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家的文化意识形态职能是指,国家运用思想和文化手段塑造与影响人民的价值观念,以使他们认可现存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从而自愿地服从国家的控制和管理。这种职能以意识形态的合法化为基础。对国家文化意识形态的合法化职能的高度重视是20世纪西方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 国家的文化意识形态职能主要是指,国家运用思想和文化手段塑造与影响人民的价值观念,以使他们认可现存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从而自愿地服从国家的控制和管理。一般认为,这种职能是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密不可分的,有些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将它称为“合法化职能”。应该承认,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职能无疑是合法化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合法化职能已远不再只是韦伯提出的关涉“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①的价值判断问题,它已经扩大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国家为其政治统治赢得大众广泛支持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奥康纳就将国家花在社会福利上的开支称为合法化的一部分;美国政治学家费斯克更是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合法化职能,认为这种职能包括:经济上支持大众的消费需求,政治上把各种反抗纳入主流政党之中,文化上建立公共教育制度②。对于这种扩大了的合法化职能我们将在另文进一步讨论,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国家运用文化意识形态手段争取合法性的各种活动 一 对国家的文化意识形态上的职能的认识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末。意大利思想家莫斯卡在其出版于1896年的《政治学基础》(英文本译名《统治阶级》)一书中就曾指出,统治阶级“并非只靠实际占有权力来证明权力的正当性,它还试图为权力找到道德和法律的基础”③。在这方面,统治阶级可以利用和借助各种政治信条和主张,莫斯卡称它们为“政治公式”。这种政治公式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地位,它使人们感到政治统治不是来自纯粹的物质力量,而是有着道德原则上的依据。1925年,意大利学者克罗齐表达了近乎同样的思想,他认为,在政治中,暴力和同意是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它们互相依赖,不可分离④。 本世纪初,韦伯对国家统治形式中的非强制性成分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他提出了“合法性”(Legitimacy)的概念⑤,这一概念对20世纪的国家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韦伯认为,在任何一种具有命令—服从关系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在政治统治中,这种自愿服从一般出于理想和信仰。韦伯指出,暴力统治可以通过信仰体系获得合法性。这种信仰体系就是说服人们服从统治的理论思想体系,它为统治的合法化提供理论依据。在韦伯看来,任何现存的统治系统都具有合法性根据,不合法的统治系统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被统治者不相信某一统治系统的合法性,那么这个系统必然是不稳固的因而是注定要崩溃的。韦伯通过对人类历史的经验性考察发现,统治者一般根据三种理由为自己争得合法性,而被统治者也同样基于这三种理由来接受他们的统治。这就是传统、非凡的个人品质和法律性,它们构成了人类合法性统治的三种基本形式。 自韦伯以来,合法性这一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普遍承认,它已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合法性中体现着一种价值判断。法国学者雷蒙·博兰(Raymond Polin)指出:“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众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的。”⑥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S.M.Lipset)也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政治制度要形成并维持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社会群体鉴别一个政治制度是否合法的根据,是看它的价值取向与他们的如何相吻合。”⑦在一些学者看来,正是由于这种价值因素的存在,合法性所包含的意义才远不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Legality),它还具有某种正统性色彩⑧。正是这种具有正统价值观念的合法性为政治权力提供了持久的、最终的来源。 国家力图通过合法性使人们相信,国家的统治之所以受到普遍的认可,不仅是因为人们出于对暴力惩罚和强制的恐惧,而且还由于国家具有公正和恰当的道德信念。正如美国政治学家默顿·弗里德(Morton Fried)所说:“合法性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国家存在的理由并且证明国家的存在;此外,它还证明特定的社会秩序和等级以及维持这些秩序和等级的手段。”⑨合法性这一功能是通过意识形态实现的,“正是通过合法性这一概念,意识形态才与政治得以结合”⑩。换言之,合法性就是要使政治权力在意识形态上获得合理性。 对于意识形态在维护国家统治中的作用,现代西方学者给予了颇多的注意。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指出,任何政治体系的领袖都要维护和弘扬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以便说明和论证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这是因为,政治权力一旦披上了合法性外衣就会转化为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政治权威。这种政治权威不仅比赤裸裸的强制可靠和持久,而且还能使统治者用最少的政治资源进行控制。一句话,“与用强制手段相比,用权威手段进行统治要经济得多”(11)。达尔还对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和特征做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应该提出道德的、宗教的事实和各种假设,以此来证明政治体系的合理性。它通常包含评价组织机构、政策和领袖的各种标准、关于政治体系运作的理想化描述以及缩小现实与理想目标间差距的纲领。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是不能由统治者按照自己的心愿随意创造和操纵的,它必须对经验和事实具有一定解释力,而且一旦政治意识形态在政治体系中得到了广泛接受,统治者也必须服从它,否则就会冒破坏自己合法性的风险。达尔指出,政治的意识形态并非是统一的和一贯的,它会随着形势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含糊性是它的一大特点,因为正是含糊性才使得灵活和变化成为可能。此外,人们对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接受程度也是互有差异的,有些人甚至会坚持与其对立和冲突的意识形态;受到全体社会成员一致赞同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