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道德自觉:立德树人的现实路径

作 者:
徐蕾 

作者简介:
徐蕾,湖北科技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高等教育。咸宁 437100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学校德育改进的方向。当前学校德育工作受到诸如文化、心理及制度等方面凸显的不良因素的制约,呈现出道德自觉缺失与道德实践空泛的现象。需要在认真解读立德树人的时代内涵基础上,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道德共同体,培育道德自觉、尊重他者价值,建构起道德共治与道德自觉的和谐统一。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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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这不仅对教育目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了根本要求,也指明了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学校德育的改进方向。立德树人的核心要义是什么,立德树人的主要困境是什么,如何立德树人,是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立德树人的核心要义:培养合格的国家公民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古往今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立德树人的重要性。在西方,苏格拉底把培养治国人才与培养美德联系起来,劝人为善,并引导人们“努力成为有德行的人”,[1]赫尔巴特认为:“教育的唯一的工作与全部的工作可能归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2]杜威也强调:“道德是教育的最高和最终的目的”,“道德才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培养全面发展的、和谐的个性的过程里起决定作用的、主导的成分就是道德。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也建构起了非常完备的个人伦理、家庭伦理、国家伦理,乃至宇宙伦理的道德价值体系。《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中明确人生“三不朽”为“立德”“立功”“立言”,其中立德是修身之本,价值之基;《管子·权修》提出“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之说。[3]

       一般意义而言,“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们的行为规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德”与“人”都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在理论与实践操作中建构和生成,才有可能成为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建设有道德的社会和国家。因而我们非常重视“立”与“树”,所谓“立”,是指树立、建构、践行、修养之意;所谓“树”,是指培育、锻炼、造就之意。要成才,先成人;要成人,先立德。德不立,则无以树人;而无树人,则德亦立不住。“立德”是为了“树人”,“树人”先要“立德”,两者相依相生,方能促进人的发展,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那么,要“立什么德”,“树什么人”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从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解读了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和方向。这既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扬弃,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立德树人的内涵和要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在国家制度层面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目标与价值追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在社会集体层面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目标与共同需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在公民个人层面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道德标准与自律要求。这三个层面密切相联,内在统一,即是国家目标、社会价值与个人行为的相协统一,也即现在我们所强调的“立德树人”,是构建起包含国家之德、社会之德和个人之德的核心价值体系,以此培养合格的国家公民。

       二、立德树人的当代困境:道德实践空泛,道德自觉缺失

       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对教育本真的追求。但不能否认的是,尽管政府、学校、家长、社会都异常重视道德教育,个体的道德素养、社会的道德环境和德育效果仍然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道德自觉的缺失与道德实践的空泛。前者表现为由于以往德育的强制性传递理念、惩罚性现实路径所造成的主体性缺失与空泛,后者表现为由于以往德育的一元性价值倾向、灌输式培养模式所造成的行为性缺失与空泛。其深层次性困境及缘由亟待从文化、心理和制度层面进行解读。

       (一)心理层面的困境:私德的宗法养成与公德的实践空泛

       以农耕文明和小农经济为主导的中华文明,因其历史演进中相对独立的发展环境,使得以血脉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制度日益体系完整、等级严格,成为个体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载体,与建立于个体家庭经济之上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一起成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深植于几千年的社会结构中,既造就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也使得社会形态的变化艰难而缓慢。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是自给自足的村社,交织着宗族家庭与乡党邻里两大社会网络,由家庭集合为宗族,组成乡村,进而构成国家,形成了“家国同构”、“忠孝同义”的格局,以宗族家长制构成权力系统与约束机制。故梁启超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庭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4]这种文化基因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型范式,“表现为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政治和伦理代替了法律秩序,因而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很难找到立足之地。这种伦理政治和政治伦理化的范式,从‘内圣外王’的矛盾一体中获得了坚韧的理论架构,并以小农自然经济和宗法专制社会结构作为坚实基础,组合成一个严实的体系,”[5]直至近代大工业的传入,才逐渐瓦解。正是因为这种文化基因,封建中国的道德养成除了学校教育和榜样激励外,主要是在家庭中以家族宗法的形式习得,族长成为实际上的道德领导,族规乡约成为实际上的道德规则和惩罚标准,伦理和人伦关系成为实际上的道德内容。这种以宗族形式存在的文化生活方式,使得伦理道德的形态和传承异常稳固,但也造成了宗族观的顽强,公共观念的缺失,国家观和世界观的薄弱。

       进入现代社会后,这种道德养成方式在延续优秀传统的同时,也面临培育公德意识、公民意识的转型困惑。当现代城乡社会结构出现巨大变革、城镇化生活方式带来文化转型、生育政策开展历史变革时,传统的家庭宗法和邻里乡党网络土崩瓦解,私德的养成失去了基因环境,公德的培育又缺乏培育土壤,道德伦理纽带出现了断层,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出现了危机,道德教育也就失去了最稳定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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