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的起源、发展和挑战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玉超(1981- ),山东人,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哲学研究,jiayuchao@gmail.com,北京 100039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作为近二十年来自由主义民主公民教育理论的有力的批评者和挑战者在西方学界备受关注。它通过不断调整在由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所框限的民主理论谱系中的位置,并以区别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方式实现了对公民身份概念的重建。从规范论视角看,协商民主的公民教育提出了核心价值教育、民主教育的权威原则和基准原则等建设性主张;但它在实践中至少面临三方面的严峻挑战,它们分别涉及协商民主对公民的要求是否过高、对个人自主的包容是否成功以及公民政治社会化的困境。因此,协商民主公民教育是否有望成为传统自由主义公民教育的替代则有待进一步观察。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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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4)05-0012-09

      民主理论和公民教育理论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民主制度的维系和繁荣有赖于公民教育所成功培育的理想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和公民美德(civic virtues);另一方面,民主理论对公民教育所培育的公民身份和公民品德做出了原则性限制。因此,每一种公民教育理论都与某种特定的民主理论相对应。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的公民教育主要是一种奠基于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公民教育,这一教育旨在培养公民的一些程序性美德。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人们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不满逐渐增加,进而诉求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译为审议民主或商议民主)理论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成为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有力的批评者和挑战者。鉴于国内文献对于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译介较少,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协商民主理论的谱系、协商民主对“公民身份”概念的重建以及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的理路和面临的挑战来描绘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的整体面貌。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谱系

      众所周知,自由主义政治方案的实现有赖于某种民主理论,这是经典的民主理论为什么从属于自由主义理论传统的重要原因。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理论最早为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创制提供了一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的核心理念便是为公民的权利和(消极)自由提供保护。这一传统可追溯至由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以及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等人所致力于为个体自主(personal autonomy)提供辩护的综合自由主义(comprehensive liberalism)理论。基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维持最低限度的参与,如参与选举和公民投票。在政治实践中,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导致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水平普遍下降和对政治生活的冷漠态度。[1]因此,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基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乃至公开的批判。卡洛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较早注意到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缺陷:公民参与的理念在民主理论中的地位卑微,不仅如此,近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显著特点是强调大众政治参与所具有的风险。[2]在佩特曼看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不仅导致了消极的公民身份,更对公民美德的式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80年代后,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了更加犀利和深入批判的是著名的民主理论家本杰明·巴伯(Benjamin R.Barber),他在1984年出版的《强势民主:新时代的参与式政治》一书中将自由主义民主视为“弱势民主”(thin democracy)。他指出,自由主义民主服务于排他性的个人主义和私人目的,因此无法指望它能够形成关于公民资格、参与、公共善(public goods)和公民美德的坚实理论,并在民主的实践中导致了静态的利益政治(politics of static interest)和自私冷漠的公民,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是一种“饲养动物的政治”(politics as zookeeping)。[3]4-25为了克服传统自由主义民主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交往和公共善漠不关心的糟糕状况,就需要一种将“参与”作为界定公民身份核心内容的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3]150-155巴伯的“强势民主”思想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主要理论来源。参与式民主成为当时民主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也成为批评和挑战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佩特曼和巴伯的参与式民主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古典共和主义(classical republicanism)政治传统的启发,这并不是偶然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许多理论家逐渐开始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传统中发掘有关“民主”的智慧,并无意中导致了新共和主义(neo-republicanism)在当代的复兴。但不幸的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几乎还没有来得及推广共和主义的公民教育理念就意外地衰落了,一个显著的标志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参与式民主”这一核心概念几乎从公共论坛中消失了。[4]继之而起的是协商民主理论,与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一样,主张协商民主的理论家将批判的矛头直指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后果,他们也经常以共和主义的方式来刻画自己。[5]8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笔者将在第二部分对它们作出详细的区分。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协商民主。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协商”(deliberation)直接受益于德国著名社会和政治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关于对话模型(model of discourse)的启发,它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从规范视角界定“公民身份”概念的分析框架。[6]但是,“协商”这一核心概念可以追溯至启蒙时代著作家的思想,如伯克(Edmund Burke,1729-1797)就曾使用过“协商大会”(deliberative assembly),密尔也曾提出过“经由讨论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这样的说法。[7]挪威的著名教育哲学学者拉斯·劳维尔(Lars )在《协商民主与公民教育》一文中指出,“协商”作为一个关于民主理论的关键术语,是与理性的批评精神、宪政自由主义的民主政府以及确保自由和正义等民主原则的政治制度紧密相关的。[7]因此,在劳维尔看来,“协商”意味着公民的政治参与、理性批评以及对自由和正义等原则的促进和维护。协商民主的领军人物詹姆斯·伯曼(James Bohman)声称,“协商”是一个对话过程,是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公共社会活动[8];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必须来自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基于实践推理的公共协商[9]。协商民主的另一位领军人物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则基于协商民主的道德基础从而给出了更为强有力的辩护,她指出,协商民主可以被界定为这样一种政府形式(a form of government):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之间为实现就公共事务的决定达成一致的最终目标,他们应该给出相互都能够接受的理由来为自己所支持的决定辩护;这一推理过程的最重要特点是参与决议(decision-making)的人被要求提供合理的道德理由(reason-giving requirements)。[5]3-7因此,协商民主是人们处理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道德分歧的合理方式,当公民与其代表之间存在道德分歧时,他们应该持续地理性讨论(continue to reason together)以达成相互都可接受的决定。[10]为了更好地理解协商民主,古特曼对流行的民主理论作出了明确区分,并且对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给予了更加有力的批判。首先,古特曼在《为何协商民主》一书中将与协商民主相对应的其他流行的民主形式统称为加总式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又译为聚合式民主),它可以被界定为利用“多数裁决”或“成本—收益”分析模型来计算民众偏好的民主形式,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总称,包括了程序性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和宪政主义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5]13-15古特曼进一步指出,加总式民主的缺陷是很明显的。如,它不能为民主决策提供一个可靠的原则基础,并且不是动态的,尤其是当公民的偏好或意见发生变化时它无法随时作出政策调整;再如,加总式民主无法为公民提供一个挑战其自身决策方式(如多数裁决和成本一收益分析)的途径。[5]16-21因此,在古特曼看来,在多元民主社会中,如果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包括少数派的公民)对公共事务决策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合理的和正当的,那么协商民主是流行的诸种民主形式中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平等对待这些道德要求的民主形式,因而比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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