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生态审美的三大观念转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奎英,南京大学艺术研究院。

原文出处:
文学评论

内容提要:

根据“生态”一词的原意及海格尔对生态学的界定,生态概念包含三个关键义项:家园、生命和无中心的相互关系。由于康德以来的审美概念,设置了主客体关系框架,强调审美主体的中心地位,主要关注对象的形式而非对象的生命存在,当今的审美概念与生态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如果我们不想放弃“审美”一词,又要使我们对自然的欣赏既是生态的又是审美的,那就只有对审美概念进行生态化重塑,使之发生根本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关注自然的“形式”到关心自然的“存在”;从把自然当作“对象”到把自然当作“家园”;从把自我当作“观光者”到把自我当作“栖居者”。只有当一个人作为栖居者站立在家园之中,从自然内部经历自然生命的涌动,遭遇自然存在的本现,为自然的内在光辉所照亮,获得贴近生命存在本源的感动,对自然的生态审美经验才会真正发生。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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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审美问题近来受到越来越多的生态美学研究者的关注,但生态审美不仅是生态美学的核心问题,也是生态文明时代的自然美学和环境美学研究理应关心的基本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到生态美学建构的核心指向,也可能使环境美学和自然美学研究走向非生态甚至反生态的迷途,背离促进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和生态文化建构的初衷。但究竟什么是生态审美,如何才能对自然进行生态审美呢?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还应从“什么是生态的”、“什么是审美的”这一基点性问题开始。

       一 什么是生态审美

       生态学(ecology)一词最早出现在德语中,为“”,它是由德国生物学家海格尔合并两个希腊词“oikos”和“logia”构成的。“oikos”的原意是“房屋,栖居地,住所”,“logia”就是“关于……的研究”。这样生态学的原意可以说是“关于房屋、栖居地、住所”或者说是关于“居家”的学问。对于现代科学意义上的“生态学”,海格尔则把它界定为研究生命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以及生命体相互之间关系的科学①。综合生态学在古希腊语中的原义和海格尔对生态学的界定,可以说“生态”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关键义项:那就是家园、生命和相互关系。生态概念中原始的“家”的含义,已被中外学者反复强调过了。就像曾繁仁先生所说的,海格尔于1866年提出“生态学”概念时即对“Ecology”一词的构成进行了词源学的阐释,指出该词前半部分“eco”来自希腊语“oikos”,表示“房子”或者“栖居”的意思②。至于生态的“相互关系”含义,更是生态研究者热衷谈论的话题。并且人们在强调生态的“关系”含义时,总是把它与反对主客二元、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相联系。如生态批评家格罗特费尔蒂就曾谈到:“从环境和生态这两个词的意味看,‘环境’是一个人类中心和二元论的术语,它暗示着我们人类位于中心”;“与之相对,‘生态’则意味着相互依存的共同体、整体化的系统和系统内各部分之间的密切联系”③。

       在辨析“生态”这一概念时,人们对于“生命”含义的强调似乎不如对前两者的强调多,原因或许在于,生命有机体作为显在的现象,它是用不着强调就明显摆在那儿的。很显然,如果没有生命有机体,没有生物,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生态”。研究生态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多样生命的和谐共生、持续发展。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是生态研究的题中固有之义。但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一种生命的存在依赖于它的家园(栖居地、住所),依赖于它与其他生命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失去了家园、住所,离开了与其他生命体的关联,这种生命体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说“生命”是生态概念的灵魂,“家园”是生态概念的基底,“相互关系”则可以看作使生态概念各义素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的血脉,三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生态概念的意义整体。如果说一个人具有生态观念、生态意识,就意味着他是关心栖居家园、关心生命存在、关心关系整体而不是主客分离、人类中心主义。按照这一界定,那种对自然的生态审美,也应该是关注生命的审美,关注家园的审美,是注重相互关联而非主客分离、人类中心主义的审美。

       那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审美”呢?今天的审美概念能与当今的生态概念很好地融接在一起,形成一种“生态审美”概念吗?我们知道,当今中西方的审美概念都正在经历着一种由自律性向更具有开放性、包容性也更加宽泛化的审美概念的演进。但无论如何宽泛化,西方美学家在美学初创时期提出的审美概念,在美学确立时期赋予审美的含义,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也为我们思考审美概念提供了基本的参照点。但我们通过对这种基点性的审美概念的考察发现,经典的审美概念与当今的生态概念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某种悖反或张力的。因为近代以来的“审美”概念是在一种认识论对象化的思维模式中提出的,它设置了主客体关系的二元对立,突出强调审美主体的主导或中心地位,并主要关注审美对象的形式特征,而对对象的存在本身则是漠不关心或并不怎么关心的。

       我们知道,“审美”(aesthetic)一词来自于古希腊语的“aisthetikos”,它最早是由德国美学家鲍姆嘉通以拉丁语形式提出来的。其原意是“感官的,知觉的”,鲍姆嘉通这里的意思是指“研究感性认识的科学”④,也即后来所说的美学、审美学。审美虽然是由鲍姆嘉通先提出来,但它却是由于康德的使用并随着其著作翻译成英语才开始流行起来的。尽管从这个词的最初含义来看,它主要是指主观的感受能力,看不出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但自从康德使用“审美”以来,这个词就被牢牢地安顿在主客体关系的框架中了。以至于今天就像斯巴叙特所说的,“当一个人这样那样地谈到审美时,人们通常认为他已经进入到一个主客体关系的框架中”⑤。我们知道,康德曾从质、量、关系、样式四个方面分析审美判断。这个“关系”就是主客体关系。从关系方面出发,康德对美的定义是“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⑥。这一命题就已标明了康德对美和审美的看法是在主客体关系中展开的,并且在这一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绝对是主体而非客体。康德还从“质”的方面对审美判断进行界定。从“质”的方面看,审美就是依据主体的快感或不快感,对对象的形式而非存在进行纯粹观照的、完全无利害感的自由判断。康德说:“凡是我们把它和一个对象的存在之表象结合起来的快感,谓之利害关系。……现在,如果问题是某一对象是否美,我们就不欲知道这对象的存在与否对于我们或任何别人是否重要,或仅仅可能是重要,而是只要知道我们在纯粹的观照(直观或反省)里面怎样地去判断它。”⑦又说,“鉴赏判断除掉以一对象的(或它的表象样式的)合目的性的形式作为根据外没有别的”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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