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13)06-197-05 一般地说,任何一种艺术都是基于特定历史情境的某种需要而出现的,作为直接肇始于特定历史语境与社会关系结构中的知识形态与表意实践,该艺术形态本身或者表现为一种关乎人类生活的问题,或者表现为关乎人类生活问题的一种答案,就当下社会而言,新媒体艺术及其历史出场的特定方式就显示了这方面的含义。作为信息化与数字化生活状态的审美表征,新媒体艺术不但更新了传统艺术的表意范式,而且重构了人类文明的经验形式与精神向度,它以鲜明的新技术特征改写了艺术存在的传统方式与人类生活的现实面相,对此,学界业已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与阐释,但是很显然,仅仅立足于纯粹技术的层面来解读新媒体艺术及其经验效应至敞显了真理的一部分,甚至还是次要的一部分,毕竟新媒体艺术的本体性质是艺术而非技术,只有从艺术及其精神价值的角度来通达,新媒体艺术的本体性质才可能获得彻底的澄明与绽放。换言之,对新媒体艺术来说,不但应该从技术性的危度来揭橥它给人类生活带来的世俗化、商品化与形而下等物质层面的影响,更其重要的还在于把它当作一种新的精神现象学形式,解析其所本然具有的关乎人性本体的心灵自由、形而上诉求以及道德关切等精神超越层面的意义。唯其这样,新媒体艺术才能作为“是其所是”与“如期所是”的对象化存在,从而不但确证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在形式,而且确证和理解人的本质力量的内在性质。 一、人性超越之维的本体论诉求 新媒体艺术是一种直接依托现代数字媒介技术与商品化世俗语境而生成的新型艺术样态,相较于传统艺术样态,新媒体艺术的生产方式显示出了更多的技术优势,而在价值理念上也显现出了更浓重的工具化、商品化与感官化等世俗性的意义色彩。或许正是基于这种性状,人们倾向于认为,要对新媒体艺术进行有效的研究,就必须将数字媒介技术和世俗性的价值理念作为新媒体艺术研究的主要问题意识,这种看法当然不无道理,因为新媒体艺术毕竟鲜明地表征了这样的经验趋向,检视已有的相关研究,持论这种立场的似乎已构成新媒体艺术研究的主流。但问题的另一面是,无论技术性的因素和世俗性的事相在其中占有何种地位,新媒体艺术依然不能超逸出艺术的本质规定,关于人性的精神超越、心灵自由、诗意栖居与形而上诉求是其作为艺术所无法规避的本体论承诺,就此而言,除却建构起新媒体艺术的技术形象与世俗形象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就其关涉人性的形而上与人生意义等方面对它进行澄明,以期从本体论角度建构一种新媒体艺术的精神形象。而这就意味着,人们首先需要问及的是,新媒体艺术为什么具有形而上的“应然”意义?在当下它又是或应该如何来通达形而上意向的? 基于其本身价值命意的基本取向,新媒体艺术的研究可以在两个维度得到展开,即低限度与高限度两个维度,前者主要开掘新媒体艺术中的技术化、世俗化与商品化等物性内涵以建构起关于人的至下性生活场域,后者则意在发现新媒体艺术中蛰伏着的精神超越、心灵自由与形而上诉求等深度问题以其建构起事关人性存在的至上性意义图景。就当下的症候而言,人越是沉溺于新媒体艺术的实证性、世俗性以及工具性所显示的进步,人就越是离人性的本性和这种艺术的形而上本性越远,因为艺术本来是人类借以洞悉自身精神自由的对象,现在反而成为仅仅说明和表现人的被动性与有限性的一种镜像,人一旦彻底沉溺于自己的有限经验性,就从根本上阻碍了趋向无限人生的可能性,甚至还错把新媒体艺术对于世俗生活的利益忙碌表达体验为是一种真正的幸福与存在意义,而在事实上,这是对于新媒体艺术本体论身份的一种误读与误置,因为仅仅从世俗角度技术角度来观照新媒体艺术不仅低估了它的复调精神意义,而且更是对于其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价值降格。