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新农村建设要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保成,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

原文出处: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内容提要:

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三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期刊代号:D4
分类名称: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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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391(2006)08—0012—04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到全党面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三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理论和政策上作深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一、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

      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的总称,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具有深刻内涵。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

      农民合法权益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政治权益,即农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一般公民,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作为农村居民,农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享有村民自治的权利,依法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管理好自己的事情,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二是经济权益,即农民的合法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的权利。主要包括: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征占用农民土地的,必须依法给予补偿;拒绝违法收费、集资和摊派权,对于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民有权拒绝并检举、揭发和控告。此外,近年来国家还通过采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多种形式的扶持政策,从制度上给予了农民获得国家扶持的经济权益。

      三是社会权益,即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可以获得国家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保障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三农”问题解决力度的加大,近年来农民在享有城乡平等教育、平等医疗援助、平等社会保障等社会权益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国务院决定今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并确立了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8年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对农民权益保护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作出重要部署,把保护农民权益工作提上重要日程。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当前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协调配合,扎实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实际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反映仍然比较强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比较突出。据农业部今年1—5月份接待农民信访统计,反映农村土地问题的来信来访占信访总量的45%。其中,反映土地征用、补偿金不到位的占54%,反映违反土地承包有关政策的占46%。在土地征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流转,盲目推进规模经营。

      二是涉农收费名目繁多,农民负担存在反弹隐忧。主要表现为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之外的乱收费,农民建房多收乱罚,婚丧、计划生育乱设项目、违规收费,有关部门或村组织向农民收取宅基地使用费及押金、建房管理费、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办审批手续费等乱收费、乱罚款,此外,强制农民筹资筹劳的现象有所显露。

      三是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的坑农害农案(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仅今年1—5月,全国农业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假劣农资违法案件2万多件,捣毁农资制假售假窝点1400多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7亿元。可见,农民利益受损甚巨。此外,2004年以来,农资价格一直呈上涨趋势。今年上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再次出现上涨,其中柴油价格上涨20%。这虽然有市场因素,但确有哄抬价格的问题在作怪。

      四是支农惠农政策尚未完全落到实处。有些地方存在挪用、截留、克扣、侵占、贪污各种支农资金的行为。比如,在发放补贴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强行把各种补贴款项用于抵顶农业税尾欠或者用于一事一议筹资。有的地方克扣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弥补自身经费缺口,或者用于各种项目的配套资金,导致村级组织运转困难。

      五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公开不到位。目前,全国尚有16%的村未建立民主理财小组,5%的村未实行财务公开,已实行财务公开的村近40%做法不规范。 反映农村财务管理的问题已成为仅次于土地问题的上访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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