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意”之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昌忠,湖州师范学院文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原文出处:
文艺评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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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意”(Poetry)是文艺学、美学使用频率较高的话语。不仅广泛运用于对各种艺术文本的分析、描述和评价,对生活世界的诸多事件和现象,也常用“诗意”进行指称和评价。海德格尔借用的荷尔德林“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这句话,一度成为学术界的流行话语。在艺术领域与生活空间,那些被认为禀赋一定审美价值的对象,才有资格享拥“诗意”这一审美褒扬。然而,长期以来,何为诗意?诗意的价值功能何在?诗意何来?这些关乎于诗意根本性的问题,都因为似乎有着可以“意会”的“自明”性而鲜见学理性的探究。

       任何一种艺术样式都有确立自身的内在规定性,诗歌艺术也不例外。诗歌正是凭其本位特征区分于其他艺术门类的。诗歌的本体属性究竟何在?在诗学阈限,至少可以梳理出探究的三个维度:一是诗歌的普适性和抽象品格,如诗性、诗质等;二是诗歌的书写对象和内容,所谓言志、传情、载道、明理等;三是诗歌的审美效应,如诗情、诗趣、诗味、诗境等。然而,这些概念仍然难以阐明诗歌最普遍的内在本质,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释诗歌的某些特性而已。首先,诗性即诗歌的秉性,诗质即诗歌的质地,说诗性、诗质乃诗歌的本质属性,从一般意义上当然可以成立。不过,把诗歌的本质属性指认为诗性、诗质,只是同义反复的文字游戏,因而是空洞的诗学命题。其次,志、情、理、道固然可以成为诗歌的书写对象,但其中任何一种都不独属诗歌,它们对诗歌而言,都不能构成独立存在的本质结构。在中国古典诗学中,诗与文具有互换性,均指审美性的话语文本,无论主张言志、传情还是明理、载道,都是对诗与文的共同要求。在诗歌书写中,志、情、理、道不过是“原料”和素材,诗歌只是对它们加工处理后化合生成的存在。在关于诗歌本质的论断中,“诗言志”和“诗传情”拥有较广泛的共识,因而需要进一步辨析。志,心志,即心灵世界,包括心灵观照、把握外在世界时的印象和外在世界激起的情感、意绪等精神反应。显然,除了诗歌,又有哪种文学、艺术门类不是在言传心志呢?诗歌传情,其他文学、艺术样式不仅同样可以传情,而且所陈之事、阐之理、载之道,也无不浸润着情感。最后,诗情、诗趣、诗味、诗境分别指向的是诗歌艺术的情调、旨趣、味道、境界。这些诗学术语意在表明,诗歌有着独立于其他文学艺术样式的审美品格。它们着眼于诗歌艺术本身的独特审美效应,存在着某些合理性。问题在于,诗歌艺术独具的情调、旨趣、味道、境界究竟是什么?换言之,也就是诗情、诗趣、诗味、诗境究竟该作何阐释?理论界语焉不详。

       一方面,诗歌与其他以语言文字为媒介的文学样式有着审美共性;另一方面,诗歌又有和其它文本形式不同的审美个性。如果说审美是所有文学样式的基本属性,那么,审美个性即是诗歌确立自身的本质属性。诗歌创作是诗人运用语言策略使表现对象生成为审美意象的精神生产过程。由于认识到语言策略、修辞技艺是作为“器”、“用”而存在的,所以有人侧重从题材对象求取诗歌之“本”与“体”。皎然“状飞动之趣,写冥奥之思”、叶燮“不可明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便是如此。皎然、叶燮的意思在于:尽管诗歌与其他文学样式一样也是以趣、思(理)、事、情为书写视域的,但它所书写的是其他文学样式不能书写的有着“飞动”、“冥奥”等特质之趣、思(理)、事、情,而此正是诗之为诗的根本所在。事实上,作为客体对象的趣、理、事、情,本身并无“飞动”、“冥奥”与否之分,它们纯属观照者、把握者的体验和感知;它们可否明言、施见、径达,也不是由其自身而是由面对者、书写者确定的。于一些人“飞动”、“冥奥”的,于另一些人则可能凝滞、明显;一些人须用诗歌书写的,而另一些人则可用散文书写。打开诗歌文本,许多清新、明白的情、趣、理、事无不徜徉其间;而被诗歌和散文等其他文体样式共享、公用着的情、趣、理、事更比比皆是。

       诗歌写作中,题材对象的确并不特殊,特殊的足经由诗人对它们组织、结构所化合、达成的审美效果,也就是于人们精神心灵引发的体验和感受,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价值。就此而言,既是审美效果确立了诗歌的审美个性,那么,将其确立为诗歌的本体所在,就具备了逻辑上的自洽和合理性。实现诗歌审美效果即标识审美个性的正是我们所探寻的“诗意”。所谓诗歌的诗质(诗歌质地)、诗性(诗歌秉性)所指,最终归结于“诗意”;而诗歌的诗情(情调)、诗趣(旨趣)、诗味(味道)、诗境(境界),也都源自、生发于“诗意”。从根本上说,因为有了“诗意”这个逻辑前提,诗质、诗性才得以明确;诗情、诗趣、诗味、诗境才有了皈依的基础。

       诗意是诗歌的本质属性和核心本体。诗歌可以抒情、叙事,也可以说理、载道,但它们只是达成诗意的方式和途径,诗意综合和超越于它们而成为它们共同的美学目标。黑格尔说,诗是文学主体的最高形态。诗歌不仅被尊为文学中的文学,而且被视作最高的审美形态。惟其如此,“诗意”这一原本用以确立诗歌本质属性的美学原则和审美品格,成为了诸多文艺样式的美学追求和价值标准。小说、散文、戏剧等文学体式以“联姻”诗歌、挥洒诗意为荣,绘画、摄影、影视等艺术门类同样以“牵手”诗歌、喷薄诗意为豪。除此之外,诗意还播撒于日常生活,作为最高美学指标给人、事、物、景、生活情形以审美认可和价值肯定:“我们说一种风景是富有诗意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说生活中的一种情形;有时我们还这样说一个人。”①荷尔德林所谓“诗意的栖居”之所以成为了人们的最高生存理想和审美理想,正是由于诗意在审美层面的至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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