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治理的教育政策制定的回应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海霞,江苏淮安人,江苏警官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理论研究,江苏 南京 210031 汪海霞(1973-),女,江苏淮安人,江苏警官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硕士。

原文出处:
现代教育管理

内容提要:

在治理语境中的教育政策制定,是一种以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实现与教育政策相关的不同主体间利益“最大公约数”为宗旨。教育政策制定的回应机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由回应主体、回应客体、回应渠道、回应反馈等方面构成。设计适应社会治理的教育政策制定回应机制,首先,应加强体现治理理念的教育政策制定回应平台建设;其次,进一步完善教育政策制定主体间的信息畅通渠道;再次,建立与完善教育政策制定回应机制与制度;最后,创新对教育政策制定回应的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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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5)08-0029-05

      随着社会变迁与发展,全面深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当前热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在此次会上“治理”概念被明确直接提及24次之多。然而,就权力主体而言,其思维模式可能还停留在“管理论”、“服务论”、“平衡论”的层面,对社会治理的理念、内涵和运行范式的认识仍处于模糊状态。如公共决策实践对回应机制没有引发足够的关注,政策的制定缺乏回应程序,从而使公共决策在关注民众需求的问题方面“反应迟钝”,这也是广大民众对政策制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在社会治理语境中的教育资源配置政策制定同样也绕不开这一话题。

      一、社会治理呼吁教育政策制定机制的改变

      社会治理是西方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19世纪至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机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是一个以公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的复兴实验过程。”[1]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主体参与,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2]正因为社会治理与单纯强调的管理之间存在着主体、性质、权威来源和权力运行向度不同,特别是社会治理更加强调权力主体与非权力均为能够发挥治理功能的力量,也就决定了社会治理运行机制具有双向性、协同性与柔性化的基本特质,在社会治理中无论权力主体还是非权力主体既是治理主体也是治理的对象。因此,社会治理是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种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从而实现权力主体与非权力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治理语境中的教育政策制定,是一种以各种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为基础,其目的是实现与教育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公约数”。然而,在我国的教育领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一直扮演着全能型的公共管理角色。在权力主体看来,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变革是政府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各种非官方的参与者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与机会,从而使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体现出封闭的、政府主导的特点。[3]而随着社会变迁与发展,权力主体的这种角色显然无法有效适应教育领域多样化的现实需求,从而使教育领域的治理体制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挑战。当前,在教育资源配置的设计中存在着资源的过度城市化、高等化等不正常客观现实。即使教育权力部门努力通过推行听证会等范式促进利益相关主体参与教育制度的设计,但并不能保证政策最终决定者的单一性,从而也就进一步遮蔽了教育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公共性。

      一种能够获得社会公众认同的社会制度的最终生成,不仅仅依赖于决策者的远见卓识与见微知著,更需要广大利益群体的有效参与。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需求,教育领域必须构建适合国情的政府、市场、社会等多中心治理模式,实现教育领域治理主体由单中心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中心转变、治理手段由平面化向网络化转变。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必须是包括教育主管部门、社会相关组织和学生及家长等多元主体共同“建构”的体现,促进非权力主体“组团”抗衡,以整合力量参与到教育资源配置的决策中;必须认真对待教育利益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合理利益诉求、鼓励和引导政策制定者与相对人协商、合作,实现教育领域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同个体利益之间相对平衡的回应型教育政策制定模式。

      二、教育政策制定回应机制的语义

      社会治理理论主要强调“国家—市场”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多层次与多中心,着力探求各种量,即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因此,社会治理理论更多强调主体的多元性,各主体之间基于知识、信息、资源、能力之间的差异,必然存在相互合作。这同样也必然要求公共权力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及时作出具有实效的回应,从而保障不同教育利益诉求主体在政策制定中参与的广度、深度、力度。而“回应意味着政府对民众对于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的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是政府对于依靠自身信息、技术和诚信优势,通过与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和教导所引领出的公民理性意志和利益反应的回复过程。它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垄断作为,而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回应主体(政府组织)和回应客体(公民等)双方的互动关系”。[4]

      美国学者斯塔林在《公共部门管理》一书中提出:回应(Responsiveness)是指一个组织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变化这一要求作出的迅速反应,也可以说是政府对公众所提要求作出超出一般反应的行为。[5]“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作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从表面上看,教育权力主体主动与相对人对话与交流,似乎有损其权威和尊严,但权力主体对相对人正当诉求的积极“回应”,恰恰是其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因此,教育政策制定主体的回应是一种政府行为,主体是教育政策制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体是广大民众;其结果是政策制定者以积极、合理的决策和措施满足相对主体不同需求。具体到教育政策制定的回应机制是指政策制定的权力主体在进行教育领域管理、提供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基于社会公众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基本需求及相关问题所作出的负责任并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反应与回复行为。教育政策制定的回应机制是政策制定主体利用自身信息、技术和诚信优势,不同主体在平等的话语平台上通过相互之间的对话交流,保证权力在民意正当要求基础上运行,实现制定主体的预期目标,促进所制定政策获得相对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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