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最近发表的一系列文章,锋芒犀利,观点鲜明,对当代西方文学理论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做了点穴式的批判,直陈其弊端所在,读来给人启发良多。“强制阐释”是您最具创意的概念之一,也是对当代西方文学理论批判用力最多处。既然当代文学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强制阐释”,那么,揭橥“强制阐释”的问题所在,指出其局限性,无疑是先生系列论文的主旨。 对于文学理论研究的“强制阐释”,您给出了一个定义:“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做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细细究来,这一界定规定了强制阐释的三个明显局限:第一关乎阐释对象,强制阐释偏离了文学文本这个文学研究的基本对象;第二涉及阐释方法,那就是以先在立场和模式来阐释所面对的各种文学文本;第三是其阐释结果,它消解文学特征,将阐释者的主观意图和结论附会于被阐释的文学文本之上。毫无疑问,您对强制阐释的批判一语中的。假如我们对当代文学理论的文献加以翻检,也会发现一些相似的批评声音。比如美国著名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弗兰克·兰特里夏十多年前在一篇文章里,颇有些揶揄地指出:“只要你告诉我你的理论是什么,我便可以提前告诉你关于任何文学作品你会说些什么,尤其是那些你还没读过的作品。”①这个讽刺性的说法,是对您“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做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这一判断的精彩脚注。 您提出的问题发人深省。近几十年来文学研究中的种种理论化和理论先行的偏向,已经导致了文学理论的某些弊端和问题,并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学研究的路径或范式。难怪韦勒克在其晚年不无惋惜地哀叹,文学研究的大厦已被诸如解构主义这样的新理论给无情摧毁了②。其实,强制阐释的风气不仅流行于西方,在本土学术环境中也常常看到。不少做文学理论研究的人,喜好理论预设,观念先行,把玩概念,把具体文学作品作为强制阐释其理论主张的标靶,造成了当下文学理论研究的某种误区。所以近些年来我们时常听见“回到文本”,“回到文学经验”,“回到文学的审美特性”的强烈呼声。先生的系列论文剑指当代文学理论这一软肋,正可谓是切中时弊,恰逢其时! 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可以说强制阐释大约是这个理论宰制时代人文学科研究的普遍倾向。不仅文学理论,而且其他人文学科,甚至社会科学,也深受强制阐释之累。我们注意到,一旦某种新理论问世,无论来自哲学、社会理论、历史学还是文学理论,都会一窝蜂地转移、渗透和发挥,进而影响到其他诸多学科,萨义德所说的“理论旅行”,不仅发生在不同国度和文化间,更频繁地发生在各学科间。于是,有人直呼当代是一个“理论帝国”时代,因为理论宰制着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更有人热衷于颠覆传统的学科边界,所以跨学科、多学科、甚至超学科研究已然是大势所趋。 这里,我很感兴趣的是,文学理论研究中的文学阐释的可能性问题,并想借此机会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既是对先生“强制阐释”批判的一个回应,又是对此问题的延伸性讨论。 我们知道,人文学科有别于自然科学(甚至社会科学)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特性,乃是对意义和价值的深切关注。因此,作为人文学科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学理论,显然把对文学作品乃至一般文学的意义和价值的阐释,看作是研究的核心。阐释有赖于理解,理解构成阐释,所以理解与阐释可以说是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工作。那么,在文学理论研究中,理解和阐释是否具有无限的可能性呢?文学作品(或文本)是否有某种固有的或客观的意义呢?如果对后一个问题做肯定的答复,那么对前一个问题必定给出否定的结论。 在当代文学理论史的发展历程中,围绕着这些问题始终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和冲突。英美“新批评”就旗帜鲜明地主张,文学文本的语言后面当有确定的意义,而文学批评就是发现这些确定意义,这一主张曾经风行一时,后又遭遇了深刻质疑。美国“阐释学派”代表人物赫施不同意“新批评”的论断,他始终高扬“作者意图”论,虔信作者的意图才是解释文学文本唯一合法的根据,不过此理论也受到了严峻挑战。当维特根斯坦发明“家族相似”理论时,就在相当程度上摧毁了那些想探寻文本语言背后确定意义的思路;而巴特的“作者之死”则预示了“作者意图”论的深刻危机。 伊格尔顿说过,20世纪西方文学理论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个是1917年,另一个是60年代后期,前者是俄国形式主义理论异军突起之时,后者是解构主义思潮粉墨登场之际③。我以为,这两个时间节点颇有些耐人寻味的标志性,前者预示了一种理论范式的到场,即现代文学理论;而后者则拉开了另一种以解构主义或后结构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范式的帷幕,即所谓后现代理论。从前者向后者的演变,彰显出当代文学理论内部的某种张力:文学性研究范式与文化政治研究范式之间的博弈。前者可以名之为“审美理想主义”,后者可以称之为“政治实用主义”;前者要把文学作为文学来思考,后者则把文学作为文化政治的理论阐释素材;前者是一种向心式的研究,以文学性为焦点,后者则是离心的分析,要穿越文学而进入其他领域;前者是一种本质主义的解释模式,即相信文学文本有某种内在的、客观的意义和价值,后者则是反本质主义的阐释模式,即坚信文本的意义是在话语活动中经由阐释而产生的,因此文本的意义和价值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其持续不断的阐释活动的生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