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民主意味着参与,这应该是不言而喻、毋庸置疑的事情。然而,在民主理论的历史长河中,民主和参与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张力。现代世界的主流民主理论——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对公民参与持有相当保守甚至负面的观点。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新的民主理论才崭露头角,特别是有关“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的研究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近年来已逐步成为国际上的研究热点之一,与代议民主或自由主义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我国,“协商民主”更是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主流民主理论,一时间大有压倒代议民主理论之势。虽然如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还未得到主流民主理论家们的认同。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如何认识民主和参与的关系以及民主理论的这一内在张力?对此,国内的研究甚少,更缺乏从民主理论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的高度进行的深入探讨。对于政治学这一基础性理论问题,本文试图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分析。 一、从共和主义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演变 要深刻理解民主和参与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对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近年来新兴的民主理论有更全面的认识,把握现代民主政治的逻辑和真谛,首先需要对民主理论的发展演变有个总体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民主”是当今时代人们使用很频繁的政治学术语,但也是被滥用得最厉害的概念之一。从古至今,民主理论可谓形形色色,如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精英民主与多元民主、选举民主与参与民主、聚合民主与协商民主、保护型民主与发展型民主、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多数主义民主与共识主义民主等等。在如此错综复杂的理论经纬中,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与张力,是民主理论演化的主线。从学理上说,在人类的政治思想史中,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来决定领导权的归属),这两种民主观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冲突①。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论的传统,发源于古代雅典的城邦,至今仍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民主理想;后者则代表了现代民主的主流模式,滥觞于英美等早发现代化国家,并逐渐被西方以外的政治体系广泛采用。 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大会全体参与、直接表决的基础上,这种公民表决式的民主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被认为既服从理性主义又服从经验主义的原则。按照一些人的理解,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上,自主行使权力应当优越于将权力委托给他人。可以说从古典时期到17世纪,当人们思考“民主”的时候,基本上只是把它同公民大会和公共会议场所的集会相联系,就像雅典的城邦民主那样。但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上并不是常态,城邦是一个集宗教、政治和道德于一体的尝试,而这种尝试被证明并不长久,也是脆弱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雅典式民主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②。更为重要的是,近代以来政治共同体中庞大的公民数量必然会实际限制这种古典民主形式的发展,以致像卢梭那样的人民民主的捍卫者最后只能认为民主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同时,这种形式的民主在近代也受到更多的怀疑和批评。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著作中,“纯粹民主制”(他用这一术语指代“由数量不多的公民构成且公民们亲自组成并管理政府”的社会)一直是不宽容的、不公正的和不稳定的③。 到19世纪初,“民主”开始被视为公民以民选代表为中介手段参与决定集体意志的权利,这就是代议民主或者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发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自由主义民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结合的最好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议制民主正是在密尔的阐述中得到发扬光大并成为几乎所有早期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形式。近代社会之前的政治形态是建立在君权神授之上的纯粹的精英统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宏观变革与转型,政治形式也发生了变革,特别是政治参与的诉求不断扩大,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形成。密尔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对民主理论进行了调和,将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起来,设计出一种代议制政府的模式④。 代议民主模式的目的不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而在于使精英统治获得一种合法的大众化基础,寻求一种把民意与效率有机统一的政府形式,以及一种保护个人利益免受国家侵害的政治机制。由此,一种保护型的自由主义民主逐渐成为民主理论家们的共识:民主的核心不在于人民当家作主,而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及保护公民的自由。这种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是众多反民主观点所持的关键理由。这一民主模式被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即使在广阔的领土上也可望实现长治久安。如詹姆斯·密尔所言,它甚至可被推崇为“现代性的伟大发现”。于是,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现代世界的合法性信念。 由此,近代以后民主理论就分化为两大基本的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并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近代以后逐步成为民主的主流理论和主导模式,而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共和主义模式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和假说。 共和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消长关系,在约瑟夫·熊彼特那里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的表述,他断言:“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⑤。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有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来取得做出决定的权力。他论证说,民主的古典理论假设人民对每一个问题持有明确而合理的主张,那时的民主政体是指人民挑选能保证他们意见得以贯彻的“代表”来实现他们的主张,“这样,选举代表对民主制度的最初目标而言是第二位的,最初目标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假如我们把这两个要素的作用颠倒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目标。换言之,我们现在采取这样的观点,即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只要存在着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一段时期公民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⑥。这实际上就是把民主政治与选举竞争画了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