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治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定平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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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促使了社会和政治权力关系的深刻转换,政治和国家的权力逐渐撤退和收缩,社会和个人的权力迅速发展状大,最终将导致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形成。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社会的这一历史变革及其对政治发展的影响,将成为中国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在古希腊城邦时期,根本不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因此,早期的思想家如柏拉图等人都未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他们的城邦学说既是政治学,同时又是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

       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仍未实现分离,而是高度重合。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①因此,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来看,“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②。不仅西方的中世纪社会是如此,东方的封建社会也都呈现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同一与叠合的特征。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确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日渐突现出来,并最终分离成两个互相区别的领域,从而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真正成为现实。

       在此基础之上,市民社会理论应运而生。“市民社会”概念虽然在14世纪就为欧洲学者所采用,但它仍局限于其古典意义。当这一概念在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和18世纪的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频繁出现时,市民社会的古典意义开始为现代意义所取代。虽然他们对“市民社会”、“国家”、“政治社会”等概念未作原则区分,但他们已经不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了。

       黑格尔曾经系统地阐述过市民社会问题。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众多的个人、家庭聚集的团体,是物质生活条件的领域,是自然必然性的产物。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私有财产的自由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黑格尔伦理精神的发展中,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阶段。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和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进一步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使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不是国家产生市民社会,而是恰恰相反,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决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③从而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找到了理解市民社会的钥匙,为市民社会的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20世纪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行政干预的范围大为拓展,国家权力急剧膨胀,尤其是法西斯独载统治的兴起,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平衡关系出现严重倾斜,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到肆意践踏。因此,市民社会问题依然受到当代思想家的热切关注,葛兰西和哈贝马斯就是20世纪这一领域最负盛名、最有贡献的两大思想家。他们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耦合关系进行了剖析,从而提出了恢复市民社会中私人自由、自主与自治领域的要求,重新肯定了市民社会在当代的意义和价值。

      

       二

      

       市民社会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市民社会的发展是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物,市民社会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政府确保私有财产的自由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这样,社会经济生活便日益摆脱了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资产阶级革命从政治上解除了封建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权力,使市民社会开始作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领域发展壮大起来。

       第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种力量。市民社会所表现的是分散的、个人的和特殊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最终都会引发矛盾、冲突甚至战争。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国家才能有效地协调和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家权力要维持统治,必须不断地从市民社会中攫取一定的资源,有时就会直接侵犯市民社会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市民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不断地与政治国家相抗争、相平衡的历史。

       第三,市民社会是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私人活动领域,是最充分地展望个人的自由、个性和权利的场所。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和私人关系占主导地位,市民生活、市民文化和市民利益得到发展和保障。因此,市民社会的人是现实的个人,不同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民,更不同于传统国家中的臣民。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公民不同的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④所以,市民社会能够促进人的个性的增长、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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