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4)02-0027-07 分配正义的观念植根于古希腊传统,兴盛于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由罗尔斯、德沃金等发展出复杂而完备的分配正义理论时,正义的分配范式便获得了进一步的巩固,甚至成为唯一被信任和推崇的正义方案。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正义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以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教育资源配置和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对教育正义的追求也一直被分配的范式所垄断。然而,90年代以来,随着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领军人物霍耐特、弗雷泽等学者的登场,社会不公正的另一种形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在他们看来,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并没有构成不公正的全部内容,甚至他们并没有构成正义的实质性主题,正义的目标不在于消除不平等,而在于通过正当的承认而避免对他人的人格羞辱和尊严蔑视。于是,正义诉求也逐步在分配范式的基础上区分出另一种范式:即承认的范式。在教育领域,承认范式的提出使人们逐步开始关注那些普遍存在但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的不公正的教育体验,不断有学者通过承认理论分析教育中的人格羞辱、价值贬低、身份蔑视等扭曲的承认所带来的精神伤害,并企图通过承认的正义来消除这种不公正的教育体验。那么,分配与承认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构成了分属两种不同理论范式的两种不同的正义概念吗?抑或两者能够被纳入单一的综合理论框架之中?承认的教育正义究竟是分配正义的替代方案,抑或是和分配正义一起共同构成复合的教育正义观念? 一、分配正义及其限度 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不仅使西方政治哲学打破了密尔之后一百多年的沉寂,同时也确立了政治哲学的正义主题。之后当代政治哲学基本上围绕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念进行质疑、批判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不同的正义理论。这种争论不仅有来自自由主义内部(如诺齐克、德沃金等、拉兹等)的激烈争锋,同时也有来自社群主义者(如桑德尔、麦金泰尔、沃尔泽等)和共和主义者的深刻批判。毫无疑问,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既构成当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同时也成为当代政治哲学“各种发人深省的思想之源泉”[1]。罗尔斯在当代的开创性工作和基础性地位使正义理论研究走向多元化、深刻化的同时,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使各种不同的正义理论无论观点多么悬殊都被限制于分配的领域。可以说,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正义即意味着分配正义。分配正义在政治哲学中的主导地位使其对教育正义的观念选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前教育公平、教育公正、教育正义的研究基本上是在分配正义的视角下进行。 分配正义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至两千年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论述过这一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配正义被理解为“确保应该得到回报的人按他们的美德得到利益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政治地位”[2]2。因此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的分配正义是与美德观念紧密相关的,应得的观念源于某人具有某种优秀的品质或在实践中表现出优秀的行为。而美德是与个人的身份和地位紧密相连的,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有了这种身份或地位才可能有某种美德,因此,分配正义的观念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对地位和身份的阐释和辩护。不过这种古典的分配正义观念在斯密那里得到了终结,并逐步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现代分配正义认为一个人应该得到某些东西仅仅是因为他是人,而不考虑任何的性格特征、德性规范和行为品质。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直接指向普遍的社会结构,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的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2]5而避免物质匮乏的生活。当前分配正义的理论在教育领域中已经获得较为全面的研究,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可以说当前所指的教育正义实为分配范式的教育正义。 分配范式的教育正义把自身定位于对由不合理的教育制度安排所引发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关系的矫正。面对这种不平等关系个人总是表现出极度的无力感,因为造成对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配置的力量要么来自于国家,要么是市场,均超越于个人的能力之外。对这种不正义的矫正所需要的是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善品在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这种不正义形式既易为人们所直观感受,也更易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支持,从而使分配正义既被作为政府所乐于采纳的正义方案,同时也成为被民众认可的正义的民间范式,长期居于正统。不过分配正义在彰显其正义的规范功能的同时也指明了其功能发挥的边界范围和正义规范的限度。 首先,分配正义在内容上限于可分配的善。一般来说,分配正义是指以经济为主体的善品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对社会正义而言,所谓的“善品”广泛地包括财产、工作、教育、医疗、社会福利、荣誉奖金、政治权利,等等。但在教育领域,对“善品”有着极为不同的理解。教育领域“善品”表现为非物质形态的平等参与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以及物质形态的教育资源。它们有的是可以被成员平等占有,而有的则不能够在成员中间平等分配。但无论是否可以平等的分配,用来分配的社会善首先必须是可以在不同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对于不可分配的事物(如个体的尊严)分配正义也就表现出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