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农村经济新尝试  

作 者:
黄伟 

作者简介:
黄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史。安徽 合肥 230051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农民占据全国绝大多数人口,历代的兴衰无不说明农民的安居乐业决定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民国以来,浙江各地繁重的苛捐杂税和高利贷导致农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于是,根据省府要求各基层县在未设立农民银行之前,必须成立农民借贷所以救济农村。浙江农民借贷所的成立满足了部分农民的需求,并表现出自己的借贷特点,发挥出了其他功能作用。然而,由于农民借贷所存在诸多问题,受益的只是富农而多数贫农因为条件的限制难以真正受益,这就使得抗战之前浙江农民借贷所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只有以巨大的历史勇气和责任担当,彻底废除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农村生产体系,我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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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8)02-0205-07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是经济建设的黄金时刻,面对中国农村继续衰退、农民经济生活困苦到极点的现实,国民政府不遗余力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复兴农村。1933年,蒋介石在一次会议上强调,“须于各地方及可能范围内积极办理合作社与农民银行”[1](P.216)。随后,国民政府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各种新式的农村新金融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农民借贷所。一般来说,农民借贷所是基层县承省政府命令,主要由官股和民股组建而成,其业务是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必要资金借贷,同时也兼营存款、汇兑和抵押等业务。抗战前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以浙江为代表的农民借贷所得到较快发展,这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1933年5月,上海银行董事长陈光甫在长江各省视察,眼见农村衰败而浙江等省的农民借贷所在农村发挥一定效力时,他向国民政府书面建议,要振兴农村就应该重视农民借贷所对救济农村经济的作用。

      遗憾的是,1937年抗战爆发后内忧外患的形势,使得浙江各地农民借贷所因缺乏政策支持以及与中国农民银行业务趋同等原因而被迫停顿,或归并于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即使个别能勉强维持运营的农民借贷所也大都接受了农民银行的领导,失去了独立性。由于农民借贷所存在时间不长、势力和影响力不及农村合作社、合作金库和农民银行。因此,相比之下,国内外学者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农民借贷所研究的成果并不是很多,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进行专题研究的论文,只是在不少专著和方志中有所提及。①正因专题论文对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个案研究较为薄弱,因此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学术空间。

      一、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推行农民借贷所

      纵观中国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知道,农业是中国的立国之本。农民巨额负债导致沉重高利贷是旧中国农民的普遍梦魇,无论在何历史时期或何地区,农民始终无法逃脱高利贷的怪圈,而这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不可否认,近代高利贷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特别是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进入民国以来实行“废两改元”,农民的田赋以及各种杂税增加特别是民间高利贷的存在,导致农民负担与晚清相差无几,甚至有超越的趋势,诚如时人所言“吾国农民借贷之利率,当以私人之高利贷为最”[2]。

