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专业伦理的服务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海玲(1969-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专业方向:教师教育、教育社会学,上海 200093

原文出处:
教师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服务性是所有专业伦理共同的特性,然而教师专业伦理服务性是结合自己专业特性形成的、不同于其他专业的服务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教师服务信念受双重服务目的制约;教师服务知识为实践性知识;教师服务所依赖的自主权是有限的自主权。教师专业伦理服务性特点要求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要重视培养教师专业伦理的分析与判断能力而非提供伦理规范;要重视教师反思的价值,减少强制的行政性教育培训;要合理规定教师的权力边界,防止过度侵占其自主权。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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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15)02-0038-06

      教师专业伦理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时,遵循伦理原则与规范、实施伦理行为的观念与行动体系。作为教师专业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是当前教师专业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不过,当前,从传统的师德规范转向“专业道德”或“专业伦理”的学术探索为数寥寥。[1]其实践仍囿于传统的师德规范,其理想性与泛政治性并存,存在着明显的“附魅”特征。[2]可见,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任重道远。要进行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不能绕开其最基本的问题。如,教师专业伦理的服务性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研究者往往从共性角度界定教师专业伦理的服务性内涵,即以专业伦理服务性界定教师专业伦理服务性,为避免这种简单化倾向,进一步把握教师专业伦理独特内涵,促进教师专业伦理理论与实践探索,本文从专业伦理服务性共性特点出发,剖析结合教育专业特点形成的、教师专业伦理服务性所独有的特性,并借此探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应坚持的走向。

      一、专业伦理共有的特点:服务性

      任何专业,皆因其能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服务于社会,才能获得社会认可与保障。因此,服务性是包括教师专业在内的所有专业诞生、发展的基础,也是所有专业共同的特性。任何专业的专业人员在从事专业活动时,都必须坚持服务性定位。“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社会学家已倾向于将专业看成服务于大众需要的荣誉公仆,设想它们与其他职业的主要区别在于特定的服务定位”[3],服务性定位,表明专业重在服务而非经济回报。“一个专业的实践不是一部赚钱的机器。专业的业务不存在纯商业化的要素。诚然,专业人员依赖于他(她)挣的钱生活,但是他(她)的主要目的和愿望是服务于那些寻求他(她)帮助的人们和他(她)本人所在的社区。”[4]

      伦理是调节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原则与规范以及相应的行为,专业的服务性定位,确立了专业人员与其活动对象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伦理关系,即服务性伦理关系。实现服务性伦理必须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服务信念;二、必须拥有精深的专业知识与复杂的专业技能;三、必须拥有专业自主权。前二者保障专业人员有意愿且有能力满足被服务对象的需要,保障被服务对象的利益;后者免除专业人员的专业活动不受外行或行政力量的干扰,保障专业人员的利益。因此,服务伦理包括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不过,教师专业化并非现代性语境下技术层面的专业化,它的服务信念、服务工具与自主权,与医学、法学等专业有很大的内涵差异。换言之,教师专业伦理的服务性具有独特的特点。

      二、教师专业伦理的服务性特点

      (一)教师服务信念受双重服务目的制约

      1.为专业活动对象服务的服务信念

      一般说来,专业人员能否利用专业知识、技能为专业活动对象服务,直接决定该专业能否得到社会机构认同、获得市场垄断的专业地位。因此,尽管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在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方面存在着不对等性,但是,强势的服务者不仅不能借此挤压、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服务者的利益,相反,他们有责任主动维护、实现被服务者的利益。简言之,专业人员要有为专业活动对象服务的服务信念。医生有为病人的健康服务的信念,律师为维护委托人正当法律权益服务的信念;教师也有为学生的主体成长服务的信念。

      在教育专业中,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象是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阅历、知识技能甚至体力等各方面的差异,师生力量是不对等的,学生不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能力来维护其利益,专业人员有义务主动维护学生利益;另外,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决定学生与病人以及法律事务委托人不同,后者是自由的、可以选择接受相关服务与否,而在师生关系的形成中,学生属于被强制的、无选择权的一方。从这一角度讲,专业人员也必须承担起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学生是被强制送入学校教育系统中来的……必须保障学生能得到善待,否则不能说服家长履行将孩子送到学校中来的义务。”[5]总之,教师必须具有服务学生的服务信念。

      2.为社会服务的服务信念

      教育专业是个特殊的专业,其服务信念不仅被服务对象的需要制约,还要受到社会需要的制约。“教师承担着向学生施加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的责任,这一社会责任便意味着教师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社会将这些需要接受教育的成员交给教师,期待教师对他们施加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所以,教师必须以教育者的身份出现,完成社会所赋予的这一任务,否则,其自身便得不到社会的认可。”[6]也就是说,激发学生的潜能,提高学生素质并不是教育专业活动唯一的目标与信念,它必须考虑社会的要求。

      3.在冲突与选择中实现的服务信念

      教育具有个人与社会的双重服务目的,既教育要满足个人身心发展需要,又要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且这两种需要并不是自然且必然的契合在一起,它们常常是有冲突的。因此,教育以及教育者常常面临相互冲突的教育目的。“自古以来教育中就存在着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和选择的问题,它是教育尤其是教育目的所面对的最根本的价值冲突,也是教育主体所面对的最根本的价值选择。”[7]相互冲突的教育目的为教师服务带来很多困难,Jackson这样描绘双重目的下教师的专业伦理状态与困难:“教师的专业活动要实现相互矛盾的、双重甚至多重的目的。这些目的即有社会目的,又有受教育者个人的目的。”在这些目的的规定下,“教师既要和蔼、体贴,又要严格、严肃,他们要满足个体学生的需要,同时又不能忽视班级整体学生。他们要维持纪律与秩序,又要允许学生的自由与放达。”[8]教师如何落实相互冲突教育信念?从大的方面说,教师要历史地、具体地做出自己的判断与选择。“教育目的中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权衡与选择,要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是随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所变化与侧重的。”它“必须具有符合当时社会主流需要的某种价值取向。”[9]从具体的教育活动情境看,教师要根据伦理服务原则与规范,通过具体、情境性分析,对教育中的利益各方做出权衡、判断以及选择,实现自己的服务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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