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与合法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按照传统的政治哲学,合法性是由民主政治或公平原则提供的。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合法性——善治。这种观点对传统的合法性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并非所有通过民主政治产生的政府都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没有满足善治的要求;另一方面,不经民主政治产生的政府也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因为它满足了善治的要求。因此,一个政府是完全和充分合法的,既要获得人民的同意,也要满足善治的要求。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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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说的“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政府实行统治和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正当性或道德性。一个合法的政府有制定各种法律的权利,如民法、刑法、婚姻法和税法等等,而公民有服从这些法律的义务。如果某位公民不服从某种法律(如税法),那么政府有权利使用强制性权力来惩罚他(课以罚款甚至坐牢)。而且,政府的合法性与公民服从政府的政治义务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一个政府的统治和对强制性权力的使用是合法的,那么公民就具有服从该政府的政治义务。问题在于,政府实行统治的合法性从何而来?政府基于什么理由可以对其公民使用强制性的权力?

       对于合法性问题,西方政治哲学提供了各种理论解释。在这些理论解释中,最重要、流行最广的理论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理论,它诉诸民主的合法性;另外一种是公平原则,它诉诸正义的合法性。我认为这两种合法性理论都是有问题的,而我试图提出一种更好的理论解释。我的基本观点如下:首先,虽然这两种流行的理论解释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它们也都存在难以克服的根本困难,从而都无法成立;其次,这两种理论的合理性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是“明显的”,而这种条件将把我们引向善治的合法性;最后,民主最多能够为政府提供程序的合法性,而善治能够提供的是实质的合法性。

       一、民主的合法性:同意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一个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由民主政治决定的。从词源学上看,“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1](P11)民主政治主要有两种制度形式,即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在直接民主中,人民亲身参与统治,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两者合为一体。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并不是自己直接进行统治,而是通过代表来实行统治。现代的民主国家通常都实行代议制。这样,现代民主国家实际上是由选举产生出来的代表来统治,人民本身则成为被统治的对象,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开了。

       在直接民主中,人民由自己来实行统治,而人民自己统治自己无需合法性。或者换一种说法,人民自己统治自己,这件事本身就为统治提供了合法性。谁能反对一个人管治自己呢?但是,在代议制民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开了,政治精英是统治者,人民是被统治者。如果这样,那么,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力从何而来?按照民主的政治理论,统治者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治精英手里的各种各样权力,其中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最终都来自于人民。在代议制民主中,统治者及其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而人民表达同意的一般方式就是选举。一个政府只有产生于自由的和定期的选举,代表了人民的意见,才能说它的统治是人民同意的,从而也才具有合法性。

       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民主政治的合法性还需要更深入的解释,而这种更深入的解释建立在自主观念的基础之上。就民主政治而言,自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政治的,另外一种是道德的。

       “自主”在政治上意味着自治,而自治就是自己统治自己。从形式方面来看,所有政治制度都可以分为三种:一个人的统治;一些人的统治;所有人的统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一个人的统治是君主制,一些人的统治是贵族制,所有人的统治是民主制。[2](P114)对于人民来说,君主制和贵族制都是“他治”,都是由别人来统治自己,而只有民主制是“自治”,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说,为民主提供辩护就是为民主这种统治形式提供合法性。什么样的统治是合法的?显然,如果人们是平等的,那么他们自己统治自己是合法的,而由他人来统治自己则是不合法的。他人统治(君主制和贵族制)的不合法性在于这些制度不是平等待人,而是某些人天生就高人一等,就属于统治阶级,就具有统治别人的权利。自主和自治为民主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辩护,而这种辩护的实质就是人民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

       “自主”在道德上意味着自律,而自律则要求统治应该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民主政治与法治是密切相关的,一个秩序良好的现代民主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人们必须服从法律。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或者是出于对惩罚的恐惧,从而被迫遵守法律,或者是出于自愿,因为这些法律是自己制定的或自己愿意接受的。如果人们处于前一种情况,就叫做“他律”;如果人们处于后一种情况,就叫做“自律”。自主意味着人民有立法的权力,而人民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己服从自己,就是自律。自主在政治上意味着自己统治自己,人民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但是,在代议制民主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分开了,一些政治精英是统治者,而广大平民百姓则是被统治者。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统治能够被视为合法的?从自律来看,只有被统治者所同意的统治才是合法的。在代议制民主中,不可能所有公民都参与统治,都行使权力,但是它的统治和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人民的同意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合法性。在这种意义上,民主政治是同意的政治。

       同意理论最重要的提倡者是洛克。洛克认为,国家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3](P60)洛克的同意理论与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关的:国家或公民社会是通过原始契约建立起来的,而契约则是经过所有人的同意订立的;人们自愿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意把它们转让给国家,国家因此才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利;只有通过本人同意,一个人才可以成为某个国家的公民,才具有服从国家权力的政治义务,否则他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政府的各种权力(如立法权和执法权)均来自人民的授权,没有人民的授权,政府动用权力就是非法的。同意理论主张,一个国家的合法性以及公民服从国家的政治义务,都基于人民的同意。除非人民同意,否则任何政府都没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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