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疆界与移民限制 说今天的政治思考和政治实践(包括各种公共政策的思辨)弥漫着权利的谈论,大概不是夸张的陈述。无论属于哪一种意识形态立场,政治人物和专家学者经常使用“权利”这一词语来提出自己的诉求,以此界定自身作为公民的身份资格。问题是,谁可以具有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如何界定的呢?怎样界定才具有政治合法性?光是权利的诉求足够吗? 这正是许多政治理论家感到棘手的难题。从发生过程来说,公民身份是一种不由自主挑选的资格地位,因为全球所有领土已被划分为各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从出生起便注定成为某一国家的公民。从选择自由的原则上看,这或许是一项需要矫正的任意事实(arbitrary fact)。假如说,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关系使一个人从出生起就被绑束在某些负担或特权之上,那么现代公民有没有选择的回旋余地呢?如果封建主义是错误的,有什么理据辩护现代的做法呢?① 当然,即使是历史常识不算丰富的人也知道,封建社会与现代国家并不相同:在封建社会中,来自某一社会阶级的人没有进入或离开的权利,在各种决定其生活安排的过程中也没有发言的可能性。在现代国家中,政治参与的自主性使公民不致沦为毫无自由的臣属,那些受制于法则的公民该是法则的始创人,情况仿如康德所说的自我立法:“他仅服从他自己制定的、但却普遍的法则,而且他仅有责任依据他自己的意志(但是就自然的目的而言,这个意志制定普遍法则)而行动。”②从康德的观点反向思考,一个人所面对的若非他想服从的法则,就没有责任据此行动。但如上所述,公民身份既非公民自己选择的结果,若要真正尊重选择自由,便应该给他重新选择的机会。表现在公民的现实行动,要么是改变他不想要的法则(例如改革法规,甚至推翻不合法的政权),要么是用脚来改变自己的公民身份,也就是移民到他更喜欢的新国家。 移民③的前提是行动自由的可能性。把公民受制于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却又不给他行动自由,似乎是不正义的。然而,现代各国之间的疆界,却是阻挠随意行动、使许多移民无法跨越的可畏障碍。企图移居另一国家的人,能否正当地入境入籍,先决条件是得到该国的允许,其中归化人数之多寡、准入标准之设定、裁量权限之使用,皆是该国主事人员单方面所掌握的事项,容不得移民置喙。仅从民族主义的原则判断,这或许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控制和角逐领土已被视为主权国家自命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职。正如史密斯的分析,“民族主义总是涉及对土地的角逐,或对土地权利的主张;几乎就定义而言,民族要求一个领土的基础,使其成员得以扎根和实现其需要”。④但在许多自由主义者看来,主权国家的领土权利及其控制疆界的理据,似乎并不那样振振有词。尤其是随着以《正义论》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典范之奠立,不偏倚性(impartiality)和中立性(neutrality)成为许多理论家思考政治世界时的基本判准。单方面强调民族国家单方面限制移民的各种做法,是否倚偏和不中立呢?是否具备正当的理据?如果有的话,是什么理据?如果没有的话,又是怎样的理论景象?单纯诉诸权利,能否辩护疆界控制的理据?能否解决移民与公民身份的问题? 鉴于移民在人类社会中无处不在,而现在大规模的移民正是(恐怕未来仍是)西方发达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汗牛充栋,如今奉献给读者的这篇短文,无法面面俱到,主要围绕着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观点展开论述。之所以这样选题,不仅仅因为米勒是英国牛津大学知名的政治哲学家,已有多本著作的中译本出版,汉语学者并不陌生;⑤也不仅仅因为他是自由民族主义⑥的代表人物,他研究社会正义、国际正义和民族性的著作,其思路的明晰性比起塔米尔(Yael Tamir)等学者更加细腻和全面;更因为他及其高足桑德斯(Ben Saunders)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公民身份研究的关键环节:光是诉诸民族性或某种前政治的权利,将之看成立论的独断起点,无法彻底辩护封闭疆界和限制移民的理据。 二、米勒为什么拒绝开放疆界? 移民之所以成为公民身份理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缘于平等性的诉求。公民之所以有别于臣民,因为公民身份总是与某种民主形式的政治参与(尤其是投票权)相伴随。在政治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年的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而这些权利和责任构成了一种公民的资格。享有这一身份的人被赋予平等参与的地位,能够以某种民主形式做出某些规管社会生活的集体决策。这是一种不分等级的平等资格,不应该存在某些人或群体被歧视为次等公民的现象,也不应该存在按官阶品秩而分殊对待的情况。⑦平等公民身份的观念,反映在公共政策上,就是需要国家在各个领域(教育、就业、文化政策等等)确保机会的平等性,不管需要这些机会的人具有如何不同的阶级、特征、个人信仰等等。这种平等诉求要求经常监察在不同的社会阶级、地理区域、文化群体上的公共开支,努力地让公民在享有利益的同时严肃地负起相应的政治义务。当移民被政治共同体接纳为一分子时,接纳他们的理据是他们在组成共同体时属于永久的公民。这意味着,他们应该立即被授予各种权利,只要他们已符合国家所施加的合理要求,其他事项将由此推衍出来。⑧ 由此可见,公民身份虽然涉及权利,但不止限于权利,更准确地说,它是决定权利的先决条件,借用新共和主义理论家贝拉米(Richard Bellamy)的说法,公民身份是一项“拥有权利的权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⑨然而,这是如何让公民拥有的呢?假如说,公民身份与政治参与密切相关,那么参与的渠道是否开放呢?若不开放而单方面抹杀别人的参与,是否可以呢?疆界之所以被人质疑,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划定了某些人从出生起便属于公民,其他不在该领土内出生的人却没有这种身份。这样一来,岂不是预先抹杀了外来者参与这个共同体的机会?站在分配正义的角度上看,这合理吗?移民问题的出现,明显提醒世人分配正义的范围可能延伸到主权国家以外,假如全球分配正义涵蕴移民对他们试图入籍的国家可以提出正义诉求的话,那么这就有可能转化为准入境入籍的诉求。基于尊重所有人皆有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格的自由主义立场,卡伦斯(Joseph H.Carens)主张必须开放疆界,认为拒绝移民是毫无理据的。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