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罗尔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谱系及其内在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佃来,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珞珈特聘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何为政治哲学”是一个初始但全新的学术问题,而要检思这一问题,有必要将其植入施特劳斯、罗尔斯以及马克思所代表的政治哲学谱系当中。这三种政治哲学谱系彼此之间虽有一些交集,但总体论之,它们则对应着各自特定的总问题,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式。从描述和经验意义上讲,把握这三种政治哲学谱系及其相互关系,需要在它们之间予以必要“划界”。从规范和价值意义上讲,我们又应在“划界”前提下予以必要“越界”。从“越界”来看,施特劳斯及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都有其被人们认同与接受的深刻理由,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应当是最值得我们深入开发的思想宝藏。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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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检中西思想史可知,政治哲学几乎是人类自开始智识活动以来形成的最具有影响力和最为悠久的学术支脉之一,我们只要一提到那些彪炳千古的哲学大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洛克及黑格尔等,往往首先想到他们在政治哲学上的贡献以及各极其致的政治哲学观点。就此而言,我们在今天似乎已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并讨论“何为政治哲学”这样的初始性学术问题,因为直觉大致告诉我们,几千年的政治哲学历史早已给出了这一问题的明确答案,而若要在这一问题上继续纠缠下去,就有些倒行逆施甚至是离经叛道的意味了。但真实的情形显然远非如此:政治哲学在今天中国学术界不断走向复兴,并逐渐成为当仁不让的显学,并不是几千年的政治哲学脉络延伸至今的结果,而是当下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在理论上激起的回响。故此,政治哲学之于中国学术界,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待澄明的全新学术领域,而“何为政治哲学”也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检思的全新学术话题。进而论之,在当下实践语境中凸显出来的这样一个全新学术话题,从学术史与现实诉求的双重维度来看,则应当转换为描述意义上“我们现在面对哪些政治哲学传统”和规范意义上“我们需要何种政治哲学资源”的问题。而要检思这两个既相互粘连又彼此分殊的问题,有必要将其植入施特劳斯、罗尔斯及马克思所代表的政治哲学谱系中,通过盘点他们的政治哲学话语来进行,这倒不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哲学史上代表了三个最伟大的理论轴心,而是因为他们所确立起来的政治哲学“总问题”,成为目前许多政治哲学研究者或显在或隐在的立论前提,研究者们即便探讨其他政治哲学家的思想,往往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这三位政治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坐标。据此而论,对施特劳斯、罗尔斯、马克思所代表的政治哲学谱系及其内在关系予以梳理与考辨,会比较真实地将“何为政治哲学”的质询推向实质性的理论层面,也有助于我们开辟政治哲学研究的可能性路径。

      一、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虽然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从不忘记在政治哲学的学科门下开展思想的创造,但诚如甘阳先生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政治哲学家们并不事先告诉读者什么是政治哲学,以及为什么需要政治哲学。[1](导言P57)与这种情况相对照,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上的重大贡献之一,则在于他从一般和特殊的双重向度,对这一古老的学科门类进行了明确的理论界定,从而使政治哲学研究由缺乏自我规定的散漫和不自觉状态,走向了一种自觉的质性概括和深层理论反思,这不仅确立起辨识政治哲学与非政治哲学的基本界标,也为政治哲学的理论创制提供了一种内在的标准,因而在政治哲学史上有着划时代的学术意义。

      在《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施特劳斯开宗明义地指出:“自政治哲学在雅典萌生以来,政治哲学的意义及重要特点在今天同过去一样明显。所有政治行动的目标不是保守就是变革。当渴望保守时,我们希望不要变得更糟;当渴望变革时,我们希望能带来更好的东西。所有的政治行动因而都由某种更好或更糟的思想引导。但关于更好或更糟的思想隐含着关于善(the good)的思考。引导着我们所有行动的对善的意识(the awareness of the good)具有意见的特点:对善的意识不再受到质疑,但经过反思,它又证明自己是可疑的。我们能够质疑对善的意识,恰恰这一事实把我们指向不再可疑的关于善的这样一种思想——指向一种不再是意见而是知识的思想。然后,所有的政治行动本身都指向了善的知识:关于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如果人们把获得有关好的生活、好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明确的目标,政治哲学就出现了。”[2](P1-2)这是施特劳斯在界定政治哲学上一段极其重要的论述,而根据这段论述,所谓政治哲学,归根结底就是关于善的知识,即好生活或好社会之理念的学说。从这一基本界定出发,施特劳斯又从两个方面对“什么是政治哲学”予以扩展性阐发:(1)政治哲学作为探知好生活或好社会之理念的学说,亦是在总体性视域内追求普遍知识的理论形式[3](P2),这是因为只有在总体意义上洞观到政治事物或政治现象的本性,进而获得了与之相关的普遍知识,才有可能提出衡量好生活与坏生活、好社会与坏社会的标准,否则,这种标准的设定未必是客观而真实的。(2)政治哲学作为探知好生活或好社会之理念的学说,又是根本异质于实证科学的知识形式,这是因为好生活或好社会归根结底乃是指向“价值论”的政治言说,而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历史考古学、经济学、法学等实证科学,则由于“不再像神学和形而上学那样是关于为什么的绝对知识,而是关于如何做的相对知识”[4](P9),因而也就顺理成章地将事实性索求认定为知识的最高形式,由此在区隔事实与价值的前提下,把价值关切的向度驱逐在外。

      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上述界定是在其“怀古抑今”的心绪下作出的,因而烙着深深的古希腊政治哲学的印记,甚至直接就是古希腊政治哲学所追寻的“什么是最好的政治秩序”的一种当代转译和推演。不过,古希腊政治哲学作为后来西方政治哲学的“母体”,其所提出的关于好社会的理论思考,以及对于感性世界和超感性世界的区分(这相当于后来的科学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在政治哲学的自我规范性上是有普泛指导意义的。就此而论,施特劳斯的上述界定是对政治哲学所作的一般性理论概括和规定,为人们理解什么是政治哲学提供了一个基础性范本。在此的有力佐证是,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与罗尔斯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虽然总体上属于不同的理论形态,但前者对政治哲学理论特质的指认和确证,却要么在前(相对于罗尔斯)、要么在后(相对于马克思),见证或印证了马克思和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轨迹。例如,在罗尔斯之前的20世纪理论史上,随着“实证主义知识原则和科学主义话语取代价值原则和人文主义话语”[5],规范性的理论诉求开始被视为非法的知识表达,于是政治哲学基本湮没在了扑面而来的政治社会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大潮当中。这一一直持续到70年代初期的情况,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而发生了根本转折,因为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有关现代生活条件下“组织良好的”社会之观念[6](P71),这使规范性的道德研究在一个新的水平上获得了其曾有过的理论地位,进而也使政治哲学在摆脱实证主义思维方式的禁锢之后得以复兴。这些情况说明,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开展,恰恰是符合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一般界定的,而施特劳斯通过区分政治哲学与实证科学来反证前者的做法,正是罗尔斯始终贯彻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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