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价值诉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靳玉乐,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肖磊,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我国原有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培养下的教师素质已不能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以及儿童发展的需要,教师教育课程亟待改革。《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新一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启动。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在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育合格的教师,最终实现儿童学习品质的提升。教师教育机构应着眼于教师自我角色的形塑、专业知能的获得以及实践智慧的养成,着手于教师教育课程结构、内涵以及实施方式的改革,努力实现教师的专业发展与儿童学习品质的提升。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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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出了很多新的理念和策略,对教师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教师的素质尚不能很好地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1]教师的素质亟待提高,教师教育面临诸多困境,特别是在课程与教学方面,传统的教师教育课程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2]教师教育课程结构与内涵的调整,成为教师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鉴于此,教育部于2011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标志着我国新一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启动。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在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育合格的教师,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儿童的学习品质,这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有学者称之为“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合流”[3]。而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则包括教师专业角色的形塑——为师之本、专业知能的获得——为师之资以及实践智慧的养成——为师之实,这也是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本文尝试从以上三个方面来探讨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价值诉求,以期有利于我国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自我角色的形塑:为师之本

       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都要同时承担多种角色,对于角色的认识和认同是承担角色的前提和本源。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首先需要认识和认同“教师”这一角色,了解和践行教师共同体的专业伦理,这是对一名教师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一位教师连这一最起码的要求都达不到,那么无论其专业知识有多丰富、专业能力有多强,也不可能很好地担当起社会所赋予的使命,而且还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自我角色的认同和形塑乃是为师之本。

       (一)专业角色的认同

       个人通过角色进入社会。有的角色可以选择,如工作、朋友等,而有的角色则不能选择,如父母与子女等。但是,无论何种角色,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而且从具体的角色来看,义务往往是先在的,否则这个社会是不能正常发展的。也就是说,具体角色的使命是社会所赋予的,角色要求对于个人、组织、机构来说是先在的,个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具体的角色位置,但却无法选择角色要求。因此,个人的角色化过程就是个人的社会化过程。[4]而角色的认同是个人承担角色的前提性条件,如果一个人不喜欢某一角色,那么他是不能很好地承担这一角色的,对于可选择的角色来说尤其如此。

       由此看来,教师专业角色的认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认同教师这个职业本身,认为这一职业可以给自身带来满足感,甚至于自我价值的实现;第二,认同教师角色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这两层含义是相互联系的,联系的中介是角色的权利维度。因为权利意味着认真对待权力和履行义务,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或是金钱,或是权力,抑或是精神追求等;而利益的满足会促进角色的认同。因此,教师教育课程的首要任务便是促进教师对自身角色的认识与认同,使其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了解的基础上建立对教师职业的深度认同,在认同的基础上认真从事教育活动。而教师要想正确行使其权力,认真履行其义务,就要进行教师专业发展,恪守专业伦理,习得专业知能,养成实践智慧。基于此,我们认为,教师角色的认同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逻辑起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社会仅对教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而对其需要和利益漠不关心,甚至做出有损于教师利益的事情,那么这是制度的不公,这样的社会想要吸引广大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是不大可能的;反之,如果一位教师整天要求社会满足其利益要求,而不认真从事教育工作,甚至不惜损害学生、社会的利益换取自身的利益,那么这是个体的失德,这样的教师也迟早会被社会所鄙视和淘汰。我们国家在这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要从社会制度和教师个体两方面进行反思。

       (二)专业伦理的发展

       专业伦理是指某一专业领域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责任。[5]教师专业伦理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教师不仅学会教书,而且学会育人,以高尚的师德陶冶学生的情操。

       教师作为众多专业中的一种,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门的知识和能力,而且要求其必须恪守专业伦理。这是由教学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一,教学本身具有教育性。赫尔巴特(J.F.Herbart)所说的“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6],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教师专业伦理是通过教学实践而体现的,英国教育哲学家卡尔(David Carr)认为教学的本质是道德,因为教师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之外,也要有正确价值观的教导,更要成为学生品德学习的模范,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与良好的品德。[7]教师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教育资源,其一言一行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然而,很多非德育教师认为德育并不是他们的职责,而是专门德育教师的事情,他们只要上好课就可以了。问题的症结在于:由于缺乏德育专业化教师培育,教育工作者有关德育的教育观念、专业能力还不够。[8]第二,教师的教学过程具有高度自主性。自主是专业重要的特质之一,一位教师学习了大量的教育专业知能,必须能够自主地根据教学的生境(学生的发展状况)、情境(课堂互动情况)和环境(教育的社会背景)灵活运用这些知能,否则便不可能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师而言,虽然有各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评价制度,但是不可能时时刻刻都有人监督其在课堂上的一举一动,这需要依靠教师的自觉性。在专业领域中,专业的自主性愈高、影响社会大众福祉愈大,对于专业的自律性要求则愈强。所以各种专业团体都会制定“专业伦理信条”或“专业伦理准则”,以规范和约束团体成员的行为,确保工作质量、社会福祉和赢得大众信赖。[9]然而,我们过去一直对教师的专业伦理或职业道德的建设关注不够,相应地,教师教育机构也并未重视教师专业伦理的培训,产生了一些很不好的现象,如课堂知识课外补、收取家长贿赂等,备受社会诟病。因此,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要加强教师专业伦理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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