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正义的道德教育:利他、利己抑或互惠?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金木(1982- ),男,安徽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西安 710062;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后,主要从事教育哲学研究,E-mail:hujinmu@126.com。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安排需要符合正义的原则,道德教育也应该建基于正义之上,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当前道德教育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这一基础,过于关注利他性的道德义务而较少关注利己性的道德权利。道德教育陷入道德理想主义之中,以高标准的道德理想代替底线的道德要求。合乎正义的道德教育首先应该承认利己的合理性;其次,要守住道德边界,不能侵犯个体的正当权利;再次,善有善报,德福一致而不能让“好人”吃亏;最后,多元道德主体间需要有一种宽容精神,为“他者”留出道德生活空间。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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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5)05-0027-07

      DOI:10.14082/j.cnki.1673-1298.2015.05.004

      道德教育应该建基于正义的基础之上,要合乎正义的精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安排需要符合正义的原则,社会基本善也需依照正义的原则进行分配,在道德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一种不偏不倚的状态,得其应得。道德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则忽视了这一基础,过于强调道德义务的履行,而忽视了个体的道德权利,在利他与利己之间严重失衡,陷入了道德理想主义,从而导致了道德教育的低效。

      一、基于无私利他的道德理想主义

      试问,A君救人之后,能否被动接受合理的报偿或者主动索要合理的报偿呢?

      问题的回答大概有这几种可能:若是主动索要,往往被世人鄙视,为了报偿才做的好事,视为道德水平低下;若是被动接受,往往被世人平视,他的行为已经得到报偿了,视为道德水平不高;若是拒绝报酬,往往被世人仰视,无私付出而不求回报,视为道德水平高尚。

      若你是A君,你该怎么办呢?你会毫不犹豫地拒绝报偿吗?做好事不留名吗?若是那样,你会以这种标准要求其他人也这样行动吗?

      上述的假设与思想史上的一个事件相似,涉及孔子与子贡、子路之间的故事。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1]

      子贡赎人让金,孔子断言,“鲁国不复赎人矣”,与此相反,子路拯溺受牛,孔子则认为“鲁人必拯溺者矣”。由于担忧个体做好事不求回报,会带来没人愿意做好事的后果,孔子对于子贡“赎人让金”给予否定与子路“拯溺受牛”给予了肯定。子贡你赎人不接受官府补助,官府有可能会以你为榜样,学习你的道德行为,要求大家赎人都不接受补偿,这样一来,谁(特别是普通民众)还愿意赎人呢!虽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孔子也认为不能用“君子”的道德要求去规范“小人”的行为。追求君子的境界,却不能要求普通民众都成为君子,以君子的言行举止为社会的道德标准要求普通人是不可取的。

      然而,孔子以后的儒家却在义利二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发展出了以道义论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孟子答梁惠王,“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义利乃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之关系,舍生而取义,取义而舍利,进而有“正其谊不谋其利”与“存天理灭人欲”。在这种道德理想主义下,形成了一种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认为自然的情欲是要摒弃的,涉及牟利的活动是不值得尊重的,人的价值在于从事仁义活动。在义利关系中,“义”乃是“利”的根据与基础,“义”相对于“利”具有价值优先性。

      人是万物之灵,异于禽兽。之所以异于禽兽,则在于人有道德。正是由于凭借道德,人能够摆脱生物性的束缚,过上一种有情有义的生活。人必须也应该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而不能仅仅停留于物质层面。追求一种成圣成贤的理想的道德境界,是人所不可或缺的道德维度。保持一种理想的道德维度,这决然是没有错的,问题在于把这种崇高的“舍生取义”“见义忘利”“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要求普遍化为一般民众的道德要求。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否定合理的“利”的价值,“利”是低层次的,满足口腹之欲的,以理想的道德追求规范所有人,要求人人都成圣成贤,这是值得反思的。

      人皆可以为圣贤,这表达的是一种可能,但是大部分人并非圣贤,这是一种现实。用圣贤的道德要求规范普通人的行为,这是一种错位,以理想性遮蔽了现实性。在道德理想主义的语境下,道德是理想型的,是圣贤道德,道德行为总是与“无私利他”相联系。道德行为是纯粹利他的,“我应该努力提高他人的幸福,并不是从他人幸福的实现中得到什么好处,不论是通过直接爱好,还是间接理性得来的满足”[2]。只有忘我的无私利他才能使自己的道德臻于完善,这样一来,那些称之为道德的行为往往意味着牺牲自己的利益。一个人付出的越多,收获的越少就意味着道德水平越高;若是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无论对社会的贡献多大,都不能称之为道德。只有“无私利他”的行为才是个体道德发展的完美状态,才是道德的行为,而其他一切行为都不是道德的行为,如,“互利”因其道德动机是出于利己而非利他,所以在道德理想主义者看来这不是值得称赞的行为。

      在道德教育中,以高标的道德要求代替底线的道德要求,将“无私利他”视为普遍化的道德要求。相对于道德权利,道德教育更关注道德义务的履行,认为行善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努力成为一个有道德境界的人。相对于底线人格,道德教育更关注高标的道德人格,着力培养“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管付出,不求回报”“牺牲自己,成全他人”的道德人格。此外,道德榜样大都属于“无私利他”型,或死或伤,身体遭受的毁灭越严重越有道德;对待亲人越绝情越好。

      二、“多付出而少获得”之不合情理

      在道德理想主义下,我们的道德追求不可谓不高,道德榜样不可谓不崇高,社会对于道德教育不可谓不重视,处处渗透着“无私利他”“行善事”“做好人”的道德要求。那么,在一个普遍追求崇高道德的社会,为何会出现“闯红灯”“随地丢垃圾”“大声喧哗”“乱涂乱画”“公交车争抢座位”“老人摔倒无人扶”等社会道德败坏现象呢?无论是称之为滑坡还是爬坡,无不折射出学校道德教育的现实窘境。学生的知行脱节,明知何为高尚,但却不愿“行善事”“做好人”,甚至连基本的规范要求都不去遵守,而是“说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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