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6)01-0024-08 “天命之谓性”是《中庸》开篇提出的第一个基本命题,是对《中庸》生命思想的集中表达和总体概括,揭示了生命的本源性、普遍性、目的性。“天命之谓性”所表达的生命思想具有深刻的教育哲学意蕴。 一、“天”、“命”与“性”的本质内涵 1.天:生生不息、创生万物的本源存在 《中庸》中的“天”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①一样,具有多重含义: 其一,自然之天。“今夫天,斯昭昭之多,及其无穷也,日月星辰系焉,万物覆焉。今夫地,一撮土之多,及其广厚,载华岳而不重,振河海而不泄,万物载焉。”(《中庸》第二十六章)这里所言的天是对地而言,自然之天的色彩非常浓厚。 其二,人格意义上的天。“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第二十章)朱子注解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中庸章句集注》)“诚”即是真实无妄。“天”的本性真实无妄,其运行也真实无妄。由“诚”到“诚之”,由“天之道”下贯成“人之道”,让人隐隐约约地感觉到《中庸》之“天”具有的某种人格上的意义。 其三,主宰之天。《中庸》还说:“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征,征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博厚,所以载物也;高明,所以覆物也;悠久,所以成物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悠久无疆。”(《中庸》第二十六章)。天地是“至诚无息”的,所以才能具有博大、厚重、高远、光明、长久、永恒的德性;才能“为物不贰”,“生物不测”,使万物得以生成滋养。 最能体现《中庸》“天命之谓性”之“天”的思想内涵的是作为名词的“自然”和作为形容词的“自然的”,分别对应英语的"nature"和"natural",是一种本源性的自然存在,即“凡所谓天,皆明不为而自然”(《庄子·逍遥游注》),“天,则就自然者言之”(《朱子语类》卷五)。《中庸》第二十六章言:“今夫天,斯昭昭之多,及其无穷也,日月星辰系焉,万物覆焉。……万物载焉。”这里的天是对地而言,与“天命之谓性”的“天”一样,自然之天的色彩非常浓厚。《说文》:“天,颠也,至高无上,从一大”(《说文解字注》),“至高无上,是其大无有二也”(《说文解字·一部》)。这些注释说明了汉语语境中的“天”传递给人的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基本意象,体现了其对于万物生命(当然也包括人)的凌驾。伍晓明先生也指出:“‘天’——本来意义上的天,或所谓‘自然’之天——的自然特征首先就正是高和明”[1],即《中庸》第二十六章所言的“博厚配地,高明配天”、“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今本《中庸》以‘高’和‘明’来形容天,其实正是对天的最普通、最真切而又是最为意味深长的描述”[1]。天本质上是一种无限性和超越性的精神性存在,是“维天之命,於穆不已”(《中庸》第二十六章)的形上存在,是一个生生不息、创生万物的生命之流。此“天”正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中的“天”。“天”是乾,是生命的起源,呈现蓬勃向上之势,自然地蕴涵和承载着生命。在《中庸》看来,“就人而言,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之性,乃天之所命,与天有内在的关联;天的无限价值,即具备于自己的性之中,从而成为自己生命的根源”[2]。 2.命:贯通“天”与“性”的中介 “命”在古汉语中有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种词义类别。名词和动词词义的“命”是基本词义,形容词词义的“命”是由名词和动词词义的“命”衍生而来,其意相当于现代汉语词义的“……的”。作为名词的“命”有生命、性命、命运之意;作为动词的“命”具有命令、使派、赋予、给予之意。从文字学上看,最早见于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命”和“令”两字往往是可以互解的。傅斯年先生的考证表明:“‘命’字作始于西周中叶,盛用于西周晚期,与‘令’字仅为一文之异形。”[3]《说文》曰:“命,使也。从口从令。”(《说文解字》)段玉裁注曰:“命也,天之令也。”(《说文解字注》)后来的阮元在《经籍纂诂》中则以“令也”、“教也”、“使也”等来解说“命”字。这里的命蕴含一种不可违抗的意思。《左传·成公十三年》言:“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孔颖达在《易·乾卦·疏》曰:“命者,人所禀受。”应当说,最初由“命”合成的“性命”、“生命”与天有着紧密的联系,由天命下贯而成。“性命本非二物,在天谓之命,在人谓之性”[4],人之“性命”、“生命”由上天给予,领受于天命,并要理解和遵行天命。 “天命之谓性”之“命”是在由动词转化而来的形容词词义上来使用“命”的,“天命之”即“天命的”。我们在上文对“天”作了“自然”或“自然的”理解。循此,“天命之谓性”可以解释为:自然万物生来所禀赋的根本的内在的东西就是生命的本质。意思是说,“性”本于自然,成于自然,“命”上显于天,下化成性,是贯通“天”与“性”的中介。在这里“命”作为谓语动词使用,从天(发号主体)的角度来说是“赋予”、“委任”、“委托”,从性(受令主体)的角度来说是“禀受”、“接受”,理解和遵守天的指令而完成自己的生命活动,即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篇所言的“性自命出,命自天降”。二程也说:“天所付为命,人所受为性。”[4]在这里,“命”实际上就在命者(天)与受命者(生命)之间建立了一种委托性的契约关系,“命”使“天”得以发挥其决定性的支配作用,“性”则使“天”赋予“命”的内容得以表达。朱熹在《中庸章句》中也把“命”释义为“命,由令也”,正是“命”的存在才使得天的博厚、深邃、高明得以下贯于万物的生命之中,即“天之赋予万物者,谓之命”(《朱子文集》卷六十七)。正如国学大师唐君毅先生所言:“‘命’这个字代表了天和人的相互关系……‘命’存在于天人之间相互的影响和回应以及相互的取予之中。”[5]“命”即是上天生生之道的过程表述,是天地自然界具有神圣意义的目的性活动和转化机制,“不仅仅存在于外在的‘天’之中,也不仅仅存在于内在的‘人’之中”[5],“命”承接的是“天”,指向的是“性”,孕育在生命的生长、发育、流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