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文学艺术的超符号性质  

——兼答唐小林先生

作 者:
陈炎 

作者简介:
陈炎,山东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唐小林先生从皮尔斯的符号论出发,捍卫了卡西尔将艺术等同于符号的观点。他不仅对拙作奠基于索绪尔符号论的相反观点进行了有意义的商榷,而且还试图揭示索绪尔符号论在处理艺术问题上的局限性。但由于他误将“非理据性”等同于“约定性”,并反过来认为具有“理据性”的符号不需要“约定”也能传递意义,从而推导出艺术是具有“理据性”的“符号”的结论。由于这一结论抹杀了“符号”所携带的“概念”与“艺术”所表达的“情感”之间的关键性差异,因而值得进一步商榷。在笔者看来,艺术不是有“意义”的“符号”,而是有“意味”的“形式”。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4)05-0122-07

      笔者于2012年第6期的《文学评论》上发表的《文学艺术与语言符号的区别与联系》一文,以索绪尔的符号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不同于卡西尔将文学艺术等同于符号的观点:“根据索绪尔的观点,包括语言在内的符号系统是由可供辨识的‘能指’和具有意义的‘所指’组成的。而‘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又是任意的,是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的人们‘约定俗成’的。按照这一标准,艺术作品虽然具有可供辨识的形式特征,而且这些形式也要承载一定的意义,但其‘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却不是任意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正是由于艺术作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符号,所以在欣赏中往往会产生解释不清的意义纠纷,与此同时又可能获得超越民族的情感共鸣。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门类,文学恰恰是以语言符号为载体的,文学的这一符号特征使之比其他艺术门类有着更多的传达社会信息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限定了其跨越民族语言而进行传播和欣赏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文学之所以能够成为艺术的一个门类,是由于其具有借助语言而超越语言、借助符号而超越符号的特殊意义。”①

      由于此文使“一个似乎自明的命题,遭到了质疑或颠覆”②,因而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争鸣,唐小林教授在2014年第1期的《南京社会科学》上发表了《文学艺术当然是符号:再论索绪尔的局限——兼与陈炎先生商榷》,对拙作提出了学理性的质疑:“是否只有非理据性(即约定性),才是判断符号的标准?文学是否超越了语言符号就不是符号?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索绪尔语言符号学在处理文学艺术问题上的局限。”正像唐先生对拙作的褒奖一样,这篇诘难性的论文也是一篇严肃的“讲事实,摆道理”的文章,使我受益匪浅、获益良多。这样良好的学风正是国内学术界所需要的,而随着争鸣的继续,我们也将对这一重要的学术问题产生更加深入的理解。

      显然,拙作与唐文的区别,主要不是论证方式的不同,而是理论基础的不同。因为人们使用不同的符号学理论,必然会导致对“符号”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对“符号”概念的不同理解,又必然会影响人们对文学艺术是不是符号这一命题的不同看法。因此,拙作曾开宗明义地指出:“在讨论‘艺术究竟是不是符号?’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对‘符号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或者至少要说清楚,我们所说的‘符号’是哪种符号学派意义上的概念。”“‘符号学’在英语中有两个意义相同的术语:semiology和semiotics,它们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由索绪尔创造的,欧洲人出于对他的尊敬,喜欢用这个术语;操英语的人喜欢使用后者,则出于他们对美国符号学家皮尔斯的尊敬。”“法国当代符号学家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曾经指出:‘在索绪尔找到能指和所指这两个词之前,符号这一概念一直含混,因为它总是趋于与单一能指相混淆,而这正是索绪尔所极力避免的。经过对词素与义素、形式与理念、形象与概念等词的一番考虑和犹豫之后,索绪尔选定了能指和所指,二者结合便构成了符号。’因此,本文将延用索绪尔的经典概念,从‘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入手来理解‘符号’。”显然,这种开宗明义的解释,就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

      作为一个对符号学颇有研究的学者,唐先生深知皮尔斯的“符号”要比索绪尔的“符号”宽泛得多:索绪尔的“符号”主要是指以语言为主体的“规约符号”,皮尔斯的“符号”则包含了“相似符号”、“指示符号”和“规约符号”三种。在他看来,这种差别的要义在于,“索绪尔的符号观是建立在‘非理据性’基础上的,而皮尔斯的符号观却奠基于‘理据性’。”他进而认为,在索绪尔那里,“能指”与“所指”之间关系是参与约定俗成的群体“任意”建立起来的,也只有经过“约定”后的意义关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号”。而在皮尔斯看来,“再现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未必是“任意”的,它们之间的意义联系也并非都需要“约定”才可能建立起来。显然,我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得出“艺术作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符号”这一结论的;而唐先生则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得出“文学艺术当然是符号”这一结论的。我们两人的前提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并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

      关于这一点,唐先生是十分清楚的:“文学艺术不是符号,我们不能同意。但陈炎先生通篇所要证明的,文学艺术不是‘非理据’符号,我们却完全赞同。”既然完全赞同,为什么还要“商榷”呢?让我们重温一下唐文的标题:《文学艺术当然是符号:再论索绪尔的局限——兼与陈炎先生商榷》。显然,唐先生的真正用意,是要指出索绪尔的符号学理论用于解释文学艺术问题的局限性,而由于拙作恰恰运用了索绪尔的符号学理论来解释文学艺术问题,所以才一并商榷之。也就是说,唐文并不否认拙作论证方式的严谨性,而只是质疑何以拙作不使用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而使用索绪尔的。

      现在,让我们回到索绪尔和皮尔斯的分歧上来。从表面上看,二者的符号学理论有着“广”“狭”之别:索绪尔的“符号”是狭义的,以语言为主;皮尔斯的“符号”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语言,还包括一些指示性、象征性的声音、图像和动作等。从实质上看,二者的符号学理论有着“约定”和“非约定”之别:索绪尔的“符号”是约定俗成的,因而是包含确切含义的;皮尔斯的“符号”未必需要约定,但仍然可以包含确切含义。从前一种意义上看,皮尔斯的符号论更宽泛,似乎更容易包容和解释文学艺术现象,因而被唐先生所推崇;从后一种意义上,皮尔斯的符号论却容易混淆“符号”与“艺术”的本质区别,因而未被笔者所采纳。

      让我们从唐文中提到的一个具体的例子说起:如果我们在厕所门上看到一个烟斗的图形,就知道应该是男厕所;如果我们在厕所门上看到一个高跟鞋的图形,就知道应该是女厕所。在唐先生看来,“烟斗”的图形作为“能指”与“男厕所”作为“所指”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任意”的,因而也没有必要事先“约定”;“高跟鞋”的图形作为“能指”与“女厕所”作为“所指”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任意”的,因而也没有必要事先“约定”。换言之,这种“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不是被“约定”的,而是被人们“猜到”的,人们猜测的“理据”就是二者之间的“相似性”和“联系性”。据此,唐文似乎既推翻了索绪尔关于“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任意”关系,也推翻了索绪尔关于“能指”与“所指”之间的“约定”关系,并进而指出:由于艺术作品所包含的“意义”内容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其“理据性”的,因而其无需事先“约定”也可以加以表达和传递。于是,作为一种能够表达和传递意义的文本,文学艺术也是一种“符号”……所有这一切,正是唐先生之所以摒弃索绪尔而推崇皮尔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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