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5)04-0025-09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对教学过程中教与学关系的概括,自20世纪80年代初明确提出以来,对教育理论与实践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但也备受争议。在新一轮课程改革推行的过程中,“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被视为课改最大的羁绊之一。有学者痛批课堂改革乱象,认为现在有些课堂教学就像当前的抗日神剧,忽视直接式学习和经验型学习的差异,过分夸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能力①。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在对话、合作、协商、探究的教学中,师生各自应处于何种地位,担负何种责任?②“洗心革面”的创新是否应有限度?“推翻一切”的改革是否应有约束?“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否真无可取之处? 一、对“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公式的典型质疑 (一)公式表述本身存在“逻辑问题”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公式表述存在“逻辑问题”,这是此公式明确提出以来受到的最为普遍的批评。 质疑者认为,“主导”、“主体”是两个不同哲学范畴的概念。“主导”概念源于辩证法,“主体”概念则源于“认识论”,二者在指称上是不对称的。并且这两个词“不仅意义不同,而且范畴不同。把它们并列起来不具有可比性,更无法论‘关系’。‘主导’所表明的是教育或教学范畴中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功能,而‘主体’所表明的是哲学范畴中的认识者,或者是表明‘某种属性所依附的实体’,它指的是性质或意义的规定性。”此外,此公式的语句不符合逻辑。公式试图以“主体”来强调学生的主体价值,用“主导”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避免将学生和教师理论上置于不利状态。但从逻辑学的同一律思维而言,明确一方是“主体”的符合逻辑的说法应为另一方是“客体”,而一方是“主导”另一方必然是“被导”。“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这一公式,从语言逻辑上变成了“‘被导’反而是主体,‘主导’反而是客体,客体主导着主体。其荒谬性,昭然若揭。”③因而,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主张(不论对错)“势必需要相应地承认‘学生被导、教师客体’。否则,‘主’耶、‘主’耶,不是搪塞之词,便是空谈。”④ 此类质疑的逻辑是: “主导”与“主体”二者不属同一范畴,不能并用。 (二)教师被排除于主体范围之外 有质疑者根据此公式的文字表述进行了推断,认为它只提出了教师主导,“没有承认教师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承认学生的主导作用。由主客体概念的规定性可知,不承认教师主体地位,教师就不应该起主导作用;不承认学生的主导作用,学生就不具备主体地位。”⑤因而,按此种观点,此公式体现的就是一种既想突出教师又想突出学生、意图兼顾两点的“均衡论”论调。 另有观点从哲学角度评价,认为这种以“主体”、“客体”来表述师生关系的思维,还停留在“主体性哲学”水平,不可克服地会产生主体的异化和客体的反主体化。作为主体的教师绝对控制学生、全面占有学生的直接后果是教师主体性的丧失,是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地位的倒置,即他支配物的权力表现为物支配他的权力。教学实践中,学生客体对教师主体性的制约或反抗比比皆是,本来支配学生的教师现在反过来为学生所支配。教师把学生当作客体,学生也会把教师当作客体,结果是师生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体,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主体性⑥。 此类质疑观点的支撑逻辑是: 未明确表述教师是主体,则教师必为客体。 学生是主体,相应的客体只能是教师。 主导作用一定由主体发挥,客体一定处于被导地位。 (三)凸显了师生的对立和教师的绝对控制 有观点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进行分析,任何事物间的矛盾都包含着主次两个方面。其中一方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则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说法,“混淆了矛盾的主次,使人无法理解在特定的教学阶段中,究竟孰主孰次。”⑦“主体—客体”逻辑实质上是将师生定位于“物的世界”的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这样的划分是“预设主体的优先地位,造成主客体地位的不平等……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利用、控制与占有”⑧。“它基于二元论和决定论理解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必然导致教学的控制取向和机械性质。”⑨ 此类质疑观点的支撑逻辑是: 主导=控制,控制=不自由、被压抑。 客体=被导,被导=被动。 (四)割裂了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双边关系 有质疑者提出:“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这种提法的潜台词是“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将教学看成了“教”与“学”的简单拼凑。认为这种提法是一种两难的悖论,即:“如果承认了教学过程的完整性,那么‘教主体’、‘学主体’的提法就是错误的;如果坚持这种双主体之说,那么又该如何看待教学的本质呢?”⑩ 另有观点认为,教学意义要求我们把教和学理解为统一而不可分离的两个主体,两个主体共同认识对象客体,“在教学主体之间再分主客体,就会人为地超越于教学认识活动的质的规定性。”(11)类似观点还指出,教学实践活动中“教师是首要的和主要的主体。而学生首先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其主体地位是第二位的。……那种只承认‘学生是主体’的观点是与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形大相径庭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