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主导,学生主体”:一个经典公式正当性的论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继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公式自提出以来,误解与批评就相伴而生。有人认为,这个公式是诱发种种不良教学问题的诱因。对这个公式作系统的理论分析发现,它的逻辑推导是有效的。“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个简化表达,把它复原,就是“教师主导,学生被导;学生主体,教学内容客体”。简化的公式对教师的作用和学生的地位作了画龙点睛的描述,是关于教学过程主要特征的概括性表达。教师主导并不否定教师主体、学生主体,师生可以互为主客体。“教师主导”是教师主体服务性的表现,是学生发展的外因,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强调;“学生主体”则是在教师主导下发展着的主体。合理地分析与评价这个公式对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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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5)04-0025-09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对教学过程中教与学关系的概括,自20世纪80年代初明确提出以来,对教育理论与实践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但也备受争议。在新一轮课程改革推行的过程中,“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被视为课改最大的羁绊之一。有学者痛批课堂改革乱象,认为现在有些课堂教学就像当前的抗日神剧,忽视直接式学习和经验型学习的差异,过分夸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能力①。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在对话、合作、协商、探究的教学中,师生各自应处于何种地位,担负何种责任?②“洗心革面”的创新是否应有限度?“推翻一切”的改革是否应有约束?“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否真无可取之处?

      一、对“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公式的典型质疑

      (一)公式表述本身存在“逻辑问题”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公式表述存在“逻辑问题”,这是此公式明确提出以来受到的最为普遍的批评。

      质疑者认为,“主导”、“主体”是两个不同哲学范畴的概念。“主导”概念源于辩证法,“主体”概念则源于“认识论”,二者在指称上是不对称的。并且这两个词“不仅意义不同,而且范畴不同。把它们并列起来不具有可比性,更无法论‘关系’。‘主导’所表明的是教育或教学范畴中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功能,而‘主体’所表明的是哲学范畴中的认识者,或者是表明‘某种属性所依附的实体’,它指的是性质或意义的规定性。”此外,此公式的语句不符合逻辑。公式试图以“主体”来强调学生的主体价值,用“主导”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避免将学生和教师理论上置于不利状态。但从逻辑学的同一律思维而言,明确一方是“主体”的符合逻辑的说法应为另一方是“客体”,而一方是“主导”另一方必然是“被导”。“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这一公式,从语言逻辑上变成了“‘被导’反而是主体,‘主导’反而是客体,客体主导着主体。其荒谬性,昭然若揭。”③因而,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主张(不论对错)“势必需要相应地承认‘学生被导、教师客体’。否则,‘主’耶、‘主’耶,不是搪塞之词,便是空谈。”④

      此类质疑的逻辑是:

      “主导”与“主体”二者不属同一范畴,不能并用。

      (二)教师被排除于主体范围之外

      有质疑者根据此公式的文字表述进行了推断,认为它只提出了教师主导,“没有承认教师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承认学生的主导作用。由主客体概念的规定性可知,不承认教师主体地位,教师就不应该起主导作用;不承认学生的主导作用,学生就不具备主体地位。”⑤因而,按此种观点,此公式体现的就是一种既想突出教师又想突出学生、意图兼顾两点的“均衡论”论调。

      另有观点从哲学角度评价,认为这种以“主体”、“客体”来表述师生关系的思维,还停留在“主体性哲学”水平,不可克服地会产生主体的异化和客体的反主体化。作为主体的教师绝对控制学生、全面占有学生的直接后果是教师主体性的丧失,是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地位的倒置,即他支配物的权力表现为物支配他的权力。教学实践中,学生客体对教师主体性的制约或反抗比比皆是,本来支配学生的教师现在反过来为学生所支配。教师把学生当作客体,学生也会把教师当作客体,结果是师生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体,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主体性⑥。

      此类质疑观点的支撑逻辑是:

      未明确表述教师是主体,则教师必为客体。

      学生是主体,相应的客体只能是教师。

      主导作用一定由主体发挥,客体一定处于被导地位。

      (三)凸显了师生的对立和教师的绝对控制

      有观点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进行分析,任何事物间的矛盾都包含着主次两个方面。其中一方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则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说法,“混淆了矛盾的主次,使人无法理解在特定的教学阶段中,究竟孰主孰次。”⑦“主体—客体”逻辑实质上是将师生定位于“物的世界”的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这样的划分是“预设主体的优先地位,造成主客体地位的不平等……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利用、控制与占有”⑧。“它基于二元论和决定论理解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必然导致教学的控制取向和机械性质。”⑨

      此类质疑观点的支撑逻辑是:

      主导=控制,控制=不自由、被压抑。

      客体=被导,被导=被动。

      (四)割裂了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双边关系

      有质疑者提出:“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这种提法的潜台词是“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将教学看成了“教”与“学”的简单拼凑。认为这种提法是一种两难的悖论,即:“如果承认了教学过程的完整性,那么‘教主体’、‘学主体’的提法就是错误的;如果坚持这种双主体之说,那么又该如何看待教学的本质呢?”⑩

      另有观点认为,教学意义要求我们把教和学理解为统一而不可分离的两个主体,两个主体共同认识对象客体,“在教学主体之间再分主客体,就会人为地超越于教学认识活动的质的规定性。”(11)类似观点还指出,教学实践活动中“教师是首要的和主要的主体。而学生首先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其主体地位是第二位的。……那种只承认‘学生是主体’的观点是与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形大相径庭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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