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6)06-0077-07 贫困地区是一个相对概念,它是指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低下、发展机会匮乏以及发展能力不足的地区。[1]对贫困地区的扶持,除在基础设施、交通、补助等物质方面支持外,越来越多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们将教育扶贫作为扶贫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教育扶贫是指针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进行教育投入和教育资助服务,使贫困人口掌握脱贫致富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提高当地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并最终摆脱贫困的一种扶贫方式。[2]教育扶贫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根本的,它关注的是贫困地区人口素质的提升,减少甚至是消除贫困对于个人能力发展的剥夺,培养人能够有实质性的自由去选择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能力。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上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长时间的探索,从不同方面为贫困地区的教育提供支持,主要包括财力和人力的投入,同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障投入效益,从而推动贫困地区教育的发展。 一、教育经费的差异分配机制 贫困地区教育的发展依赖于教育资源,教育资源包括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总和,其中,教育经费投入在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詹宁斯(Jennings)通过对俄亥俄州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和学业成就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两者有显著正相关,即学校教育经费投入越多,学生的学业成就水平越高,其研究结果为处于低收入地区的学校提供额外的经费支持提供了证据。[3]约翰逊(Johnson)和伊戈尔(Ingle)指出,应制定有差别、可实行的政策为低收入地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来提高学生学业成绩。[4]因此,贫困地区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需要建立合理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以此统筹、分配教育资源,进而保障贫困地区教育的发展。发达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持大多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其中,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补偿性分配机制和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需求本位的分配机制。 (一)补偿性教育经费分配机制 美国教育的发展也面临过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严重落后的问题,且在二战之后尤为突出。该时期美国经济高速发展,贫富差距加大,由此带来的阶级矛盾和冲突也愈发明显。总统约翰逊认为,教育机会的平等对于孩子获得高质量的生活至关重要,于是提出了“向贫困宣战(War on Poverty)”,最主要的措施就是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自此,美国开始由联邦政府以教育经费调控的方式来推进教育发展。 在此背景下,《中小学教育法》的实施在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育提供大规模资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该法案建立在补偿性原则上,认为贫困学生相较于其他学生需要更多的教育资源,[5]并以此为原则针对贫困学生的义务教育进行了规定。它根据低收入家庭孩子的数量把教育经费分配至各州,使教育经费能够有效地资助公立以及私立学校的贫困学生。其中法案第一条“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所在的地方教育机关提供财政援助”提出,联邦政府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所在地方学区提供特殊资金,每个公立学校可以获得的特殊资金数=50%×州生均经费×家庭年收入在2,000美元以下的学龄儿童人数。此条款给予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所在学校提供每年10亿美元的经费支持,[6]通过有针对性地配置资源来满足贫困家庭孩子的教育需求。《中小学教育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之后的相关立法,从1965年实施之后,每五年修订一次,其中影响最广泛的是2001年布什总统签署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NCLB)。至2008年时,每年的补偿性教育经费投入已超过139亿美元,同时规定州教育部门仅可支配该经费中的1%用于管理,99%的经费都须分配到学区。经费投入的计算公式为:40%×州生均经费×生活在贫困线下5岁以上学生人数。凡是有贫困学生的学校都会得到资助,将近三分之二的公立学校获得该项经费。[7]2015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每一个学生成功法》(Every Student Succeeds Act,ESSA),延续了这种补偿性教育经费分配制度。纵观美国中小学教育法发现,对于贫困地区学生教育补偿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学龄儿童扩大到5岁以上儿童,覆盖大部分学校,补偿经费投入逐步增多,同时将经费拨款到学区逐步发展为拨款到学校,最后到学生个人,资助对象更加精准,还规定贫困学生在转学时可将自己的资助经费一并转走。 (二)以需求为本位的经费分配机制 澳大利亚发达地区多为沿海城市,内陆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与支持,其教育经费分配模式为需求本位的资源分配模式,即以学生的需求为依据的一种经费计算方式。该分配模式旨在使所有学生,包括教育不利、身心残疾、偏远地区的学生,都能获得充足的教育经费,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现行的《澳大利亚教育法案》(Australian Education Act 2013)[8]对贫困地区的经费投入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第三部分明确规定了经费分配的计算公式,除了每所学校的基础性经费外,还根据学校学生的不同情况,如残疾、低收入、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学校所处的区域和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经费计算方案。学校低社会经济地位学生的拨款经费(每年)为:Q1拨款数(每年)+Q2拨款数(每年)。Q1、Q2指家庭收入的两个类别,分别为家庭收入低于平均收入50%以下和家庭收入低于平均收入37.5%以下。具体计算公式为:Q1拨款数(每年)=[3/20+(处于Q1的学生数/学校在校生总数×7/15)]×学生人均拨款经费×处于Q1的学生数;Q2拨款数(每年)=[3/40+(处于Q2的学生数/学校在校生总数×2/5)]×学生人均拨款经费×处于Q2的学生数。处于Q2的学生多追加一次拨款,是Q1基础上的再补贴,因此获得更多的拨款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