问题的这种提法就表明,意欲获得新媒体艺术的精神超越要旨,就必须从纯粹外在性的世俗观照中撤身回视,以植根于其深层结构中的主体性向度和形而上承诺来对其技术化和世俗化的经验存在方式进行自我省思与自我批判,唯其这样,才能建构起新媒体艺术价值表意的深度模式。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新媒体艺术确实正在有意无意地踏上一条形而下的畏途,人们之所以倚重新媒体艺术,更多的是出于物质欲望、商业利益、感官刺激、市场需求、生活时尚、游戏狂欢等等有限幸福与大众娱乐的考量,一旦被这种生活方式所座架,人之为人的本体论危机就程度不同地会出现,其性状一如雅斯贝斯曾经所描述的那样,“本质的人性降格为通常的人性,降格为作为功能化的肉体存在的生命力,降格为凡庸琐屑的享乐。劳动与快乐的分离使生活丧失了其可能的严肃性;公共生活变成单纯的娱乐;私人生活则成为刺激与厌倦之间的交替,以及对新奇事物不断的渴求,而新奇事物是层出不穷的,但又迅速被遗忘。没有前后连续的持久性,有的只是消遣。实证主义也鼓励人们无休止地从事出于种种冲动的活动,这些冲动是我们大家所共有的,比如:热心于数量上的庞大,热心于现代技术的发明物,热心于声势浩大的群众;狂热地崇拜名人的成就、财富与能力;在性的行为上趋于复杂造作和兽性化;热衷于赌博、冒险、甚至使生命遭受危险。”①设若新媒体艺术依然自恋于这种技术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世俗甚至是媚俗的价值框架,那它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存在就迟早会遭遇合法化的危机,自我救赎的可能在于,穿越世俗性的迷雾并从自我世俗身份批判的角度重构新媒体艺术的精神之维与诗意之维,增强形而上意义与“应然”意识在其意义域中的根本性存在。人之作为人的状况乃是一种精神状况,作为艺术与一种人学形式,新媒体艺术也必须遵循艺术之于人性提升的一般原则,因为,“心灵,从来不满足与单纯的成果,必须要回到它自身,问它自己的内心生活得到了怎样的收获;因为它不能不把这一内心生活视为目的,与它相比,其余的一切都是次要的。”②这就说明,新媒体艺术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人的内心生活与精神信仰的审美活动,它天然地相关于形而上表意的精神谱系,尽管它目前在经验方式与结果形态上显示出了较强的物性化与技术化的倾向,但其初衷却指向某种超越性的精神事宜,伊格尔顿溯源艺术的一般审美本性后认为,“18世纪中叶,‘审美’这个术语所开始强化的区别不是‘艺术’和‘生活’之间的区别,而是物质和非物质之间,即事物和思想、感觉和观念之间的区别,就如与我们的动物性生活相联系的事物对立于表现我们心灵深处的朦胧存在的事物一样”③就此而言,人们不但要把新媒体艺术作为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存在进行精神性的理解与建构,而且即便是其中存在的表达世俗性价值诉求的技术性因素,也应该从精神性的角度来进行解读与建构,美国学者费雷曾说,“从根本上说,技术是需要和价值的体现。通过我们制造和使用的器具,我们表达了自己的希望、恐惧、意愿、厌恶和爱好。技术一直是事实和价值、知识与目的的有效结合的关节点……通过对技术的解析,我们会从中发现一个完整的信奉和信仰世界”④通过解蔽技术的存在论本质,人们就能从新媒体艺术的审美世界中敞显出一个人性意义与精神信仰的世界,而不仅仅是一个世俗的实证经验世界,只有这样的超越性的意义才能确证新媒体艺术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本质,也才能说明新媒体艺术作为一种关乎人性心灵自由与人类自由自觉的实践意识的精神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