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民主的理论分歧:一个文献评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仕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 汪仕凯(1983- ),男,湖北孝感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劳工政治、国家建设与民主转型研究。

原文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

企业民主是在工业生产领域中追求劳动者与管理者及其代表的资本家共同分享管理权力的政治主张和制度模式,伴随自由民主体制在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确立,企业民主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得到推行并形成了多样化的制度模式。企业民主实践的进展激发很多研究者的热情,围绕着企业民主的内涵、理由、模式和实践效果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文献,企业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关系成为界定企业民主内涵的基本线索,而企业民主与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企业民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则成为研究者论证企业民主理由的基础,企业民主的制度模式则是不同国家的工人运动与政治精英、资产者的具体博弈过程决定的,对于企业民主实践效果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研究者政治立场的制约。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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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15)05~0162~11

       一、何谓企业民主?

       工业化进程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大规模的人口进入工业生产领域成为产业工人,而且对于工作于工业生产领域的人们来说,工作场所成为了他们度过大部分时间的地方,因此如何改善人们在工作场所的地位就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伴随着自由民主体制在发达工业国家的普遍建立,政治平等与经济不平等之间的冲突促使人们呼唤将民主向工业生产领域扩张,于是企业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政治主张就形成了,经过几十年的推动,企业民主在工业生产领域得到了发展,形成多样化的制度模式。

       作为一种社会政治主张和制度模式,企业民主有着十分丰富的思想来源和理论概括。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企业民主就是工厂中的民主,也可以称为工业民主或者产业民主,有关企业民主的理论主张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的韦伯夫妇,在《工业民主》一书中韦伯夫妇提出了系统的企业民主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认为企业民主首要在于工厂中的民主,但是不局限于工厂的范围,它包括从工厂延伸到国家层面的一整套职业性的功能代表制度,工会在这种代表制度中充当了主体组成部分。①在韦伯夫妇提出企业民主的年代,作为实践形态的企业民主尚付之阙如,工人都处在工厂中的资本专断权力和国家中的寡头专断权力的联合压制下,因此主张企业民主无疑是一种要动摇资本主义工业秩序的革命性主张,在国家与资本联合力量的反对下是很难将企业民主付诸实践的,于是后来的理论家放弃了韦伯夫妇的主张,转而将企业民主限定在工厂层面,这就是认为企业民主就是将古典希腊的直接民主应用到工厂里面,工厂是由工人管理的自治单位,工人实际上是企业公民。②

       将企业民主限定在工厂层面无疑是一种改良主张,伴随着自由民主体制在发达工业国家的普遍建立,作为改良主张的企业民主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实践。企业民主在资本主义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实践为研究者从事理论概括提供了经验基础,尽管不同的研究者对企业民主做出了形形色色的理论概括,但是他们共同的观点则是企业民主指涉工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而且工人的参与是在不动摇资本家的财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的,“工业民主为一种增进劳工参与管理决策之各项政策和措施之总称,劳工参与乃至劳工之地位而直接或间接地行使企业经营权之职权而言”③。在确保资本家财产权利的前提下,工人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同工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主要涵盖安全生产、雇佣条件、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与福利、技能培训等。

       研究者在企业民主上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在如何理解“参与”上面。在很多学者看来,企业民主并不是指一种权威结构形式,而是指一种管理者通过向工人咨询进而实现企业目标的工作方法,或者说企业民主实际上是为了形成一种工作氛围,让工人感觉到自己的意见得到了倾听和尊重,与此同时,管理者利用工人的此种认知说服工人服从管理层的决策目标。布洛克就认为企业民主意味着一种有效调动集体来解决问题的治理结构,在此治理结构中工人的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护和认真对待,而且工人不会由于自己所提出的意见而遭受管理层的打击报复之苦。④工人以接受咨询的形式参与企业管理能否算作企业民主在学术界备受争议,虽然企业民主不可能像政治民主一样实现人人平等享有企业决策权的目标,但是企业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要修正传统的企业权威结构,这就是说企业管理不再是管理者的特权,工人也不再是没有影响力的旁观者,只有当企业的治理结构中能够将工人对决策的影响力和对管理层的制约确立起来时,才能说企业民主是存在的。

       佩特曼将工业领域中的工人参与区分为“部分参与”和“完全参与”。在工业领域中管理者和工人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工人参与决策仅限于影响决策,最终的决策权还是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工人改变不了服从者的地位,换言之,工人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并不具有如同管理者一样的权力,这样的参与就是“部分参与”。如果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的管理是由工人团体进行的,而且并不存在享有不平等决策权的双方,决策权是由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平等地享有,这样的参与就是“完全参与”。工人在企业管理中的完全参与可以借助两种形式实现,一种形式是工人直接组成的团体行使决策权,另外一种形式则是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团体行使决策权,无论是工人直接行使决策权还是间接行使决策权,都意味着企业管理者与工人在决策权上的差异必须废除。⑤其实,放眼当今发达工业国家尚不存在佩特曼所谓的完全参与的企业民主,实践中最接近完全参与的企业民主应该是“共同决定”。

       毋庸讳言,企业民主确实包含着将政治民主向工业生产领域扩张的理想,但是发达工业国家推行的企业民主同政治民主是完全不同的,在实践中企业民主只是与工会、集体谈判、劳资合作、多方协商等制度设计联系在一起,而作为政治民主核心要素的权力合法性机制、普遍平等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机制和权力精英的定期更新机制并没有在企业层面建立起来,因此发达工业国家推行的企业民主最多只能算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外围补充而已,绝不能将其视为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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