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参与式民主思想评述

作 者:
牛君 

作者简介:
牛君(1973- ),男,中共厦门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执政党理论和政治社会学,厦门 361027

原文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作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早期重要代表人物,柯尔认为,建立在代表基础上的代议制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制,真正的民主政治应当在各种有调节职能的社会团体中去寻求。由此,柯尔倡导以积极公民参与来缓释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参与的实际不平等,推动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但受所处时代影响与局限,柯尔参与式民主思想存有难以调适的矛盾和冲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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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5)08-0024-06

       道格拉斯·柯尔(Cole,George Douglas Howard)是英国当代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也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早期重要代表人物。在透视和批判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柯尔提出了公民直接参与各种职能团体事务的“职能民主”,并倡导以积极公民参与来缓释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参与的实际不平等,对此后蔚然兴起的参与式民主起到了积极促动作用,同时,由于受所处时代影响和局限,柯尔参与式民主思想有其内在难以调适的矛盾和冲突。

       一、对西方社会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批判

       在柯尔看来,代议制本身与民主是不相容的,代议制民主确立的一个人能够代表另一个人或许多人的理论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民主依靠的不是任何形式的选举制度,而是遍及整个社会的精神。最民主的社会是其中的大部分公民希望广泛分配真正的政治权力,并能保证这种权力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得到广泛的分配。只有在允许民主的愿望同时社会结构也允许这种愿望成为现实的地方,民主才能存在。”[1](P112)

       1、代议制下公民参与权利的缺失。尽管代议制民主解决了现代社会规模中公民直接参与的困境,但在柯尔看来,在代议制下,公民的参与权利只是在投票选举时得以体现,而投票选举结束后,公民的参与权利也随之消失直至下一次投票选举。因此,公民在“被代表”后就成了一个零,其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就丧失了,除了让人家统治他以外,便无事可做了。[1](P74)显然,代议制下的公民参与与民主本质上所蕴含的积极公民与主旨是背道而驰的,公民参与难以得到真正实现,公民参与权利实际缺失。

       2、代议制下的“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柯尔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意识和理智的中枢,是有自决能力的意志,是最后的实体”,[1](P69)也就是说,任何人的意志均不能认为可以代替或者代表别人的意志。而在代议制下,一方面,公民选举代表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性,甚至代表对自己的责任也不甚了解,代议制下的代表是漫无目的被选举出来去“代表”选举人办理各种事情,而“错误的代表在自称为无所不‘代表’的团体——议会和依靠议会的内阁中达到了最坏的程度”。[1](P70)另一方面,代议制下公民选举代表后与“代表”之间的沟通是脱节的、断裂的,选民的参与权利实际缺失,宣称“代表”在一切事务中都能“代表”人民是盲目的、不可能的,因此,柯尔认为,建立在个人可以完全由他人代表这个思想上的代议政治学说,是一种错误的学说,它破坏了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宁幸福,实在是一个危险的尝试。[1](P69)

       3、代议制下的政治领袖容易堕落腐化。柯尔指出,在现代国家中“议会宣称在一切事物中均代表所有的公民,因此,它照例在一切事务中谁也没有代表。它之被选举,是为了办理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情,而未考虑到正在发生的不同事情须要由不同的人去办理。因此,它容易受腐败事务的影响,尤其是财政寡头的影响,把每件事情都办得一团糟”。[1](P70)剖析其缘由就在于,国家在制度上没有能实现真正的“职能化”,没有“职能化”的政治代表,也就不可能实现对政治事务的有效监督和约束。因此柯尔认为,要想防止这种政治现象就必须代之以老百姓的直接控制,代议制政治最根本的弊病在于它企图通过议会、议员所标榜的“无所不能”来滥用国家职权,从而严重地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同时国家的“无所不能”又使国家做了很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最终导致国家“无所能”,这也恰恰是现代代议制民主制度所面临的“通病”。

       二、提出公民直接参与社会团体的“职能民主”

       在对代议制民主弊端进行批驳的基础上,柯尔提出了职能民主理论。柯尔的职能民主理论实质就是一种社团理论。按照柯尔的观点,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意愿组成一些社会团体,在柯尔看来,“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在单独的、无所不能的议会中去寻求,而应当在各种有调节职能的代表团体这种制度中去寻求。”[1](P70)柯尔用“团体”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描述,他指出:“他们用连续的超过一次单独行为的合作行为去追求一个共同的目的或一系列目的,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而同意采用一定的行动方法,订出共同行动的规则,不论这是多么简陋的一种规则。”[1](P24)柯尔的职能团体就是一种基尔特(行会),在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种种弊端的基础上,柯尔希望通过基尔特来改变现行的社会组织,这就是柯尔的“职能原理”,正是这一原理奠定了柯尔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基础。

       1、职能团体的制度基础。在柯尔的职能团体理论中,团体是由许多个人意志创造的团体,所有团体所具备的一个首要条件或制度基础就是“共同的目的”,团体的“目的”“宗旨”或者“旨趣”是每个团体存在的理由。柯尔认为,任何一个团体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发生关系时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个团体的体系(社会)以及团体和个人的体系(人群)发生关系时才产生的”,[1](P37)社会团体的职能与其目的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中的每一种制度都有一个确定它主要的发展路线的宗旨,这个宗旨的实现,就是制度职能的必要基础”。[1](P38)于是柯尔将社会中的团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地区划分的,即有地方的、区的和全国的社会团体;一类是按行业划分的,即有生产性的和服务性的团体。在柯尔看来,每一种团体都是一种自治互助的组织,职能是团体产生的基础,不执行一定职能的团体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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