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它是整个社会民主监督机制中须臾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研究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舆论监督:现代民主政府的要求与体现 舆论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和客观存在的精神力量,反映着社会中的一层人或某个集团对某一事态的大体相近的看法,自古以来就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作为能反映广大人民心声的舆论监督在古代专制社会中是不可能有存在和发展的土壤的。《晋书·王沉传》记载:“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但自古圣贤有几何?更多的是笃信“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对舆论讳言莫深,横加堵塞。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广大人民群众连最起码的言论自由都没有,又何谈什么舆论监督,而只能是形成封建专制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从先秦的御司察行到汉唐的御史台到明清的都察院。西方古代也不例外,无论是古罗马的元老会还是中世纪英国存在的贤人会议,莫不是统治阶级特权阶层统治人民的工具,又哪里有平民百姓发言的一席之地呢? 在现代西方国家中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崛起及其对舆论作用的认识,舆论监督的地位也逐步确立起来。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称舆论为“世界之王”,美国林肯总统说“舆论就是一切”。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舆论与政府的关系,他称舆论为公意,认为:“公共意识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样法律的执行者”,“公共意见是决不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踪迹”。英国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说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是监督和控制政府,“如果组成政府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1787年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提出了利用报纸来实现人民对政府监督的主张。18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第一次给予舆论监督以合法席位。1966年美国通过的《情报自由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是规定行政公开的最重要的法律,从而为实现舆论的有效监督铺垫了基础。尼克松水门事件的败露及其引咎下台,充分显示了舆论监督之巨大威力。现今几乎公认舆论监督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为舆论监督开辟了崭新的天地。早在1945年7月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一个国家“其兴也勃, 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即实现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充分肯定了人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具体表现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1989年11月28日江泽民在会见省报总编辑新闻工作研讨班的新闻工作者时也强调:“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其次,相继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新闻出版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信访制度等,这些制度为直接或间接实现舆论监督提供了运行机制和手段。 舆论监督:特性与功能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主体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用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社会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舆论监督不同于一般的职能机构的监督,至少具有以下四大特性: 1.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首先,与舆论监督相比,其它监督主体都具有某种特定性,例如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经济监督的主体只是各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都具有舆论监督权。其次,舆论监督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人大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和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各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实行财会监督、财务监察和审计监督,而党的各级纪检部门则对党的组织、干部和党员实施监督;舆论监督的客体则不仅限于违纪或违法、党内或党外、财务或司法,而涉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2.舆论监督方式的公开性,这是由新闻媒介和舆论本身的公开性决定的。经过新闻媒介的宣传报导,舆论监督的内容、指向的对象都摆在公众面前,以至于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关心其结果,从而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监督过程。而其它监督形式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例如纪检监督,即主要通过固定的渠道和方式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其监督内容、结果及整个过程,除了有关当事人,外界很少了解,透明度不够。 3.舆论监督影响的及时性,这是由舆论本身与新闻媒体时效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形成舆论的都是一些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对此的反应比较敏感,往往一触即发,产生共鸣,再加之在电子媒介迅速发展的今天,只须经过大众传媒一个环节,即能迅速传开,形成自觉的有能量的舆论监督。而其它监督,例如通过信访渠道诉诸法纪监督,从发现问题到调查处理,要经过一整套程序,费时较长,甚至延误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4.舆论监督效果的威慑性,这是由舆论监督的以上特性所共同决定的。舆论监督虽然本身不具有法纪效力,没有直接处置权,也不如其它监督以国家强制力直接作为后盾,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的公开的道义的监督,在激起民愤后,掌握处分权的机关一般不敢轻易地包庇袒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不怕记过不怕降,就怕新闻大曝光”,主动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威慑力。 实施舆论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见,它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反腐倡廉,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