      中国农村经济凋敝,农民向高利贷资本借贷从而导致农民存在普遍的负债情况。据当时调查,1929年浙江金华、兰溪、嵊州、绍兴、衢县、东阳、江山和崇德等地农村的负债率分别为57.5%、83.8%、61.3%、61.5%、68.6%、51.3%、33.6%和51.8%[3](P.601)。生于桐乡的茅盾曾在1932年《故乡杂记》描述当地一农民“他本人又是非常勤俭,不喝酒,不吸烟,连小茶馆也不上。他使用他的田地不让那田地有半个月的空闲。……凭这么一对儿照理该可以兴家立业的了;然而不然,近年来也拖了债了。”[4](P.242)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农民被迫饮鸩止渴向高利贷借贷,在浙江某些地区借贷的利率有超过10分以上者,而嘉兴“乡民借钱,利率从前普通以一分八厘或二分为准;近来涨至二分五、六厘,急需时有高至三分者”[5]。1934年浙江省私人借贷中,借贷利率在1-2分的占41.2%,2-3分的占57.7%,3-4分的占1.1%,华洋义赈会曾对浙江各县调查发现,中等的年利率普遍为24%-36%,“年利2分算是最轻的利率,非稍有资产、信用素孚的人们,是万难得到如此的便宜条件的。”[6]事实上,中国“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借来用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再生产过程”[7](P.426),根据1927年对浙江金华等8县的调查,借款用于购置土地房屋、种子、肥料和农具者分别占总额的9.8%、2.6%、6.8%、5.8%,用于家用、婚丧、赌博及其他者分别占44.4%、19.7%、3.3%、7.6%。[3](P.601)在借粮与还粮的时候,“粮商或是地主们又往往故意的抑扬粮食的价格,使农民们暗中大吃其亏的缘故,粮食借款的利率自然是远较现金借贷为高的”[8]。这种借贷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从农村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是对农业生产的极大伤害。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就清楚意识到,“农村经济枯竭,因我国缺乏公立借贷机关,贫苦农民不得不以高利率向私人借贷,于是农民借贷关系成为严重问题”[9](P.600)。诚然,农村高利贷对农业生产是必要的,但是利息太高,农民决不愿意借款投资于农业,因此不改变这种旧生产关系则农村复兴基本无法实现。为此,南京国民政府颁布限制高利贷规章制度,1927年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0%;1929年《民法债篇》规定“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当事人以书面约定,利息迟付逾一年后,经催告而不偿还时,债权人得将迟付之利息滚入原本者依其约定”[10](P.410);1932年实业部又审定并通过《农业金融制度实施计划》、《修正农业金融制度及其实施方案》和《农仓业法草案》等法案。同时,中央政府还积极推行农民合作社办理贷款,但是因其组织不完整,农民对新的机构了解不够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社的人很少,使得此项措施难以触到社会的最底层。其实,很早之前就有谋国之士呼吁建立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救济农村,例如同盟会元老、浙籍先进分子褚辅成在看到浙江农村一片萧条后,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银行,经济落后地区先期成立农民借贷所;农民银行或借贷所按其所借数目贷以种籽、肥料、农具等实物,“借款人所指定之担保品应向金融委员会所设之保险机关保天灾险,贷款之最高额,以每种农产品收获量百分之三十为限。”[11](P.489-490)1928年浙江省在各界人士的建议下正式决定在各地成立农民银行,但是因为资金不足多数未能开办,于是又要求在尚未设立农民银行的地方设立农民借贷所。1930年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县立农民借贷所规程》,据统计到抗战前夕,浙江省有海盐、江山、永嘉、义乌、丽水等29个县设立了农民借贷所,在武义等11个县设立农民借贷所筹备所。

      1931年全国不少省份遭受到百年不遇的洪灾侵扰,各地农村经济破坏严重,农民四处逃荒,12月国民政府要员孔祥熙提议在借鉴浙江农民借贷所模式基础上,在灾区省份设立农民借贷所以恢复农村经济状况。借贷所的业务专门办理农民借贷事宜,根据丁漕粮串成户籍册,以不动产或视借贷人的身份觅具连环妥保借贷。对于借贷资金来源,孔祥熙设想主要由政府酌拨若干元,或“由政府令知金融界分头或通力合作,前往被灾区域,酌量地方情形投资设立”抑或“劝告当地有产阶级或旅外有产业者回乡投资。”[12](P.49-50)1932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孔祥熙议案,决定成立灾区农民借贷所。由中央及灾区各省分别设立各级农民借贷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并于水灾赈款项下拨款伍佰万元,由各省管理委员会分配于各县,各县农民借贷所基金由水灾赈款项下拨付一部分,其余基金自行集资,“借贷所收利息应尽先付给投资之金融机关及人民,至收回之放款亦应于相当时尽先归还。”[13]贷款期限主要分为:凡购买种子肥料、饲料、普通农具等以8个月为限,购买耕牛、特种农具、建筑房屋、修理沟渠以三年为限,得分期归还;借贷所的款项只能借贷给农民组织的合作社及个人,贷款还需要以不动产为抵押或由殷实保证人担保及连环担保才能请求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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