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和教育公平,自古以来有许多不同认识。这些认识有的有严重缺陷,需做重大修正。有的抓住了公平本质,但需要系统化和操作化。笔者通过长期研究发现,公平是平等与效率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及其水平持续提高的发展状态,教育公平是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及其水平持续不断提高的发展状态。平等与效率相互促进是教育公平的本质特征、理想目标和合理状态,有最佳状态、较好状态、标准状态和较低状态等合理状态。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相互排斥和相互促进水平很低的状态是教育公平的不合理状态。保持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及其水平持续不断提高的发展状态是形成教育公平合理状态、实现教育公平理想目标的普遍方式。如若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严重失调,在教育平等水平很低,严重影响教育效率的情况下,应特别重视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教育平等;在教育效率的提高严重影响教育公平的情况下,应特别重视提高教育效率,强化能力发展。此二者是有效建构教育公平合理状态的特殊方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既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又有共同的本质。正确认识教育公平的本质和社会公平的本质,对于实现教育公平目标的实践和社会公平目标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与效率相互促进的社会公平的本质特征和理想目标 关于公平和教育公平,自古以来就有许多不同认识。柏拉图和弗里德曼坚持公平的能力和效率优先原则。柏拉图认为,公正的实质是区别对待不同的人,公正的教育是精英教育,是使才智出众的人享受优越教育机会的教育。①弗里德曼认为,平等是自由和机会均等,是前程为人才开放,而不是结果均等。认识到我们正是从我们所哀叹的不平等中得到了多少好处才是重要的。自由择校有利于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公平,吸引教育投资,也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一般说,市场作用越大,学校教学就搞得越好。”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类似于上述理论。 罗尔斯的公平论是平等优先论,他坚持的根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补偿原则。其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种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小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或补偿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③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④“我们假定存在着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机会所要求的社会结构,那么,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他们是公正的。”差别原则不是要抹平差别,而是希望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源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并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使最不利者得益。补偿原则不仅强调“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而且主张“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⑤我国有些学者把公平、正义和公正等同于平等、均等,类似于罗尔斯的理论。 奥肯把公平看作平等与效率的相互协调。平等与效率经常处于矛盾状态,“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社会经常面临艰难抉择,有责任在两者之间进行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平等有利,对效率就必然不利。“那些折磨富人的措施可能会破坏投资,进而损害穷人就业的质量和数量,因而既有害于效率,也有害于平等。另一方面,提高了非熟练工人的生产和收入的科学技术,会以更高的效率、更多的平等给社会带来好处。”⑥“如果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的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无论哪一方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公平的理想状态是“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⑦他的思想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教育公平,但也揭示了教育公平的本质特征、理想目标和有效方式。 科尔曼同样把教育公平看作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效率提高的统一。教育公平不仅限于教育经费投入和支出、教师和设备等教育资源保证的教育机会均等,而且意味着学校的效益均等的提高,应将关注的重心转到学生的家庭背景和学业成就。成功的学校不是被动地接受平等的教育资源,而是解放孩子的潜能,使他们免于因为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而带来的不平等的教育环境。与要求政府平等地提供财政资源相比,确保学生的经济地位的融合更具有挑战性。⑧奥肯和科尔曼的观点也是笔者坚持的立场和观点,并力图在教育领域做系统化、操作化和量化研究。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⑨。正义就是合比例,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破坏比例和贪得无厌就是不正义。“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⑩英国当代法学家哈特和米尔恩提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别对待原则。这被理解为:对于所有方面都相同的情况必须同样地对待,对于在相关方面不同的情况则必须不同地对待,而且这种不同的对待应对应于相关的不同。(11)但按比例分配和差别对待的标准是什么?是人格尊严、权利义务、经济社会地位,还是劳动投入、能力分数?标准不同,方式、过程、结果及其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公平是什么与公平是为什么有本质联系。公平的本质、标准、方式必须从人类追求公平的目的和理想中去寻找。公平的目的和理想是平等尊重和共同发展、共同富强,而不是共同或平等平庸和贫困,也不是一些人受尊重、有尊严,身心全面发展,经济富裕,而另一些人不受尊重、没有尊严,身心片面发展,经济贫穷。公平本身就包含平等与效率,但平等与效率都不等于公平,公平是上位概念,平等与效率是下位概念。为了实现公平的目的和理想,就必须同时重视平等与效率,公平的本质特征、理想目标和合理状态是平等与效率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及其水平持续不断提高的发展状态。平等优先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都把公平和效率并列,而把公平和效率并列,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意味着追求效率是追求不公平,追求公平就是追求低效率、无效率和共同平庸、共同贫困。这不仅意味着历史上的主流教育是不公平的,而且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教育也是不公平的。平等既包括无差异的基本平等和完全平等,也包括同异促进的差异平等。把公平和效率并列就意味着公平之中没有效率,没有差别,追求公平就是追求既不可能也不应该的无差别完全平等。这也是对“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歪曲理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