的实际存在,已经宣告了这种围追堵截式的立法已经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