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物价申报制度小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春圆,1983年生,厦门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元代有较为完善的物价申报制度,录事司、县每月从行人处收集物价,并逐级上报,府州、路委人复核。这一制度至少在部分地方得到较好执行。所得物价资料广泛地运用于官府的和买和雇、赋税折征、计赃定罪、官物折支以及其他需要换算物价的地方。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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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财政运行、经济管理各方面的需要,我国古代政府很早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物价采集、报告与运用的制度,例如秦汉时期有每月一次的“平贾”,唐宋有每旬一次的“三贾均市”(或称“三旬时估”),对政府在宏观上评估经济运行、调节市场秩序,微观上计赃定罪、和籴、赋税折征等,都有重要的作用。①元代沿袭宋金旧制,也实行地方物价申报的制度,但由于相关史料较少,迄今尚未见学者有所论述。本文即拟结合文献和文书材料,初步勾勒元代物价申报制度的轮廓。

       元代物价申报制度的设立应当在中统五年(1264)或此前不久,据中统五年一道诏书“内一款:雨泽分数,诸物价以钞为则,每月一次申部”②。这一制度的基本情况,可见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行的《至元新格》:

       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③

       这条资料说明以下几点:地方官府每月一次,申报“街市”即城市的物价;由“行人”负责提供资料,除物价数据外,必要时还应报告物价波动的原因;信息由录事司、县经府州、路逐级上报。引文只提到腹里地区申报户部,在腹里以外或许是报到行省。

       大德元年(1297),因为益都、广平等地和买皮货、绢匹的价格比其他地方为高,中书省对物价申报制度作了完善:

       今后各处合报诸物时估,司县正官亲行估体实价,开申府、路,摘委文资正官、首领官通行比较,[务要相应,]开具体覆、照勘官员姓名,依期申部,勿蹈前弊,徒有争悬。④

       首先,明确了“司、县正官”必须亲自核实物价的责任。其次,物价上报到府、路之后,还要再派官员复核。这一制度规定在延祐元年(1314)又得到重申。⑤

       以上是中央层面对物价申报制度的规定,它在基层的运行情况可以参考1936年杉村勇造刊布的一组有关浙东地区各路“诸物时估”的文书。⑥先摘引一件代表性文书如下:

       [上缺]处州路达鲁哈赤总管府,据录事司、丽水等县各状申,照勘到泰定元年十一月分诸物时估价直数目,并体度、体覆官吏职名保结,申乞照[下缺]

       [上缺]承务体,比及本路万户府镇抚所(管)[官]体覆相应,府司除外,今将申闻文解二本、印册一面,随状申解前去,合行备坐保结申覆,状乞

       [上缺]照验,须至申者。

       本路诸物时估,俱系中统钞数。

       体度官:达鲁哈赤买驴正议

       体覆官:本路万户府镇抚所千户傅忠翊、司吏毛俊明

       录事司

       体度官:录事韩佐将仕、典吏直文衡、司吏王顺

       体覆官:总巡捕弹压严侃、司吏孙礼⑦

       这件文书中,司县、路两级官府均须有体度、体覆两道程序,比前引大德元年(1297)中央规定更为细密。但在执行人员上,体度一般由行政系统的官吏执行,而体覆由当地军事系统的官吏执行,军官、吏员都参与这一事务,并不限于“文资正官、首领官”。这在浙东是普遍情况,如另一份永嘉县文书记载:

       体度官:达鲁花赤管卓忠显、典吏胡英、司吏柘都鲁丁

       体覆官:镇守本路上万户府所委官弹压韩璋、司吏显祖⑧

       前引中统五年(1264)、至元二十八年(1291)诏条均规定,物价申报的频率为每月一次。这一政策是得到执行的,杉村勇造刊布的浙东文书中有四次出现“比前月价同”的字样。但据《元史》记载,至顺二年(1331)十月“丙寅,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⑨。广谊司是大都路所属负责和雇和买的机构,⑩可能大都的采购事务较多,故需每月“朔望”两次采集物价。

       据笔者统计,杉村勇造所刊文书中共登记商品169种,可分为11大类(见下表),反映出元代物价采集的范围非常广泛,或许也能说明元代基层官府与商人群体之间的密切联系。

      

       从时间上说,杉村物价文书中年代最晚的物价资料是至正六年(1346),说明物价申报制度至少维持到了元朝中后期。

       此外,黑水城出土的M1·0794[F114∶W15]号文书是一件亦集乃路总管府户房督促有关机构递送物价文解的公文,可见即使远在西北边陲的亦集乃路,按月申报物价的制度也得到了执行。

       仰支□□将三月分

       诸物时估文解赍来同各

       各行人一就引来赴

       府如违治罪奉此

       三月初四日户房批(11)

       和前代王朝一样,元代官府采集物价主要是出于行政、财政上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用途之一是官府和买和雇支价,即苏天爵所谓“郡县岁以土之所出,民之所有,具其时直达于省部,俟其所需而应之”(12)。元代和买和雇的量非常大,对百姓来说常常演变成一种赋役负担,而在官府方面同样要支付数额不小的价钱,所以物价核算就很重要。

       根据元代中书省规定,“凡遇和买诸物,即令拘该官司估体完备,正官比照时估无差,方许支价”(13),即采购物资的机构须首先要“估体”一个预算价格,经过比较与“时估”一致才可以拨款支价。所谓“时估”就是各级政府每月申报的物价,即郑玉所谓“官中每月以民间所用平其直,递申所司,谓之时估”(14)。前引《元史》记载至顺二年(1331)“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15),说明广谊司在采购时也必须比照大都路申报的“时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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