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 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14)02-0060-0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的进步,教师逐渐成为社会中面临的角色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类群体,教师在专业活动中面临着多种利益取舍关系。但长期以来,“无利益诉求”是人们固有的师德观。这种师德观否弃道德的功利性,将教师置于崇高的精神境界,片面地将教师的“高尚”德性作为最终目标。事实上,道德的存在总是与现实的利益相关联。这种关联,也为进行教师道德的经济学分析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经济学中的许多理论同样适用于道德的理论分析,诸如资源配置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供求理论等。”[1]贝克尔也曾指出:经济学的特点在于研究问题的本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以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2]基于经济学的视角,在道德与经济的相互渗透与相互参照中更加完善地诊释教师道德,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教师道德本身的理解,也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教师道德建设的关键。 一、分析的基础:教师道德的自利性 道德总是包含着一定的利益,“正确理解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3]。恩格斯曾经指出:人们自觉地和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所以,只有以利益为纽带,一切道德行为才能发生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为人们的利益与需要提供服务是道德价值规范存在的理由,而并非是人为了道德规范而存在。人的需要和利益就是道德的基础。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教师的任何行为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都是在某些利益驱动下进行,因而,教师道德也具有了自利性。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利益是推动道德发展的动力,而道德也是实现利益的重要保证。追求利益和权衡利弊得失是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动力,利益不仅体现着人类主体同物质对象客体的一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配与享有客体对象时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损益关系。因此,道德作为维护和协调人与人之间各类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本身便具有了一定的功利性。一个人遵从道德的行为或对策本身就是最有效率的行为或对策。从某种程度上讲,遵守某种道德就是维护某种利益。道德行为之所以为人选择,其最根本动因在于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预期,而这种预期,则往往出于对利益的考虑。在传统的师德观那里,不求回报是师德的本质特征,“道德总是要以个人对社会或对他人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6]。但是,这种传统师德观所指出的“利他性”只是师德特性的一个方面。教师不仅是“道德人”,也是“经济人”;教师道德不仅具有利他性,也具有自利性。人们之所以需要教师道德,并非是对教师单方面的利益压制,而是因为教师道德可调整教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对彼此之间在利益上的各种冲突予以避免。它可以把教师的行为约束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教师道德在教师专业生活中的运用本身就遵循了人类行为效用最大化法则,“它是以较低的契约成本换取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较高收益”[7]。 进一步讲,在教师道德行为中,计算性和自利性同样有所体现。在这里,我们对于教师道德自利性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教师道德的自利性体现为物质利益。因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一个人选择道德行为的主要目的很有可能是寄希望于通过尊重他人的利益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教师道德也具有精神利益方面的自利性。新制度经济学对此予以了充分地肯定。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人的利益具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双重性。现实生活中,一个追求高尚道德目标的人,道德本身就是其目标。他愿意舍弃物质利益而换来精神上的自利,尽管某些时候这是无意识的。道德在人们彼此间维护物质利益时不仅是一种调节工具,它作为精神完善的一种境界,更是为人们所追求。因此,不仅人类维护共同生存的需要是道德存在的理由,道德自身的利己性也是道德存在的理由。这是道德行为主体的内部动力,这种利己性就是它给行为主体带来的精神利益。[8]同时,我们也可将教师道德行为视为一种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种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一样,也讲求效率,会力图获得最佳效益。虽然二者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道德行为的分析中也不能机械地加以运用。但是,由于道德利己性的存在,因而经济学分析的内在精神和基本方法应用于道德行为的分析也有其合理性。 二、无形的约束:教师道德的成本与收益 “经济人的行为就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没有什么不同,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9]站在这个角度,我们对教师道德行为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教师道德行为同样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规律。教师道德行为是否发生,由其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所决定。当教师的道德收益大于其道德成本时,该行为就易于发生;反之,则不易发生。教师的道德成本与收益就如同“看不见的手”,支配着教师的道德行为选择。 在经济学中,“成本”的概念含义丰富,但同时边界模糊。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成本是一种可以用价格来衡量的投入或损失,因此,它的含义偏重于价值利益方面。但也有观点认为,人们所追求的各种目标,如名利、成就感等而付出的代价也包含其中。成本含义的这种扩大,预示着非物质方面的追求在收益内容中的比重将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趋增大,并由此成为成本构成中的重要内容。我们也可以据此认为,成本就是指为了获取某种物质利益或得到某种精神满足,而消耗的实际花费或是预期要付出的代价和损失。 那么,对于道德行为而言,相应的成本付出同样存在。所谓道德成本,又称伦理成本,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德沃金(Ronald M.Dworkin)。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站在法学的角度指出,一项错误的判决往往并不仅仅带来经济成本,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道德耗费。[10]在德沃金看来,这种“道德耗费”就是“道德成本”。“道德成本”的概念自德沃金提出之后,逐渐融入其他学科领域。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道德成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道德成本是指个人在行为过程中,因受到道德约束而造成的财富数量减少、物质损耗及其主观感受上的情感压抑等等;狭义的道德成本则指个人因服从内心道德信念而做出的自我约束行为,也包括因此而受到的经济利益损失。本文中的道德成本主要是指狭义上的道德成本。对于教师而言,他们在践履道德的过程中,物质、精神、智力以及体力等方面的付出同样存在,而这些付出,就是教师的道德成本。凡是教师在道德行为过程中事实上的付出都属于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