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场与文学的在场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士聪,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围绕场外理论与场外征用的讨论某种程度上回避了对核心范畴文学场的追问与厘清。当代文论视野中的文学场范畴实为一个纷繁复杂的范畴家族,从中又可梳理出功能性、结构性、先验性、跨学科性等四种入思路径。布尔迪厄文学场论中的诸种遗忘提醒蒙昧于文学场讨论中的文学与社会学的暧昧问题,以及文学研究中在场性与反思性关系问题。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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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11-0001-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世纪文学理论多元发展背景下,主张一种“为文学的文学理论”,可谓恰当其时。场外理论若不经转换而径直化身文学场内理论,则必陷文学理论于阐释强制性泥淖,场外征用则“抹煞了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而陷文学理论于理论桎梏。场外理论获致场内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在于“文学化”:理论的应用指向文学并归属于文学,成果落脚并服务于文学,方式是文学的方式。[1]此论与张江同朱立元、周宪、王宁等诸先生的学术对话,打开一个富有思想挑战性、理论生发性的当代论域,并随着更多中青年学者加入讨论而多维展开、愈益深化。

      上述命题中,“外”与“内”、“征用”与“适用”之谓,逻辑地预设了文学场范畴的前提性,内在地包含了对该范畴的基本理解,对此,强制阐释论早已明确指出,并予以阐发。然而,当前学界相关讨论却似乎对此并未给予充分注意,表现之一为集中关注场外理论之“征/被征”的理论暴力性,而对文学场等相关前提性范畴,却鲜有进一步讨论。个中原因,有范畴本身所指自明的印象性因素,也有理论话语实践所要求的规范性因素,但无论如何,如若前提性范畴逃脱了学理性审视与批判性质疑,自明、自洽地藏身于讨论话语之中,那么,不仅高高举起的审思之矛有可能略过研究对象头顶,而且讨论本身也难免事实上滑入它原本所警惕的泥淖之中:一方面,他者理论的自明性、自洽性,原本从一开始就被揭露为当代理论话语强制性的渊薮,因而被标示为质疑、反思、批判的对象,如今它却可能摇身一变,幻化为批判逻辑行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另一方面,范畴不仅仅是理论大厦中原子化砖石,而且更主要直接关乎理论本身,范畴重释缘于实践提问与理论反思,正如理念之于柏拉图诗学、悬置之于胡塞尔现象学、绝对精神之于黑格尔辩证法、此在之于海德格尔存在论、延异之于德里达解构论,在范畴与理论之间做工具性、简单化理解是不可想象的,忽视核心范畴清理的理论建构也将面临沦为无本之木的危险。

      对文学场的追问并非张扬其范畴本身之不可言说,更非执拗于维特根斯坦面对不可言说之物而保持沉默的教诲。理论之惊异原本就与追问同义,诚如黑格尔的“问”法所提醒:面对一个对象,则必须追问,它存在吗?若存在,它如何存在?沿此则可以追问:当我们谈及“场外理论”、“场内”等等所谓“文学场”、乃至“场”时,如果它无法脱离当代文学理论语境具体性而自在存在,如果它不能不在关于“场”的理论话语场中而呈现,那么,诸种意味的“场”意指什么?进而,场外理论的文学化就理论的方式是文学的方式而言,何以可能?在上述前提性追问中,文学场的在场性问题被凸显出来。

      二、文学场家族

      综观当前围绕“场外理论的文学化”论题的讨论,无论是关于场外理论及其征用的提问,还是关于文学化解决之道的求解,抑或诸如对阐释有效性、场内外边界等相关问题的剖析,都可发现上述讨论在理论资源上往往涉及或征用布尔迪厄“文学场”论述,而事实上,与布尔迪厄文学场论述相似的理论资源,还包括丹托、迪基以及贝克等关于“艺术界”的思考,它们一起构成文学理论视野中的文学场家族。

      文学场问题可以约略上溯至柏拉图。那时诗较之其他技艺并无根本区别,理想国之不容诗人,端在三条罪状:一是诗艺模仿与真理隔了三层,二是内容上亵渎作为善的最终归因的神明,三是激情有碍理想城邦德行规范。这些指控服从于柏拉图理念形而上学基本逻辑,但至后期,柏拉图自己对于理想国能否确证于人间也心存疑虑,而在《法篇》中,艺术接受的快感以及美与善的问题都不同程度上得到重新思考。如果说柏拉图关于诗之技艺的区分是兼具形而上学性与功能性的,那么其后亚里士多德关于创制(poietike)、美感(kosmon)以及美的人工制品等的讨论,尤其是《诗学》关于悲剧的阐发,为之增添了结构性维度,尽管诗依然只是技艺(techne),而非艺术(art)。依哈贝马斯之见,古希腊存在某种尚无规范性的雏形公共领域,其文化机制亦无关乎文艺;至中世纪,神学意识形态笼罩下公共领域的文化机制亦主要是教会,晚至15世纪之后人文主义的兴起,以及其后的市场经济与民主运动等,才共同推动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

      现代文学场范畴与审美现代性的崛起紧密相关,文艺生产、传播、消费构成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并服从于社会现代性总体架构,但另一方面,文艺的实践主体、文艺惯例与传统、文艺内在机制及其与社会结构的关系等,又在社会现代性进程中建构出相对独立自足的领域,审美现代性与文学公共领域即为其直接成果。1784年康德在关于启蒙的思考中曾提出,理性的使用在个体那里是私人性的,但由于它面对“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而被视为理性的公共使用,通过这一范畴工具,康德捍卫了“言论自由与学者的公共领域”;[2]哈贝马斯对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分析则进一步强调了文学公共领域的中介性特质,而文学艺术作为现代性总体话语则代表了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型,这里的文学公共领域可以理解为文学场或者艺术界。

      文学场在布尔迪厄语境中主要是一个结构性与功能性范畴。就其结构性而言,布尔迪厄文学场存在对立的两极,一极是无经济功利乃至不考虑受众的文学,一极是指向市场经济的文学,前者是自律的,后者是他律的。文学场表现为围绕文学自主性而展开竞争与斗争,资本、权力、习俗为主要动因,其中政治资本、经济资本以及文化资本相互缠绕;就其功能性而言,文学场表现为相互区别的场域逻辑与规则,独立自洽、同时又与政治/经济场域紧密联系,服从于他治原则与自治原则的双重等级辖制。[3]从布尔迪厄绘制的“权力场和社会空间中的文化生产场”图表[4]可以看到,文学场的实质是文学权力场,其中不断上演着你争我夺、激烈冲突的竞赛与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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