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多数的教育研究排斥理性思辨或辩理的方法,认为实证或质性研究的各种方法超越了理性辩理的研究,超越了规范性探究。但是,实证或质性研究的方法能够取代理性思辨为思想或行动寻找理由的方式吗?能够取代理性判断或对理想、价值、原则等规范性问题的规范性论证吗?对教育实践规范性探究真的不重要吗?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对教育研究的规范性论证进行规范性探究。 一、教育实践的规范性 当下的教育研究过分推崇和看重经验“证实”或质性研究。我们往往把规范性论证看作个人主观偏见的表达,甚至也不承认规范性实在的存在,只认为存在的是现实中可见的事实或现象,而“形式”、“原型”、“理念”、“理想”、“价值”、“原则”等,因包含价值取向,都是臆断的,没有事实现象可以对应它们。因此,许多研究者拒斥对规范性实在的规范性研究,反对价值判断,认为没有现实性。现在流行的质性研究虽是对以定量、统计、实验等研究范式的否定,但其只不过是用某种经验方法收集经验材料来进行经验研究的,其本质还是经验事实的或实证的,是从现实的经验材料内总结或引申或归纳出某些结论来。质性研究是经验主义的事实研究。 教育研究的经验主义倾向否定了教育研究中的规范性问题。事实上,教育实践是规范性实践,这是指教育制度与实践的价值基础、教育行动的目的、教育行动原则都是根据价值理由确定的,教育实践具有理想的形式,具有应当承当的内在目的,具有应然的形式,具有应当履行的伦理义务,受伦理规范的制约。这种规范性本质说明,不论是从国家的整体性教育制度行动而言,还是从教育者个人的教育行动而言,教育实践需要寻找正确行动的目的、理由、原则和方式,意味着教育实践者对教育目的与方式的正当性的反思;也就是说,教育行动者依靠实践理性去追问和提出正确行动的目的与方式,提出和反思教育行动的普遍原则(maxim),反思教育实践本身及其后果的伦理责任,从而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并且明智地按照原则行动。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教育实践具有“理性响应”的特征,具有通过理性原则而规导的特征,所有其选择、其行动具有价值规范性。 既然教育实践是规范性的,是规范性实在,“教育”概念本身是规范性概念,既然教育行动者是依据原则、价值、理想而行动的规范实践者,那么,教育现实中也存在规范性问题。如果教育研究中的经验主义倾向,对规范性问题避而不答,那就意味着根本上误解了教育实践,可能把教育实践仅仅看作一个现象的、经验的描述性实在,而无法看到教育实践的规范性。所以,对于教育研究来说,我们必须直面规范性问题,分析各种已经存在的规范性判断,运用规范性论证,确定就教育实践我们应当相信什么,应当去做什么。或者说,教育研究必须提出规范性问题,必须进行规范性的思考,必须运用规范性概念提出规范性的知识,否则,就是遗忘或忽视了教育的规范性本质。 如果我们想知道现实中的一所学校的课堂是怎样的,我们只有亲自到学校看到课堂的样子,才能描述课堂,形成关于课堂的事实性知识。这是依赖经验的验证。我们想知道一个三岁儿童是如何形成关于卡通的知识的,我们只有通过一定的经验方法(empirical methods)描述儿童对卡通的认知方式。这些都是经验证据。规范性知识可能无法通过经验证据的方式获得。假如我们想知道“一个理想的好课堂是怎样的?”我们也许可能去一百个或者一千个课堂,去总结出一个理想的好课堂的样子,但你怎样评价你去的某个课堂是理想的好课堂?你如何设定判断理想的课堂好的标准?你设定的标准的合理性理由是什么?于是,我们看到有一些更根本的问题没有办法通过经验性方法获得认识。 由于经验研究是描述性的,所以,任何经验例证都无法从描述性知识推理出普遍的规范性知识。我们无法根据具体经验事例,推导出教育的理想、价值标准和伦理原则,无法推导出所有涉及教育实践的“应然”形式。所以,对于教育作为规范性事物的意义解释或道理追问,我们无法用“可证实”作为论证的标准。规范性知识仅仅通过合理性追问的思辨方法获得。凭借理性进行规范性论证,就是按照道理去追问规范性事物的规范性形式(normative form),在合理性上确证价值、标准、理想、原则、目的及其理由等。“理想的好课堂”是按照课堂本然的内在目的去思辨,按照一个好的课堂的本质去确定的合理标准去判断,以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尝试推导和论证关于理想的好课堂的命题。我们不是依赖某个具体课堂的经验,而是依据合理性去形成“理想的好课堂”的规范性知识,而且这一知识不依赖于任何具体的经验环境;也就是说,规范性知识说明的是,在任何可能的教育中,理想的课堂都应当是这样的。当然,一个具体的课堂的施为(performance)是否符合理想课堂的规范,那是另外的问题,而不是规范性论证本身的问题,我们不能以现实的课堂无法达到理想的好课堂的规范,就否定规范性论证,如果是那样,就犯了以偶然性的具体经验事实否定必然性的规范性知识的错误。 二、规范性探究的必然性 我们的理性(rationality)是否能够按照事情的道理思考事情的规范性?我们能否做出规范性论证?教育研究的规范性论证是否可能?或者规范性论证是否具有客观性?规范性论证是否基于个人偏好?规范性论证是否可以得到辩护? 规范性论证提出的是规范性知识。规范性知识,不能也不必经过经验验证,因为经验世界的事实不全然是按照原则规范、理想标准、价值应当去存在的。规范性论证涉及“应然”的问题,指向可能的实在,而不是经验性实在,也就是只能按照道理去思想的实在,它提出的是非经验性命题;也就是说,这种规范性命题不能进行事实判断或检验,不能依赖于经验验证或经验证据,而只能在其道理的合理性上判断,即判断提出“应然”的正当性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