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个制定了成文宪法的国家,由宪法确定的政治基本规则,由合宪性推定原则确立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这些规则的实施,构成一个国家的宪法秩序或宪制政治。从国家结构的视角审视宪法秩序,可以从政体论与国体论两个视角进入。但今天中国论述宪法秩序的学者,似乎遵循着一条就政体谈宪法、宪政的俗成进路,而没有兴趣就国体谈宪法、宪政。这自然是对宪法与所谓国体-政体关系的政治知识史做出的一种处理。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承诺国体和政体划分的某种正当性,承诺从国体论视角审视宪法与宪政问题的必要性;假如一开始就否定这一进路,便等于轻率地让渡了从这一视角审视宪法与宪政问题的学术空间。 一、国体、政体与宪法 国体与政体之分,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论述逻辑中,是清楚明白的:国体讲的是国家的阶级属性问题,也就是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政体讲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而不问阶级属性与阶级地位。对此,一个言简意赅的表述是,“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①“‘政体’问题,就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形式。”②这样的划分,不见于现代西方政治学主流理论。西方政治学理论一般只对政体形式进行类型学的划分和比较研究。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但这样的论述进路,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就是掩盖国家的阶级实质,因此是必须批判和扬弃的。因为,“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应该为之清楚地指明。”③显而易见,对国体与政体的严格划分,是特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所特别重视的国家建构问题。这涉及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属性,关乎由此建构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对“革命的首要问题”——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进行有效辨认。 这样的政治理论主张,得到政治知识和政治实践的双重历史传统的支持。从政治知识史的角度看,国体、政体的划分来源于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但这个翻译词汇则来自于日本,坐实于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领导人对国家与法的论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将国家视为阶级斗争的产物,而且坚持不懈地认定,一切旨在张扬其作为全民国家、其实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总是力图掩盖国家的阶级属性。“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并且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弱于在君主制下。国家至多也不过是争取阶级统治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所承受下来的一个祸害,已获胜利的无产阶级也将如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斩去这个祸害最恶劣的方面,直到那在自由新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制度的废物完全抛弃的时候为止。”④这段论述,包含了后起的社会主义国家讨论国家问题的三个重要观念:一是不承认资产阶级建立起了超阶级的国家,强调国家不过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二是引导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过是无产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三是无产阶级面对国家的最终态度,就是消灭国家。第一方面的意思引申出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国体与政体的区分。第二方面的表述直接导致社会主义国家对国家两种基本功能的区分——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第三方面的陈述则向人们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任务是消灭国家,但消灭国家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无产阶级的专政,实现消灭剥削阶级的任务,因此国家在具有承续理由的情况下,只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绝对不会是超阶级合作的建制。 至于从古代中国传入日本、而近代又从日本“出口转内销”的“国体”这个政治词汇,其字面含义倒是与马克思主义者所指涉的含义没有太大关系,但日本学者对国体与政体的划分,并用以分解性地应接西方政治理论所指的政体不同含义,倒是对深受日本政治思想影响的中国人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这对受到民国时期政治思想影响的毛泽东来说,具有不容忽视的观念史启发意义⑤。 而在政治实践史上讲,中国共产党领袖、尤其毛泽东对国体、政体的划分,则直接来源于列宁-斯大林主义的苏俄政治经验。由于毛泽东属于政治领袖人物,他对国体的论述,跨越政治理论观念史与政治实践操作史两个领域,而具有帮助人们理解两个领域中“国体-政体”概念的同样效用。苏俄国家形态是毛泽东断定的世界各国都将坐实的国家形态。“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除苏联外,正在各资本主义国家酝酿着。将来要成为一定时期中的世界统治形式”⑥,这样的认知,是毛泽东做出国体-政体类型区分强有力的现实支撑。说到底,毛泽东强调国体与政体的区分,一是为了凸显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观念在国家建构中的重要位置,二是为了革命进程中辨明革命对象和团结盟友,三是凸显将要建立的国家所具有的崭新人民性特质。一旦无产阶级当家作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便相应地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形式。“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⑦循此思路,它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中国国体确定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确立为民主集中制。一俟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国体自然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形式自然延续着民主集中制。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