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的崛起与民主的衰弱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大众传媒与商议民主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升,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马克思、卢梭、阿伦特、哈贝马斯等都从不同角度区分了“大众”和“公众”。哈贝马斯把商谈质量作为区分公众和大众的标准。按照他的思路,具有交往理性精神而进行理性讨论的人构成了公众,这是商议民主制度的基础。诉诸大众的竞争性民主只能实现权力的和平更迭,而商议民主则是要探索正当的法律、政策、制度等。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大众传媒虽然也受到资本或权力的干扰,但它们还仍以传播信息、交流思想为目的,具有建构公众的功能;而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它们逐渐丧失了话语的语用学功能,社会大众化趋势由此日益凸显。在这种大众化的趋势中,民主变成了争取大众支持度的斗争,而不是探索正当制度的斗争。选举和传媒的结合,使选举自身与传媒一样,为争取观众(大众)而斗争,并失去了民主的真实意义,使民主的真正价值日渐衰微。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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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07

       对于许多人来说,民主就是大众(public)民主,就是赢得大众支持的民主。然而,如果大众是受到操纵的大众,特别是被现代网络媒体操纵的大众,那么在被操纵的大众之中还有民主吗?笔者认为,民主就是要通过协商找出适用于社会的正当的法律、规则和政策,这就需要借助于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的讨论,而大众民主制度却无法达致这一目标。事实上,大众的崛起恰恰正在削弱协商民主的精神。这是当下值得我们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 大众与公众的差别

       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无法被明确地区分为公众(mass)和大众这两个类别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政治哲学意义上也无法区分公众和大众。马克思在讨论资本主义产生初期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分时,曾经把人区分为“公人”和“私人”①。一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应该是“公人”,是超越私人利益而关注普遍利益的国家公民。而在市民社会中,只关注个人利益的人就是“私人”。私人的集合体并不能被简单地看作大众。然而,当许多个人只是从私人的角度出发来参与公共事务的时候,这些个人就构成了“大众”。阿伦特在《人的境况》中曾经作过类似的分析。她区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认为这两个领域分别类似于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和家庭。直至古罗马时代,家庭的衰弱和社会的兴起同时发生了,社会是带有家庭特征的组织,它把私人领域中的许多要求带入公共领域中。由此,她把由这些个人构成的组织称为“社会”。她指出:“随着社会的兴起,随着家庭和家务活动进入公共领域,古老的政治和私人领域以及更晚近建立的私密空间不可抗拒地被吞噬的倾向,已经变成了社会这个新领域的典型特征之一。”②阿伦特还把这些由私人构成的社会称为“大众社会”③。按照她的思路,只有古希腊“政治动物”意义上的人才具有公众的意义;而那些带着私人倾向进入公共领域的人不过是大众的一员,他们构成的社会就是大众社会。

       卢梭则从“公民政治意志表达的质量”的角度,把公众和大众从政治意义上区分开来。卢梭把公民的政治意志区分为“公意”和“众意”。在他看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④。对于卢梭来说,人民的意见可能会受到私人意愿的左右从而产生“不好的东西”。他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意愿自己的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个时候,人民才好像意愿要不好的东西。”⑤当人民受到欺骗的时候,人民的意志可能就不是公意,而是众意了。也就是说,如果人民受到了欺骗,被某种舆论所操纵,那么此时的人民就成为“大众”。而只有形成公意的人民才是“公众”。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引用了许多资料来说明公众和大众的区分,其中最有典型意义的是米尔斯所做的区分。“正如我们对公众一词所理解的那样,在公众当中,(1)事实上有许多人既表达意见又接受意见。(2)公众交流是这样组织起来的,以至于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都有机会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在反对(如果必要的话)主导性权威系统时,随时可以找到一条发泄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⑥而大众则不同:“在大众中,(1)实际上,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少得多,因为公众群体变成了受大众传媒影响的个人的抽象结合。(2)占主导地位的交流过程是这样组织起来的,以至于个人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立即或有效地作出回应。(3)运转着的意见能否实现是掌握在那些组织并且控制这一运转渠道的权威人士手中。(4)大众无法从机构中获得自主性,相反权威机构的行动者渗透到大众中,从而削弱了大众通过讨论形成意见时的任何自主性。”⑦显然,米尔斯对大众和公众的区分也是从相互交流的角度来进行的。在米尔斯所提出的区分大众和公众的四个标准中,最核心的就是:人们之间是否通过传媒而进行了深入的意见交流和讨论。

       从米尔斯所提出的经验标准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组织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更有可能进行程序化的讨论。比如,在西方的议会组织中,议员作为公民的代表可以不受权力限制,自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这些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回应。再比如,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些不同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讨论,也可以得到及时的回应。又比如,在学术会议中,这种自由的、无束缚的、充分的讨论也是可能的。上述个案都可以被理解为公众意义上的讨论。但是,在一般大众传媒中,比如在电视或报纸等媒介的辩论中,意见的接受者往往比表达者多得多。当然,这种状况在现代网络传媒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我们能不能由此而简单地说,围绕着大众传媒而结合起来的人群都是大众?比如,一个人正在观看电视辩论,而在电视辩论中人们所提出的各种问题或者阐述的理由,都曾是他本人思考过或正在思考的,甚至超出了他本人所思考的广度和深度;于是他对所讨论的议题没有进一步的疑问或者理由需要补充。也就是说,他赞同其中的某些观点。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因为他没有直接交流而简单地判定他属于大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米尔斯的经验标准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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