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類學與文學、藝術之間並不存在一種顯見的關係,所以主流文學批評一直將藝術與世界、歷史、社會現實、政治等隔絕開來。如果追根溯源的話,文學與其“之外”的這種分離源自一種對德國浪漫主義藝術觀的繼承。它將藝術當作一種近乎神聖的行爲,植入了文學應當自我指涉的觀念。這種傾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變本加厲,將文學性當作文學作品的顯要特徵,與日常語言對立起來。 其實,人類學與文學藝術之間是有着許多相近之處的。首先,人類學是一種對於社會群體的研究,研究他們的社會模式、象徵機制、禮儀、信仰、習俗、語言等;而虛構作品(不管是詩歌、小說,還是戲劇)也涉及了人類學的這些範疇,並不回避或拒絕展現它們。過去有許多文學作品,特別是主宰了法國古典時期(16—18世紀)的那些文學作品,曾經以批判的眼光揭露了主導當時社會的風俗和社會行爲。可以說,拉伯雷(F.Rabelais,1493-1553)的《巨人傳》和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波斯人信札》,都對法國社會的道德習俗進行了一種人類學視角的批評。其次,人類學與文學這兩種交流模式都具有言辭的性質。人類學借助一種基於描述、評論、解釋和因果關係的敘事邏輯來“講述”主體的所見所聞,這與小說中的敘事人在講述人物命運的時候是一樣的。最後,人類學與文學之間還存在着最爲根本的共同之處,那就是主體的問題和主體再現的問題(這與一個社會或文化對“主體”的定義並無關聯)。人類學與文學所關心的都是主體以及作爲問題的主體——主體的外延、界限,他與周圍世界的關係,以及他與他者之間的複雜關係。也正是因爲文學藝術與人類學之間這種殊途同歸的關係,讓我們在法國文學理論家讓·貝西埃(Jean Bessière)和英國人類學家阿爾弗雷德·蓋爾(A.Gell,1945-1997)的相关論述中看到了近似的觀點。 一、權力的缺失與文學的提問 貝西埃的《文學理論概述》①和蓋爾的《藝術與能動性——一種人類學理論》②,都是圍繞着一個相似的觀點來展開的,即都將文學、藝術視爲一種動作,一種行動。貝西埃提出了“模仿/行動”這樣一對在其思想中佔據了重要位置的關係術語,而蓋爾則將藝術視爲“意圖性”(intentionnalité),提出了“行動/意圖性”這樣另一對關係術語。但“行動/意圖性”這對術語並不十分妥帖,因爲當我們把英語單詞“agency”用法語的“intentionnalité”(意圖性)來代替的時候,這個翻譯在表意上就缺乏清晰度,不合時宜地將“agency”這一在蓋爾的思考中至關重要的元素與德國現象學家胡塞爾(E.G.A.Husserl,1859-1938)的那個概念聯繫起來,而實際上兩者並無關聯。
《文學理論概述》
《兿術與能動性》 貝西埃十分看重文學作品中所體現出來的這對基本關係。他認爲,“乍一看,將作品即文本這一死的東西與行動等同起來,是自相矛盾的”③,然而實際上,文學對產生了它的周邊現實環境是有所行動的。④在談到作品在認知方面的屬性時,作者並沒有妄下定論,而是以提問的方式表達了自己的思考: 當我們想要確定作品的認知或象徵屬性是現實主義還是反現實主義的時候,或者當我們無力闡述或拒絕闡述這一屬性的時候,我們需要思考一個問題:對環境現有結構的複製和表現,以及對被表現物的定義範式的複製和表現,要如何纔能在對這些結構和範式無動於衷的東西面前體現出價值來?⑤ 雖然作者所提出的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而已,但他已經考慮到了該問題所有的相關指涉。 接續他的問題是:文學作品對周圍環境僅僅是複製而已嗎?因爲,在這個假設之下,作品與現實之間已毫無區別可言,脫離了前者作爲“語言的純粹產物”的這個定義。當然,有一些作品樂於承認自身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關聯——它們甚至藉此找到證明其存在的合理攀附。但即便這些作品與種種象徵的、形式的、構成了現實社會的一切均值編碼系統掛起鉤來,它們也衹能部分地、遴選性地,或者說是帶有意圖地去重複這些環境的某一些要素;如果在作品中想要複製現實社會的象徵、符號和話語,衹能通過置換、變形、隱避,通過一種特殊的眼光、一面棱鏡、一種距離,纔能得以實現。 然而,這一文學的,當然也是所有美學實踐活動的根本的“異質性”(altérité),在西方藝術史尤其是文學藝術史中常常被掩藏起來:整個古典主義時期——即米歇爾·福柯(M.Foucault,1926-1984)所謂的“再現的認識論”時期,在其形成(自14—15世紀開始)、傳播和發展過程中,試圖發展出一種完全複製環境的假象,以此建立一個以人類爲中心的開化世界的副本。19世紀以後,哲學和文學批評從德國浪漫主義如施勒格爾(K.W.F.Schlegel,1772-1829)、謝林(F.W.J.V.Schelling,1775-1854)、諾瓦利斯(Novalis,1772-1801)、霍夫曼(E.T.W.Hoffman,1776-1822)等人開始,及至其後所有的形式主義者,再到“語言學轉向”,發展出一部洋洋灑灑的“寫作的神話”(mythologis de l'écriture),將作品定義爲“人工製品”(artéfact),一種表意的結構,一種自我指涉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