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的基本精神及其思想蕴涵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光辉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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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

       在当代,政治制度应以宪法为基础已得到普遍承认,建立宪政已成为从传统国家步入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为什么现代政治制度要建筑在宪法之上?宪政应当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这些问题却并没有被人们所完全理解。

      

       一、宪政的基本精神

       宪政精神是宪政的内在规定,宪政是宪政精神的实现形式和制度安排。因此,要把握宪政精神,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宪政。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government),是立宪政体的简称。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定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宪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公共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不是因为公民个人的守法不重要,而是因为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作为社会的中枢系统,承担着将具有利益差别和冲突的群体整合为社会共同体的功能。公共权力本身的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运动状态。只有当维护公共秩序的主体本身处于秩序状态时,社会整体才可能是有秩序的;也只有当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主体服从于法律的控制时,社会才可能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秩序。建立宪政是社会法治化的首要任务。

       宪政与无限权力是不能共存的。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公共权力纳入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这是对无限权力的根本否定。从理论上说,无限权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权力行使具有任意性。这并不是不承认权力握有者具有理性能力,而是说如何行使和怎样行使权力取决于权力握有者的暂时意念。二是权力行使的空间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可以干预社会生活的任何方面和任何领域。三是权力被赋予绝对的权威,表现为对行使的结果不负责任。不受限制是无限权力的本质特征。现代政治制度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要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公共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确定界限,明确责任。宪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政治制度的基础,从根本上说在于它应当反映和容纳社会公民和各种政治集团的要求。这是宪法权威性的来源,也是它的生命力所在。人类的政治斗争史已经证明,如果一个国家长期将一个或若干个重要的社会利益群体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或不能找到满足其需要的有效办法,那么,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暴力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宪法仅是一种法律文件,但这种形式的产生,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作用在于,为各种政治集团合法地、和平地解决政治分歧提供了基础和框架。使人类为实现长治久安的理想找到了一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这也是人类经历了无数次的暴力冲突,付出了血与火的代价之后,所创造的最重要的成果。“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①正是在个意义上讲,宪法不是公共权力握有者(政治代表)的意志表达,更不是社会政治集团政治斗争的工具,而是一种社会契约,是社会成员的政治约定,是人民产生公共权力并约束公共权力的政治决议,是公民权利的宣言。立宪政体的本质特征是,宪法是政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定,而是其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②宪法的签定标志着一种新的政治关系和政体的确立。在这种新型关系中,社会所有成员和集团都必须服从宪法的权威。南非新宪法的颁布,从根本上说,不是某一个政治派别的胜利,而是南非人民共同的历史选择。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一个新南非的诞生。

       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但有宪法不等于就是宪政。宪政不仅要以宪法为基础,而且要以一部特殊的宪法,一部体现着特定精神的宪法为基础。这种特定精神构成了立宪的基本法则,即无限权力不应存在,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根植于宪法之中。那种把宪法对政府权力的授予,视为对政府权力的保障的看法是一种误解。授权本身就意味着限制,即政府必须服从于宪法所授予的目的的制约。没有得到宪法授权和不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属非法。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所体现的两个宪政原则是:第一,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第二,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深刻地把握宪政的基本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无法区别宪政与民主的差异,也不能认识宪政精神对民主原则的超越价值,更不能理解二者结合的意义。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或一种政治设计,就其探讨的主题而言,不过是柏拉图创立的,并被以后的思想家所继承的政治哲学传统的继续,即什么样的国家是理想的国家,谁应当统治这一问题。尽管不同的思想家的结论迥异,但这一主题并没有变。民主的基本涵义是实现人民的统治。近代民主制度对古希腊民主思想的重大发展,就是通过创立代议制的形式将人民的统治的理想,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度内变成一种可操作的现实。代议制(人民通过定期的、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选举的方式,授权自己的政治代表行使公共权力的体制)是现代国家实现民主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政治设计本身仍然存在着一种无法彻底摆脱的风险,即人民选出的政治代表与人民相背离的危险。而且这种背离的危险在通常的情况下,又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又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因此,仅仅依赖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是无法消除公共权力在常态下的任意性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宪政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民主的局限,以成文宪法为主体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作为既定的规则,为公共权力的行使确立标准,并限制公共权力的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明确的、公开的、具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规范化、合理化。宪政与民主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二者的价值基础是共同的,即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但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民主是从积极的一面强调公民参政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宪政是从消极的一面强调限制公共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宪政精神超越于民主的逻辑,同时也克服了传统政治哲学的局限之处在于,无论是谁应当统治,不管是哲学王、君主,还是公民及其代表;无论是以上帝的名义,还是以人民的名义,都不应具有无限的权力,都没有绝对的权威。这才是宪政精神的独到之处,也是其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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